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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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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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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司法院
決議內容
三、一年培訓及格之後,各依需用名額及成績、志願分別進行法官、檢察官口試,錄取者分發為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本決議屬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權責分屬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下稱三院),環環相接,彼此連動,相關議題不宜切割處理,應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

為能充分合作,三院聯合召集「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落實協調會議」,由司法院許宗力院長、考試院李逸洋副院長、行政院羅秉成政務委員擔任共同召集人,再納入三院代表、律師代表與法學者代表;107年5月4日、6月15日、7月13日已召開三次協調會議,未來將持續召集會議研商相關議題。待改革方案研擬完成,再將相關決議的回應更新至本資訊平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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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序號: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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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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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司法院
決議內容
三、一年培訓及格之後,各依需用名額及成績、志願分別進行法官、檢察官口試,錄取者分發為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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