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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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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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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司法院
決議內容
三、一年培訓及格之後,各依需用名額及成績、志願分別進行法官、檢察官口試,錄取者分發為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問題與背景
一、因我國社會質疑新任司法官年齡偏輕、欠缺足夠之社會歷練,為了培養稱職的司法官,一體提升我國法律人才之專業素養,國是會議決議未來擬改採多合一考試,通過共通的法律考試之後,均應該先經過一年的培訓。再依志向與人格特質來選擇擔任法官、檢察官、或律師。
二、依照國是會議第四分組針對本項決議之決議說明:因審、檢、辯三方角色不同,目前檢察官與法官在職訓練之後,依成績和志願分發成為檢察官或法官,無從確認是否適合擔任法官或檢察官,故建議多合一考訓後,由司法院、法務部各自辦理候補法官、候補檢察官的口試,各自錄取,即可依照法官和檢察官各自專業需求擇取需用人才。
評估與對策
一、針對法律人考訓用之改革,考試院、司法院、行政院已成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跨院際協調會。本項(序號41-3)之決議已於107年6月15日第二次協調會達成共識,具體構想如下:
(一) 建立「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整合律師、司法官(法官、檢察官)與公設辯護人考試。
(二) 法律專業考試之考試方式與內容應銜接法學專業教育,採及格制,及格標準另行規劃。
(三)法律專業考試及格,並完成一年實務養成實習後,得各依志趣報考律師、司法官(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等職域分流考試(第二階段考試)。
(四)各職域第二階段考試方式與及格或錄取標準,依各職域屬性與人才需求分別設計。律師考試部分,可考慮列考律師倫理一科,或採行口試方式;司法官考試有開缺員額限制,具高度競爭性,其第二階段考試應採更貼近司法官工作屬性之書類考試與口試。公設辯護人第二階段考試亦屬競爭性之任用考試,亦應採合宜之考試方式。
二、於目前規劃之「多合一法律人專業考試」改革方案,法律專業考試及格,得於一年實務養成實習階段,透過見習審、檢、辯工作,體會各種法律職業的工作內容,幫助考生發現個人志趣選擇未來職業,經此實務養成實習後,有意願擔任法官、檢察官者,得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報考司法官考試。
三、現行司法官職前教育之分發程序,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要點, 係及格人員依名次順序,同時選填分發院方或部方及其志願服務機關,採上開方式係為兼顧學員個人選擇工作之志趣及地點之考量,又因通過司法官特考訓練成績及格准予結業者,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須分發任用,司法官特考分發任用之缺額需經院、部於分發前協商職缺比例,共同提供與及格人員人數相同之職缺數,若由院、部分別口試各自錄取,將無法使每一位結訓及格學員均分發任用。
四、基此,考量目前規劃之「多合一法律人專業考試」改革方案,已透過實務養成實習階段幫助考生發現個人志向,且依現行分發要點 ,得以兼顧大部分學員之個人意願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且訓練成績及格者需分發任用之法定規定,未來「多合一法律人專業考試」改革方案中,職域分流後之法官、檢察官分發程序,仍維持現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要點」之程序。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一、106年4月14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4次會議紀錄。
二、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決議與決議說明。
三、107年6月15日「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紀要」。
進度回報
107-03-19
針對法律人考訓用之改革,考試院、司法院、行政院已成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跨院際協調會,從107年3月開始密集召開會議共同研商改革方案,107年3月19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
107-03-26
107年3月26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
107-04-13
107年4月13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會議會前諮詢會議。
107-05-04
107年5月4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會議。
107-05-16
107年5月16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會前諮詢會議。
107-06-15
107年6月15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
107-07-02
107年7月2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會議會前諮詢會議。
107-07-13
107年7月13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會議(司改國是會議序號35-4-3、41-2、41-3、41-4、41-5、44號決議)。
107-08-08
107年8月8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4次會議(司改國是會議序號35-4-3、41-2、41-3、41-4、41-5、44號決議)。
107-10-24
107年10月24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制度之改革方案。
107-11-02
107年11月2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5次會議(司改國是會議序號35-4-3、41-2、41-3、41-4、41-5、44號決議)。
107-12-21
107年12月21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6次會議,討論「法官、檢察官多元進用管道的擴充」(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序號35-1、35-2、35-3號決議)。
108-03-18
108年3月18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7次會議,討論有關在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後規劃實施「一年培訓」相關事宜。
108-07-15
108年7月15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4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
108-09-16
108年9月16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5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
109-02-19
109年2月19日於法務部廉政署舉行「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8次會議。
109-04-09
110年3月3日於考試院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6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法制人員加入本制度相關範圍、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考試、一年實務學習規劃及職域分流甄選及訓練等事宜。
110-09-10
110年8月18日以線上會議方式召開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會議,由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及律師團體共同討論一年實務學習規劃時程等事項。
110-10-15
110年9月27日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7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法律專業人員資格條例草案等事宜。
110-12-10
110年12月7日於考試院舉行「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9次會議,討論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等事宜。
111-01-14
110年12月16日於考試院舉行「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審查會,審查通過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並於111年1月5日假行政院舉行「研商考試院函送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會議」,討論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內容等事宜,翌(6)日於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考試院函送之「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
111-02-18
考試院於111年1月26日將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三院會銜完竣之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111-05-13
111年3月30日由陳次長明堂擔任召集人,召開「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新制工作小組」第1次會議,討論本部因應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新制相關事項辦理之分工及執行。
111-07-15
111年7月11日由陳次長明堂擔任召集人,召開「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新制工作小組」第2次會議,討論本部因應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新制負責擬定之各項子法架構及相關事項辦理情形。
決議序號: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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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司法院
決議內容
三、一年培訓及格之後,各依需用名額及成績、志願分別進行法官、檢察官口試,錄取者分發為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問題與背景
一、因我國社會質疑新任司法官年齡偏輕、欠缺足夠之社會歷練,為了培養稱職的司 法官,一體提升我國法律人才之專業素養,國是會議決議未來擬改採多合一考試,通過共通的法律考試之後,均應該先經過一年的培訓。再依志向與人格特質來選擇擔任法官、檢察官、或律師。
二、依照國是會議第四分組針對本項決議之決議說明:因審、檢、辯三方角色不同,目前檢察官與法官在職訓練之後,依成績和志願分發成為檢察官或法官,無從確認是否適合擔任法官或檢察官,故建議多合一考訓後,由司法院、法務部各自辦理候補法官、候補檢察官的口試,各自錄取,即可依照法官和檢察官各自專業需求擇取需用人才。
評估與對策
一、針對法律人考訓用之改革,考試院、司法院、行政院已成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跨院際協調會。本項(序號41-3)之決議已於107年6月15日第二次協調會達成共識,具體構想如下:
(1) 建立「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整合律師、司法官(法官、檢察官)與公設辯護人考試。
(2) 法律專業考試之考試方式與內容應銜接法學專業教育,採及格制,及格標準另行規劃。
(3) 法律專業考試及格,並完成一年實務養成實習後,得各依志趣報考律師、司法官(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等職域分流考試(第二階段考試)。
(4) 各職域第二階段考試方式與及格或錄取標準,依各職域屬性與人才需求分別設計。律師考試部分,可考慮列考律師倫理一科,或採行口試方式;司法官考試有開缺員額限制,具高度競爭性,其第二階段考試應採更貼近司法官工作屬性之書類考試與口試。公設辯護人第二階段考試亦屬競爭性之任用考試,亦應採合宜之考試方式。
二、於目前規劃之「多合一法律人專業考試」改革方案,法律專業考試及格,得於一年實務養成實習階段,透過見習審、檢、辯工作,體會各種法律職業的工作內容,幫助考生發現個人志趣選擇未來職業,經此實務養成實習後,有意願擔任法官、檢察官者,得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報考司法官考試。
三、現行司法官職前教育之分發程序,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要點, 係及格人員依名次順序,同時選填分發院方或部方及其志願服務機關,採上開方式係為兼顧學員個人選擇工作之志趣及地點之考量,又因通過司法官特考訓練成績及格准予結業者,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須分發任用,司法官特考分發任用之缺額需經院、部於分發前協商職缺比例,共同提供與及格人員人數相同之職缺數,若由院、部分別口試各自錄取,將無法使每一位結訓及格學員均分發任用。
四、基此,考量目前規劃之「多合一法律人專業考試」改革方案,已透過實務養成實習階段幫助考生發現個人志向,且依現行分發要點 ,得以兼顧大部分學員之個人意願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且訓練成績及格者需分發任用之法定規定,未來「多合一法律人專業考試」改革方案中,職域分流後之法官、檢察官分發程序,仍維持現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要點」之程序。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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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6年4月14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4次會議紀錄。
二、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決議與決議說明。
三、107年6月15日「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紀要」。

進度回報
107-03-19
針對法律人考訓用之改革,考試院、司法院、行政院已成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跨院際協調會,從107年3月開始密集召開會議共同研商改革方案,107年3月19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
107-03-26
107年3月26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
107-04-13
107年4月13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會議會前諮詢會議。
107-05-04
107年5月4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會議。
107-05-16

107年5月16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會前諮詢會議。
107-06-15
107年6月15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
107-07-02
107年7月2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會議會前諮詢會議。
107-07-13
107年7月13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會議。
107-08-08
107年8月8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4次會議。
107-11-02
107年11月2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5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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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年培訓及格之後,各依需用名額及成績、志願分別進行法官、檢察官口試,錄取者分發為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本決議屬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權責分屬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下稱三院),環環相接,彼此連動,相關議題不宜切割處理,應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

為能充分合作,三院聯合召集「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落實協調會議」,由司法院許宗力院長、考試院李逸洋副院長、行政院羅秉成政務委員擔任共同召集人,再納入三院代表、律師代表與法學者代表;107年5月4日、6月15日、7月13日已召開三次協調會議,未來將持續召集會議研商相關議題。待改革方案研擬完成,再將相關決議的回應更新至本資訊平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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