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內容
五、候補期滿者,遴選一定比例為試署法官、檢察官。
問題與背景
因應現代社會多元化發展,以及人民對刑事司法正義之期待,檢察官擔任國家公益代表人,工作內容越來越複雜,責任負擔也越來越沉重。如何使檢察官具備充足的知識,在各種不同犯罪型態中,妥善扮演摘奸發伏的角色;又如何使檢察官具備高度的人文素養,能在偵辦案件中秉持同理心,關懷當事人的需要,撫平犯罪造成的傷害,檢察官的培訓與養成制度至為關鍵,十分重要。
評估與對策
考試制度、公務人員職前訓練及訓練完成後之進用,主管機關均為考試院,其間議題環環相接、彼此連動,不宜切割處理,須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宜由行政院(包括本部)、司法院、考試院三院共同研商規劃。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5-04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會議。
107-06-15
「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
107-07-13
「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會議。
107-08-08
「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4次會議。
107-11-02
「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5次會議。
107-12-21
「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6次會議。
108-03-18
「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7次會議。
108-09-16
108年7月15日、9月16日召開聯合工作小組會議。
109-02-19
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8次會議。
109-10-14
已於109年2月19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8次會議。
110-12-10
已於110年12月7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9次會議。
111-06-10
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業經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於111年1月26日三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決議內容
五、候補期滿者,遴選一定比例為試署法官、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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