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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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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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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高教司【2科主政+5科協辦】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二)學士後法學教育,於入學時應注意學生之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知識基礎。其教育亦應強化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以及跨科際法學課程。
問題與背景
一、目前的法學教育主要分為「大學部」與「學士後」兩種。後者除了招收大學畢業生外,其課程結構與內容,與一般大學部法學教育並無太大差異。因此以下說明先以大學法學教育調整為主。
二、目前大學法學教育的最主要問題,是有嚴重的「營養不均衡」狀況:現有課程高度集中於「實證法」的解釋適用課程,且大多以「教師講授」方式進行,嚴重缺少「實作/實務」、「跨科際法學」以及「法學博雅教育/多元文化」課程。因此造成法學教育內容「營養不良」。改革方向,就是逐漸調整為「營養均衡」的課程結構內容,讓「實證法課程」與其他領域課程能有比較合理的「比例」。
三、「實作」課程並非「實務」課程,卻是與「實務銜接」的基礎,而且大一就可以開始「實際接觸」許多法律文件,並嘗試分析、討論、撰寫。醫學、工程、商管等許多科系,從大一開始就有許多不同層次的「實作」課程,例如要進行測量、繪圖;要動手動腳作實驗、採集、記錄、分析案例等等。這類「實作」不但與「法學理論」教育學習不衝突,反而高度「契合」。
四、過去半個世紀,跨科際法學研究(interdisciplinary egal studies, 或稱為科際整合法學,也相當於廣義的「基礎法學」)快速發展,累積大量知識與新的觀點與研究方法,這些知識對於法律解釋適用、立法、司法活動等都有重大意義與貢獻。德國的「法官法」(Deutsches Richtergesetz, DRiG )即使經過許多修訂,在有關法學教育(Studium) 的§5a(2)中,還是明確規定法學教育的「必修科目」(Pflichtfächer)應包含對法學方法以及法之哲學、歷史、社會基礎之關照。
五、如果參考美國法曹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ABA)於網站中對於執行法律業務(lawyering)所需「核心技能與價值」與「一般性知識」的建議,可以發現 ABA所列出的七種核心技能與價值(core skills andvalues),包括有下列四項:(1)分析與問題解決技能;(2)批判性閱讀(尤其是對於文學、政治理論、經濟理論、哲學、歷史之文獻之閱讀);(3)一般性之研究技能;(4)公共服務與推動正義。而 ABA 所列出的五種「一般性知識」,其中四項也與「跨科際法學知識」明顯相關:(1)對美國歷史的廣泛了解,包括影響歷史之社會、政治、經濟及文化因素;(2)對政治思想及當代美國政治體系之了解;(3)對人類行為及社會互動的基本了解;(4)對多元文化的了解。
六、以上這些比較制度上的資訊,可以充分說明為何法學教育當中應該強化本提案中提到的教育內容面向。
七、雖然不少大學已經要求學生要修滿一定學分的通識或博雅教育課程,但是仍有特別針對法學教育開設「法學博雅教育」課程之必要,以強化法律專業相關之人權、正義、民主、性別、階級、族群等理念與多元文化敏感度,以及自我批判與社會批判反思能力。
八、學士後法學教育,除了可以期待同學已經有相當的博雅教育基礎外,其餘實質的法學教育內容,應比照前述大學部的改革方向進行調整。實施一體化的專業資格證照考試與培訓後,其考試與培訓內容,亦應以適當方式包含或延續提案第(一)項的教育內容。當然,基於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本提案通過後,具體實施方式仍有待於學界與考選培訓機關共同研議。
評估與對策
本部認同決議並提對策:
一、為鼓勵教師課程規劃以學生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知識基礎,強化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以及跨科際法學課程之培育目標,未來教師得以該類課程向本部申請教學實踐研究計畫審查,審查通過者教師得獲補助經費,期透過經費挹注有效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促進學生學習成效。另本部業已函請各校評估納入相關計畫推動,以期增加學生法律實務現場的學習機會。
二、於全國性教學主管會議中宣導,鼓勵各校參考司改會決議,鼓勵學士後法學教育,應注意學生之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知識基礎,強化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以及跨科際法學課程。
預估期程
中期:一至二年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4目前國立臺北大學、東吳大學等校之法律相關系科,均已開設法律實作(例如安排學生前往法院、執行署或執行分署)或實務(書狀撰寫)相關課程;為鼓勵教師課程規劃以學生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知識基礎,強化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以及跨科際法學課程之培育目標,未來教師得以該類課程向本部申請教學實踐研究計畫審查,審查通過者教師得獲補助經費,期透過經費挹注有效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促進學生學習成效。
已完成
107-04-27本部業以臺教高(二)字第1070061530號函請各校評估納入相關計畫推動,以期增加學生法律實務現場的學習機會。
已完成
107-05-24、25本部業於大學校院教務、校務經營主管聯席會議向各校宣導,鼓勵各大學校院開設相關課程。
已完成
108-01-10、11本部業於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中向各校宣導,鼓勵各大學校院開設相關課程。
已完成
108-06-13、14為利政策推動,本部業於大學校院教務、校務經營主管聯席會議中向各校宣導,鼓勵各大學校院開設相關課程。
已完成
決議序號: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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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司法院、法務部、國防部
決議內容
一、(二)學士後法學教育,於入學時應注意學生之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知識基礎。其教育亦應強化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以及跨科際法學課程。
問題與背景
一、目前的法學教育主要分為「大學部」與「學士後」兩種。後者除了招收大學畢業生外,其課程結構與內容,與一般大學部法學教育並無太大差異。因此以下說明先以大學法學教育調整為主。
二、目前大學法學教育的最主要問題,是有嚴重的「營養不均衡」狀況:現有課程高度集中於「實證法」的解釋適用課程,且大多以「教師講授」方式進行,嚴重缺少「實作/實務」、「跨科際法學」以及「法學博雅教育/多元文化」課程。因此造成法學教育內容「營養不良」。改革方向,就是逐漸調整為「營養均衡」的課程結構內容,讓「實證法課程」與其他領域課程能有比較合理的「比例」。
三、「實作」課程並非「實務」課程,卻是與「實務銜接」的基礎,而且大一就可以開始「實際接觸」許多法律文件,並嘗試分析、討論、撰寫。醫學、工程、商管等許多科系,從大一開始就有許多不同層次的「實作」課程,例如要進行測量、繪圖;要動手動腳作實驗、採集、記錄、分析案例等等。這類「實作」不但與「法學理論」教育學習不衝突,反而高度「契合」。
四、過去半個世紀,跨科際法學研究(interdisciplinary egal studies, 或稱為科際整合法學,也相當於廣義的「基礎法學」)快速發展,累積大量知識與新的觀點與研究方法,這些知識對於法律解釋適用、立法、司法活動等都有重大意義與貢獻。德國的「法官法」(Deutsches Richtergesetz, DRiG )即使經過許多修訂,在有關法學教育(Studium) 的§5a(2)中,還是明確規定法學教育的「必修科目」(Pflichtfächer)應包含對法學方法以及法之哲學、歷史、社會基礎之關照。
五、如果參考美國法曹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ABA)於網站中對於執行法律業務(lawyering)所需「核心技能與價值」與「一般性知識」的建議,可以發現 ABA所列出的七種核心技能與價值(core skills andvalues),包括有下列四項:(1)分析與問題解決技能;(2)批判性閱讀(尤其是對於文學、政治理論、經濟理論、哲學、歷史之文獻之閱讀);(3)一般性之研究技能;(4)公共服務與推動正義。而 ABA 所列出的五種「一般性知識」,其中四項也與「跨科際法學知識」明顯相關:(1)對美國歷史的廣泛了解,包括影響歷史之社會、政治、經濟及文化因素;(2)對政治思想及當代美國政治體系之了解;(3)對人類行為及社會互動的基本了解;(4)對多元文化的了解。
六、以上這些比較制度上的資訊,可以充分說明為何法學教育當中應該強化本提案中提到的教育內容面向。
七、雖然不少大學已經要求學生要修滿一定學分的通識或博雅教育課程,但是仍有特別針對法學教育開設「法學博雅教育」課程之必要,以強化法律專業相關之人權、正義、民主、性別、階級、族群等理念與多元文化敏感度,以及自我批判與社會批判反思能力。
八、學士後法學教育,除了可以期待同學已經有相當的博雅教育基礎外,其餘實質的法學教育內容,應比照前述大學部的改革方向進行調整。實施一體化的專業資格證照考試與培訓後,其考試與培訓內容,亦應以適當方式包含或延續提案第(一)項的教育內容。當然,基於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本提案通過後,具體實施方式仍有待於學界與考選培訓機關共同研議。
評估與對策
本部認同決議並提對策:
一、為鼓勵教師課程規劃以學生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知識基礎,強化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以及跨科際法學課程之培育目標,未來教師得以該類課程向本部申請教學實踐研究計畫審查,審查通過者教師得獲補助經費,期透過經費挹注有效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促進學生學習成效。另本部業已函請各校評估納入相關計畫推動,以期增加學生法律實務現場的學習機會。
二、於全國性教學主管會議中宣導,鼓勵各校參考司改會決議,鼓勵學士後法學教育,應注意學生之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知識基礎,強化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以及跨科際法學課程。
預估期程
中期:一至二年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4目前國立臺北大學、東吳大學等校之法律相關系科,均已開設法律實作(例如安排學生前往法院、執行署或執行分署)或實務(書狀撰寫)相關課程;為鼓勵教師課程規劃以學生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知識基礎,強化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以及跨科際法學課程之培育目標,未來教師得以該類課程向本部申請教學實踐研究計畫審查,審查通過者教師得獲補助經費,期透過經費挹注有效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促進學生學習成效。
已完成
107-04-27本部業以臺教高(二)字第1070061530號函請各校評估納入相關計畫推動,以期增加學生法律實務現場的學習機會。
已完成
107-05-24、25本部業於大學校院教務、校務經營主管聯席會議向各校宣導,鼓勵各大學校院開設相關課程。
已完成
108-01-10、11本部業於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中向各校宣導,鼓勵各大學校院開設相關課程。
已完成
決議序號: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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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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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司法院、法務部、國防部
決議內容
一、(二)學士後法學教育,於入學時應注意學生之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知識基礎。其教育亦應強化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以及跨科際法學課程。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本決議屬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權責分屬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下稱三院),環環相接,彼此連動,相關議題不宜切割處理,應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

為能充分合作,三院聯合召集「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落實協調會議」,由司法院許宗力院長、考試院李逸洋副院長、行政院羅秉成政務委員擔任共同召集人,再納入三院代表、律師代表與法學者代表;107年5月4日、6月15日、7月13日已召開三次協調會議,未來將持續召集會議研商相關議題。待改革方案研擬完成,再將相關決議的回應更新至本資訊平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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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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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司法院、法務部、國防部
決議內容
一、(二)學士後法學教育,於入學時應注意學生之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知識基礎。其教育亦應強化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以及跨科際法學課程。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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