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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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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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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四、候補期間五年,不能以自己名義辦案,其中二年需到法院、檢察署以外的國內外機關團體(例如NGO),以適當的方式歷練,另三年協助法官或檢察官,負責草擬裁判書、檢察書類(為分散辦案人力減少的衝擊,候補期間歷練的事務順序應彈性安排)。
問題與背景
一、因應現代社會多元化發展,以及人民對刑事司法正義之期待,檢察官擔任國家公益代表人,工作內容越來越複雜,責任負擔也越來越沉重。如何使檢察官具備充足的知識,在各種不同犯罪型態中,妥善扮演摘奸發伏的角色;又如何使檢察官具備高度的人文素養,能在偵辦案件中秉持同理心,關懷當事人的需要,撫平犯罪造成的傷害,檢察官的培訓與養成制度至為關鍵,十分重要。
二、我國檢察官的進用和法官相同,是以司法官考試的方式選拔人才,雖然具備公平性,惟常有欠缺社會歷練導致辦案品質遭職疑的情形。又檢察官、法官分發前,由司法官學院進行為期2年之培訓,其訓練方式、訓練內容能否使檢察官與法官在分發之後,即能獨當一面,妥當處理手中之案件,外界亦有不同之意見。
評估與對策
考試制度、公務人員職前訓練及訓練完成後之進用,主管機關均為考試院,其間議題環環相接、彼此連動,不宜切割處理,須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宜由行政院(包括本部)、司法院、考試院三院共同研商規劃。
預估期程
中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5-04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會議。
107-06-15
「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
107-07-13
「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會議。
107-08-08
「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4次會議。
107-11-02
「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5次會議。
107-12-21
「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6次會議。
108-03-18
「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7次會議。
108-09-16
108年7月15日、9月16日召開聯合工作小組會議。
109-02-19
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8次會議。
109-10-14
已於109年2月19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8次會議。
110-12-10
已於110年12月7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9次會議。
111-06-10
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業經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於111年1月26日三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決議序號: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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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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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四、候補期間五年,不能以自己名義辦案,其中二年需到法院、檢察署以外的國內外機關團體(例如NGO),以適當的方式歷練,另三年協助法官或檢察官,負責草擬裁判書、檢察書類(為分散辦案人力減少的衝擊,候補期間歷練的事務順序應彈性安排)。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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