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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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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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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司法院
決議內容
二、通過考試之後,實施一年實務機構為主的培訓,其經費由國家負擔或提供貸款。(註:所謂實施一年實務機構培訓,是到各機關團體培訓,而非至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集中培訓。)
問題與背景
一、因我國社會質疑新任司法官年齡偏輕、欠缺足夠之社會歷練,為了培養稱職的司法官,一體提升我國法律人才之專業素養,國是會議決議未來擬改採多合一考試,通過共通的法律考試之後,均應該先經過一年的培訓。再依志向與人格特質來選擇擔任法官、檢察官、或律師。
二、之所以在「多合一考試」後設計實施一年以上實務機構為主之培訓,培訓完成後再依志向與人格特質來選擇擔任法官、檢察官、或律師,係由於「多合一考試」為資格考性質,至於實際決定未來從事何種法律工作的關鍵,則在後續的受訓、實習及遴選。…讓他們在後續的職業培訓及遴選階段,有更多發現自己的長才、展現實力。同時法律新鮮人在受訓、實習階段也能體會各種法律執業的實際情況,作為決定未來一生志業的判斷依據。
三、另考量「多合一考試」取得法律專業資格之後,不必重複接受類似大學法律課程的訓練,故設計培訓方式係到各實務機構實習、歷練,從做中學,才能有效與實務接軌。
評估與對策
一、改革方案之評估
(一)序號41-2「一年實務機構為主之培 訓」為法律人考訓用改革之一環,必須與序號41-1「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相互搭配。
(二)目前「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改革規劃,需修改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公設辯護人部分),將律師、司法官(法官、檢察官)與公設辯護人考試之第一階段考試進行實質性整合,以共通、單一化的「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進行基本的人才篩選。通過「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者,須經過「一年實務養成實習」後,取得分別報考各職域人員之第二階段考試(職域分流考試,例如:律師考試、司法官考試、公設辯護人考試等)之考試資格。
(三)因「一年以上實務機構為主之培訓」為取得第二階段考試資格之條件,與我國目前之司法官職前訓練及律師職前訓練相比,參訓人數、投入成本(如由公費支應的話)、資源均會大幅增加,涉及多個政府機關(司法院、考試院、法務部等等)及民間團體(律師公會等)之資源投入及整合,更涉及考生權益,需詳細評估選擇可行方案,始能確保「一年以上實務機構為主之培訓」得以在公平、順暢及實際發揮人才培訓效果之前提下進行,並不致影響考生後續報考職域分流考試之權益。
(四)現階段考試院、司法院、行政院已成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跨院際協調會,並於107年7月2日召開第3次協調會議會前諮詢會議、107年7月13日之第3次協調會針對41-2決議可能之實行方式進行廣泛之意見諮詢及討論,並依照現階段所得之資訊提出可行性評估(詳見附件41-2決議可行性分析評估表)。
二、對策
(一)因考量「一年實務機構為主之培訓」仍有「多合一考試規則之設計及修法」、「錄取人數之多寡」、「實習機關容額」及「所需經費多寡及來源為何」等問題需細部評估討論,且上開問題環環相扣,現階段將依據《41-2決議可行性分析評估表》之各種方案持續與各權責單位溝通協調,希能儘快達成共識。
(二)針對上述可能之法律人養成制度改革,為因應未來各地法院、檢察署配合「一年實務機構為主之培訓」新制,可能需大幅擴充實習容額,本學院目前先逐步推行現行司法官職前養成教育課程改革,漸進式調整司法官職前教育中之實務實習之比例,並持續向各學習院檢機關溝通改革方向及政策調整需各院檢配合之處,漸進式擴充並測試各地院、檢可能之指導實習能量,進行改革成效及院檢機關實習容額評估,以提供新制規劃之參考。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
相關資料
一、106年4月14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4次會議紀錄。
二、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決議與決議說明。
三、107年6月15日「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紀要」。
進度回報
107-03-19
針對法律人考訓用之改革,考試院、司法院、行政院已成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跨院際協調會,從107年3月開始密集召開會議共同研商改革方案,107年3月19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
107-03-26
107年3月26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
107-04-13
107年4月13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會議會前諮詢會議。
107-05-04
107年5月4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會議。
107-05-16
107年5月16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會前諮詢會議。
107-06-15
107年6月15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
107-07-02
107年7月2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會議會前諮詢會議。
107-07-13
107年7月13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會議(司改國是會議序號35-4-3、41-2、41-3、41-4、41-5、44號決議)。
107-08-08
107年8月8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4次會議(司改國是會議序號35-4-3、41-2、41-3、41-4、41-5、44號決議)。
107-10-24
107年10月24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制度之改革方案。
107-11-02
107年11月2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5次會議(司改國是會議序號35-4-3、41-2、41-3、41-4、41-5、44號決議)。
107-12-21
107年12月21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6次會議,討論「法官、檢察官多元進用管道的擴充」(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序號35-1、35-2、35-3號決議)。
108-03-18
108年3月18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7次會議,討論有關在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後規劃實施「一年培訓」相關事宜。
108-07-15
108年7月15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4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
108-09-16
108年9月16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5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
109-02-19
109年2月19日於法務部廉政署舉行「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8次會議。
110-04-09
110年3月3日於考試院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6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法制人員加入本制度相關範圍、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考試、一年實務學習規劃及職域分流甄選及訓練等事宜。
110-09-10
110年8月18日以線上會議方式召開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會議,由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及律師團體共同討論一年實務學習規劃時程等事項。
110-10-15
110年9月27日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7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法律專業人員資格條例草案等事宜。
110-12-10
110年12月7日於考試院舉行「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9次會議,討論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等事宜。
111-01-14
110年12月16日於考試院舉行「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審查會,審查通過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並於111年1月5日假行政院舉行「研商考試院函送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會議」,討論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內容等事宜,翌(6)日於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考試院函送之「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
111-02-18
考試院於111年1月26日將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三院會銜完竣之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111-05-13
111年3月30日由陳次長明堂擔任召集人,召開「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新制工作小組」第1次會議,討論本部因應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新制相關事項辦理之分工及執行。
111-07-15
111年7月11日由陳次長明堂擔任召集人,召開「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新制工作小組」第2次會議,討論本部因應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新制負責擬定之各項子法架構及相關事項辦理情形。
決議序號: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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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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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司法院
決議內容
二、通過考試之後,實施一年實務機構為主的培訓,其經費由國家負擔或提供貸款。(註:所謂實施一年實務機構培訓,是到各機關團體培訓,而非至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集中培訓。)
問題與背景
一、因我國社會質疑新任司法官年齡偏輕、欠缺足夠之社會歷練,為了培養稱職的司法官,一體提升我國法律人才之專業素養,國是會議決議未來擬改採多合一考試,通過共通的法律考試之後,均應該先經過一年的培訓。再依志向與人格特質來選擇擔任法官、檢察官、或律師。
二、之所以在「多合一考試」後設計實施一年以上實務機構為主之培訓,培訓完成後再依志向與人格特質來選擇擔任法官、檢察官、或律師,係由於「多合一考試」為資格考性質,至於實際決定未來從事何種法律工作的關鍵,則在後續的受訓、實習及遴選。…讓他們在後續的職業培訓及遴選階段,有更多發現自己的長才、展現實力。同時法律新鮮人在受訓、實習階段也能體會各種法律執業的實際情況,作為決定未來一生志業的判斷依據。
三、另考量「多合一考試」取得法律專業資格之後,不必重複接受類似大學法律課程的訓練,故設計培訓方式係到各實務機構實習、歷練,從做中學,才能有效與實務接軌。
評估與對策
一、改革方案之評估
1. 序號41-2「一年實務機構為主之培 訓」為法律人考訓用改革之一環,必須與序號41-1「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相互搭配。
2. 目前「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改革規劃,需修改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公設辯護人部分),將律師、司法官(法官、檢察官)與公設辯護人考試之第一階段考試進行實質性整合,以共通、單一化的「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進行基本的人才篩選。通過「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者,須經過「一年實務養成實習」後,取得分別報考各職域人員之第二階段考試(職域分流考試,例如:律師考試、司法官考試、公設辯護人考試等)之考試資格。
3. 因「一年以上實務機構為主之培訓」為取得第二階段考試資格之條件,與我國目前之司法官職前訓練及律師職前訓練相比,參訓人數、投入成本(如由公費支應的話)、資源均會大幅增加,涉及多個政府機關(司法院、考試院、法務部等等)及民間團體(律師公會等)之資源投入及整合,更涉及考生權益,需詳細評估選擇可行方案,始能確保「一年以上實務機構為主之培訓」得以在公平、順暢及實際發揮人才培訓效果之前提下進行,並不致影響考生後續報考職域分流考試之權益。
4. 現階段考試院、司法院、行政院已成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跨院際協調會,並於107年7月2日召開第3次協調會議會前諮詢會議、107年7月13日之第3次協調會針對41-2決議可能之實行方式進行廣泛之意見諮詢及討論,並依照現階段所得之資訊提出可行性評估(詳見附件41-2決議可行性分析評估表)。
二、對策
1. 因考量「一年實務機構為主之培訓」仍有「多合一考試規則之設計及修法」、「錄取人數之多寡」、「實習機關容額」及「所需經費多寡及來源為何」等問題需細部評估討論,且上開問題環環相扣,現階段將依據《41-2決議可行性分析評估表》之各種方案持續與各權責單位溝通協調,希能儘快達成共識。
2. 針對上述可能之法律人養成制度改革,為因應未來各地法院、檢察署配合「一年實務機構為主之培訓」新制,可能需大幅擴充實習容額,本學院目前先逐步推行現行司法官職前養成教育課程改革,漸進式調整司法官職前教育中之實務實習之比例,並持續向各學習院檢機關溝通改革方向及政策調整需各院檢配合之處,漸進式擴充並測試各地院、檢可能之指導實習能量,進行改革成效及院檢機關實習容額評估,以提供新制規劃之參考。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
相關資料
1.106年4月14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4次會議紀錄。
2.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決議與決議說明
3.107年6月15日「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紀要」
進度回報
107-03-19
針對法律人考訓用之改革,考試院、司法院、行政院已成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跨院際協調會,從107年3月開始密集召開會議共同研商改革方案,107年3月19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
107-03-26
107年3月26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
107-04-13
107年4月13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會議會前諮詢會議。
107-05-04
107年5月4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會議。
107-05-16

107年5月16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會前諮詢會議。
107-06-15
107年6月15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
107-07-02
107年7月2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會議會前諮詢會議。
107-07-13
107年7月13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會議。
107-08-08
107年8月8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4次會議。
107-11-02
107年11月2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5次會議。
決議序號: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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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辦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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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司法院
決議內容
二、通過考試之後,實施一年實務機構為主的培訓,其經費由國家負擔或提供貸款。(註:所謂實施一年實務機構培訓,是到各機關團體培訓,而非至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集中培訓。)
問題與背景
因我國社會質疑新任司法官年齡偏輕、欠缺足夠之社會歷練,為了培養稱職的司法官,一體提升我國法律人才之專業素養,國是會議決議未來擬改採多合一考試,通過共通的法律考試之後,均應該先經過一年的培訓,再依志向與人格特質來選擇擔任法官、檢察官、或律師。
評估與對策
法務部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決議之對策,法務部將逐步進行漸進式改革評估可行性:
一、法規修訂方面
此項(序號41-2)決議內容之施行,須以多合一考試相關法規修法通過為前提。
二、行政措施方面
若相關法規修正改採多合一訓練,受訓人數必會大幅增加,勢必增加各地院檢安排實習之工作,因考量各地院檢之偵審工作已相當繁重,受訓人員倘無實務工作所需基礎知識,恐增加指導老師指導學習之負擔,因而評估仍應保留部分學院內實務課程,替受訓人員奠定基礎後,再分配前往各地院檢,接受實務實習,然而實務實習之時數將占總受訓期間之較大比例,落實以實務實習為主之培訓方式。
有鑑於此,本學院目前在考試制度尚未改革之前,先逐步進行司法官課程改革,漸進式調整司法官職前教育中之實務實習之比例,並持續向各學習院檢機關溝通改革方向及政策調整需各院檢配合之處,同時進行改革成效評估,以提供新制規劃之參考。改革進度詳參以下「11.進度回報」。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兩年內)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配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已從106年8月底開訓之司法官第58期開始,延長第二階段實務實習期間1個月,增加矯正機關之實習,縮短集中訓練時數。將於107年8月底開訓之司法官第59期,業於107年4月召開之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82次會議,決議通過再延長實務實習1個月,減少學院內課程時數,未來逐期縮短在學院集中訓練期間,增加實務實習比例,逐步落實以實務機構為主之訓練。
中期(一到兩年內)
相關資料
一、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第3組第1次會議,資料編號:3-1討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會後修正版: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yAtzol2R1UkbkZzWXVBQ2dOOUU/view )。
二、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第3組第2次會議,資料編號:法官的多元晉用(賴恭利委員意見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yAtzol2R1UkXzhSdkxtbFFUdlk/view )、法官的多元進用(尤伯祥委員意見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yAtzol2R1UkOWh3MWsxdEdlX1U/view )
進度回報
106-08月底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自司法官58期(106年8月底開訓)開始,延長第二階段實務實習期間1個月,增加矯正機關之實習,縮短集中訓練時數,目前預計於司法官第59期(107年8月底開訓),再延長實務實習,減少學院內課程時數,未來逐期縮短在學院集中訓練期間,增加實務實習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