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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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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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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人事處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二、為提升專業法庭及專股檢察官的專業能力,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就專業法庭法官及專股檢察官的研習、核發專業證照以及遷調的配套等予以具體規劃。例如為提升辦理醫事糾紛訴訟專責人員的專業能力,司法院與法務部應督促辦理醫事專業案件專庭(股)的法官與檢察官,每年應參加一定醫事專業有關的研習進修時數。
問題與背景
人事處:
一、88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法官專業化做出法官應就不同專門領域案件,依具體情況,設專業法院或法庭。司法院配合決議修訂法院組織法及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俾為設立專庭之依據。惟法官之專業訓練深度仍有不足及欠缺多元,專庭之設立亦未擴及二、三審法院,法官基於職務升遷考量,對於投入專庭因而卻步,爰有調整遷調制度之建議。
二、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按:現為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但附表二編號八之類別不在此限。」
三、現行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換)發作業,係依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評估與對策
司法行政廳:
一、為提升法官辦理各類專業案件之專業能力及加強法官在職進修,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2條第4項、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研習,合計須達12小時以上;各法院原則上至少應給與辦理專業案件法官每年7日停止分案以參加研習,供法官定期汲取新知,以提升其專業知能。
二、現行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換)發作業,皆依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人事處:
一、現行法官遷調改任辦法已明定法官辦理事務之類型、從事在職進修情形、法官專業及證照等為遷調考量因素之一環。法官專業能力已納入遷調制度予以規範。至於各法院專業法庭法官之遷調,屬各法院司法事務分配事項,宜尊重各法院事務分配自治。
二、審酌專業法官應參加一定專業之研習或進修之時數,宜由業務廳依業務需求明定或加以規範,爰尊重業務廳意見。
三、有關專業法官證明書部分,建議由相關業務廳本於權責卓處,將依業務廳相關規定辦理核(換)發作業。
四、依現有制度持續運作並隨時檢討。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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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序號: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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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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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人事處
協辦機關: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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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提升專業法庭及專股檢察官的專業能力,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就專業法庭法官及專股檢察官的研習、核發專業證照以及遷調的配套等予以具體規劃。例如為提升辦理醫事糾紛訴訟專責人員的專業能力,司法院與法務部應督促辦理醫事專業案件專庭(股)的法官與檢察官,每年應參加一定醫事專業有關的研習進修時數。
問題與背景
人事處:
一、88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法官專業化做出法官應就不同專門領域案件,依具體情況,設專業法院或法庭。司法院配合決議修訂法院組織法及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俾為設立專庭之依據。惟法官之專業訓練深度仍有不足及欠缺多元,專庭之設立亦未擴及二、三審法院,法官基於職務升遷考量,對於投入專庭因而卻步,爰有調整遷調制度之建議。
二、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但附表二編號八之類別不在此限。」
三、現行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換)發作業,係依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評估與對策
司法行政廳:為提升法官辦理各類專業案件之專業能力及加強法官在職進修,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2條第4項、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研習,合計須達12小時以上;各法院原則上至少應給與辦理專業案件法官每年7日停止分案以參加研習,供法官定期汲取新知,以提升其專業知能。
人事處:
一、現行法官遷調改任辦法已明定法官辦理事務之類型、從事在職進修情形、法官專業及證照等為遷調考量因素之一環。法官專業能力已納入遷調制度予以規範。至於各法院專業法庭法官之遷調,屬各法院司法事務分配事項,宜尊重各法院事務分配自治。
二、審酌專業法官應參加一定專業之研習或進修之時數,宜由業務廳依業務需求明定或加以規範,爰尊重業務廳意見。
三、有關專業法官證明書部分,建議由相關業務廳本於權責卓處,將依業務廳相關規定辦理核(換)發作業。
四、依現有制度持續運作並隨時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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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8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法官專業化做出法官應就不同專門領域案件,依具體情況,設專業法院或法庭。司法院配合決議修訂法院組織法及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俾為設立專庭之依據。惟法官之專業訓練深度仍有不足及欠缺多元,專庭之設立亦未擴及二、三審法院,法官基於職務升遷考量,對於投入專庭因而卻步,爰有調整遷調制度之建議。
二、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但附表二編號八之類別不在此限。」
三、現行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換)發作業,係依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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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廳:為提升法官辦理各類專業案件之專業能力及加強法官在職進修,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2條第4項、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研習,合計須達12小時以上;各法院原則上至少應給與辦理專業案件法官每年7日停止分案以參加研習,供法官定期汲取新知,以提升其專業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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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法官遷調改任辦法已明定法官辦理事務之類型、從事在職進修情形、法官專業及證照等為遷調考量因素之一環。法官專業能力已納入遷調制度予以規範。至於各法院專業法庭法官之遷調,屬各法院司法事務分配事項,宜尊重各法院事務分配自治。
二、審酌專業法官應參加一定專業之研習或進修之時數,宜由業務廳依業務需求明定或加以規範,爰尊重業務廳意見。
三、有關專業法官證明書部分,建議由相關業務廳本於權責卓處,將依業務廳相關規定辦理核(換)發作業。
四、依現有制度持續運作並隨時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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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8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法官專業化做出法官應就不同專門領域案件,依具體情況,設專業法院或法庭。司法院配合決議修訂法院組織法及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俾為設立專庭之依據。惟法官之專業訓練深度仍有不足及欠缺多元,專庭之設立亦未擴及二、三審法院,法官基於職務升遷考量,對於投入專庭因而卻步,爰有調整遷調制度之建議。
二、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但附表二編號八之類別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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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法官遷調改任辦法已明定法官辦理事務之類型、從事在職進修情形、法官專業及證照等為遷調考量因素之一環。法官專業能力已納入遷調制度予以規範。至於各法院專業法庭法官之遷調,屬各法院司法事務分配事項,宜尊重各法院事務分配自治。
二、審酌專業法官應參加一定專業之研習或進修之時數,宜由業務廳依業務需求明定或加以規範,爰尊重業務廳意見。
三、有關專業法官證明書部分,建議由相關業務廳本於權責卓處,將依業務廳相關規定辦理核(換)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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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8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法官專業化做出法官應就不同專門領域案件,依具體情況,設專業法院或法庭。司法院配合決議修訂法院組織法及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俾為設立專庭之依據。惟法官之專業訓練深度仍有不足及欠缺多元,專庭之設立亦未擴及二、三審法院,法官基於職務升遷考量,對於投入專庭因而卻步,爰有調整遷調制度之建議。
二、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但附表二編號八之類別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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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法官遷調改任辦法已明定法官辦理事務之類型、從事在職進修情形、法官專業及證照等為遷調考量因素之一環。法官專業能力已納入遷調制度予以規範。至於各法院專業法庭法官之遷調,屬各法院司法事務分配事項,宜尊重各法院事務分配自治。
二、審酌專業法官應參加一定專業之研習或進修之時數,宜由業務廳依業務需求明定或加以規範,爰尊重業務廳意見。
三、有關專業法官證明書部分,建議由相關業務廳本於權責卓處,將依業務廳相關規定辦理核(換)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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