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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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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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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人事處、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法務部、教育部、國防部
決議內容
建議行政院(教育部、法務部)、司法院、考試院聯合召開改革法學教育的全國性會議。
問題與背景
司法行政廳:為培養能力符合人民需求之法律專業人才,現行法律人之養成、考選、專業訓練容有改革之必要。
人事處:
一、法學教育是一切司法的根本基礎。
二、法學教育應加強與社會脈動貼近的實務與實作課程,重視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並以此引領考試的方向。
法官學院:法律專業教育養成模式,以及審、檢、辯考選制度以及職前、在職專業訓練等配套措施。
評估與對策
司法行政廳:此項決議尚須司法院與行政院、考試院進行協商。
人事處:尊重主管廳對策及進程。
法官學院:本學院每年度依據法官在職期間及所任職務之不同,依年度研習計畫,辦理各類型法官在職研習及遴選法官(包含律師、公設辯護人)職前研習班。
於現行法學教育養成模式、國家考試制度修正前,法官法業已明定多元進用法官之途徑。未來進用及訓練方式(合考合訓,合考分訓等),宜與他機關共同商議並審慎評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法官學院:參與聯合召開之會議共同研商。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7-02
舉行「研商法學教育改革推動事宜會議」(司法行政廳)。
106-07-10辦理「第8期遴選法官職前研習班」。(法官學院)

107-07-09辦理「第9期遴選法官職前研習班」。(法官學院)

108-07-08辦理「第10期遴選法官職前研習班」。(法官學院)

109-07-13辦理「第11期遴選法官職前研習班」。(法官學院)

110-07-12辦理「第12期遴選法官職前研習班」。(法官學院)

111-07-11辦理「第13期遴選法官職前研習班」。(法官學院)

112-07-10辦理「第14期遴選法官職前研習班」。(法官學院)

決議序號: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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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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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人事處、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法務部、教育部、國防部
決議內容
建議行政院(教育部、法務部)、司法院、考試院聯合召開改革法學教育的全國性會議。
問題與背景
司法行政廳:為培養能力符合人民需求之法律專業人才,現行法律人之養成、考選、專業訓練容有改革之必要。
人事處:
一、法學教育是一切司法的根本基礎。
二、法學教育應加強與社會脈動貼近的實務與實作課程,重視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並以此引領考試的方向。
法官學院:法律專業教育養成模式,以及審、檢、辯考選制度以及職前、在職專業訓練等配套措施。
評估與對策
司法行政廳:此項決議尚須司法院與行政院、考試院進行協商。
人事處:尊重主管廳對策及進程。
法官學院:法官在職訓練及法官遴選任用機制。本學院每年度依據法官在職期間及所任職務之不同,依年度研習計畫,辦理各類型法官在職研習。
在遴選法官(包含律師、公設辯護人)職前研習部分,95年迄民國107年,已辦理八期律師、公設辯護人轉任法官,有101位轉任。
於現行法學教育養成模式、國家考試制度修正前,法官法業已明定多元進用法官之途徑。未來進用及訓練方式(合考合訓,合考分訓等),宜與他機關共同商議並審慎評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法官學院:參與聯合召開之會議共同研商。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7-02
舉行「研商法學教育改革推動事宜會議」(司法行政廳)。
決議序號: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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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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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人事處、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法務部、教育部、國防部
決議內容
建議行政院(教育部、法務部)、司法院、考試院聯合召開改革法學教育的全國性會議。
問題與背景
司法行政廳:為培養能力符合人民需求之法律專業人才,現行法律人之養成、考選、專業訓練容有改革之必要。
人事處:
一、法學教育是一切司法的根本基礎。
二、法學教育應加強與社會脈動貼近的實務與實作課程,重視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並以此引領考試的方向。
法官學院:律專業教育養成模式,以及審、檢、辯考選制度以及職前、在職專業訓練等配套措施。
評估與對策
司法行政廳:此項決議尚須司法院與行政院、考試院進行協商。
人事處:尊重主管廳對策及進程。
法官學院:法官在職訓練及法官遴選任用機制。本學院每年度依據法官在職期間及所任職務之不同,依年度研習計畫,辦理各類型法官在職研習。
在遴選法官(包含律師、公設辯護人)職前研習部分,95年迄民國107年,已辦理八期律師、公設辯護人轉任法官,有101位轉任。
於現行法學教育養成模式、國家考試制度修正前,法官法業已明定多元進用法官之途徑。未來進用及訓練方式(合考合訓,合考分訓等),宜與他機關共同商議並審慎評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法官學院:參與聯合召開之會議共同研商。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7-02舉行「研商法學教育改革推動事宜會議」(司法行政廳)。
進行中
決議序號: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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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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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人事處、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法務部、教育部、國防部
決議內容
建議行政院(教育部、法務部)、司法院、考試院聯合召開改革法學教育的全國性會議。
問題與背景
司法行政廳:為培養能力符合人民需求之法律專業人才,現行法律人之養成、考選、專業訓練容有改革之必要。
人事處:
一、法學教育是一切司法的根本基礎。
二、法學教育應加強與社會脈動貼近的實務與實作課程,重視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並以此引領考試的方向。
法官學院:法律專業教育養成模式,以及審、檢、辯考選制度以及職前、在職專業訓練等配套措施。
評估與對策
司法行政廳:此項決議尚須司法院與行政院、考試院進行協商。
人事處:尊重主管廳對策及進程。
法官學院:法官在職訓練及法官遴選任用機制。本學院每年度依據法官在職期間及所任職務之不同,依年度研習計畫,辦理各類型法官在職研習。
在遴選法官(包含律師、公設辯護人)職前研習部分,95年迄民國104年,已辦理七期律師、公設辯護人轉任法官,有77位轉任。
於現行法學教育養成模式、國家考試制度修正前,法官法業已明定多元進用法官之途徑。未來進用及訓練方式(合考合訓,合考分訓等),宜與他機關共同商議並審慎評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法官學院:參與聯合召開之會議共同研商。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7-02舉行「研商法學教育改革推動事宜會議」(司法行政廳)。

決議序號: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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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人事處、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法務部、教育部、國防部
決議內容
建議行政院(教育部、法務部)、司法院、考試院聯合召開改革法學教育的全國性會議。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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