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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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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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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司法院
決議內容
在司法人員進用制度改革前,已通過司法官考試的學員,應立刻依自願、成績及機關需用名額等條件分別在法務部或司法院所屬機關學習。
問題與背景
依照國是會議第四分組針對本項決議之決議說明:審、檢工作職掌不同,在培訓階段合訓容易造成民眾對於審、檢有同氣連枝的印象,影響民眾對於法院審判的信任度,為增進民助對於法院判決信任度,以及強化審、檢對自身工作內容的認識,在司法人員進用制度改革前,通過司法官考試的學員,應立刻依志願、成績及機關需用名額等條件,分別在法務部或司法院所屬機關學習。
評估與對策
一、本項序號44之決議,係序號41-1至41-5法律人養成改革之過渡方案,決議在多合一考訓改革完成前,為避免審、檢合訓影響人民對於法院判決之信賴,審、檢應立刻分訓。
二、然而,依序號41-1至41-5法律人養成之決議,未來改革目標是採「多合一考訓」,將法律人之考訓用以一體化之方式進行,其性質為「合訓」,並非「分訓」。序號44之過渡方案決議,恰與改革方向相反。若要在多合一考訓制度前實施審、檢立刻分訓之過渡方案,須修訂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司法官學院組織法、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等法規,造成法律人考選養成制度在短時間內頻繁變動,無法累積經驗修正錯誤,導致政策不穩定,反而有礙新制目標之達成。
三、觀察外國立法例,有司法官職前訓練之國家,仍以審檢合訓(例如:法國、義大利、葡萄牙、比利時)或審檢辯合訓(例如:日本、德國)者居多,理由在於司法官之養成,應培養其廣大寬闊之視野,學習由不同角度看待案件,才能做出客觀公平之裁判,日本最高裁判所網站也明確表示日本此種院檢及律師統一修習制度,乃意在藉由此培訓方式,使司法修習生學習從不同立場觀察事件,培養司法修習生具有寬闊之視野、對事物能有客觀、公平的觀察能力,並能增進法律學家之間相互之理解,深具意義,在日本也受到很高的評價。因此合訓有助於培養不同工作角色之相互瞭解,對於法官社會經驗、判斷事理能力之增加大有助益,我國此次司改既已通過法律人多合一考訓之改革方向,便是希望透過法律人多合一考訓,對於彼此的角色工作能有更清楚的瞭解,採分訓制度只會讓法官、檢察官對於彼此的工作互不瞭解,更為本位及狹隘,對於欲達成之改革方向並無助益。
四、綜上,考量序號44決議作為序號41-1至41-5之「法律人多合一考訓」完成前之過渡方案,因與未來多合一考訓之目標相反,無助於改革完成前達到提升司法官對於社會經驗、判斷事理能力認知之目標,如予推動恐導致政策不穩定,反而有礙新制目標之達成,評估後決定暫緩推動。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一、106年4月14 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4次會議紀錄。
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決議與決議說明
三、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與司法院法官學院整併歸屬(司法院意見) 法官學院就顏委員厥安所提需求之書面資料(法官學院意見)
四、顏厥安委員提問擬答及其附件(司法官學院意見)
五、司法官進用及養成制度之研究暨建議(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提)
進度回報
107-03-19
針對法律人考訓用之改革,考試院、司法院、行政院已成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跨院際協調會,從107年3月開始密集召開會議共同研商改革方案,107年3月19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
107-03-26
107年3月26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
107-04-13
107年4月13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會議會前諮詢會議。
107-05-04
107年5月4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會議。
107-05-16
107年5月16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會前諮詢會議。
107-06-15
107年6月15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
107-07-02
107年7月2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會議會前諮詢會議。
107-07-13
107年7月13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會議(司改國是會議序號35-4-3、41-2、41-3、41-4、41-5、44號決議)。
107-08-08
107年8月8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4次會議(司改國是會議序號35-4-3、41-2、41-3、41-4、41-5、44號決議)。
107-10-24
107年10月24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制度之改革方案。
107-11-02
107年11月2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5次會議(司改國是會議序號35-4-3、41-2、41-3、41-4、41-5、44號決議)。
107-12-21
107年12月21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6次會議,討論「法官、檢察官多元進用管道的擴充」(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序號35-1、35-2、35-3號決議)。
108-03-18
108年3月18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7次會議,討論有關在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後規劃實施「一年培訓」相關事宜。
108-07-15
108年7月15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4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
108-09-16
108年9月16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5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
109-02-19
109年2月19日於法務部廉政署舉行「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8次會議。
109-04-09
110年3月3日於考試院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6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法制人員加入本制度相關範圍、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考試、一年實務學習規劃及職域分流甄選及訓練等事宜。
110-09-10
110年8月18日以線上會議方式召開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會議,由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及律師團體共同討論一年實務學習規劃時程等事項。
110-10-15
110年9月27日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7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法律專業人員資格條例草案等事宜。
110-12-10
110年12月7日於考試院舉行「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9次會議,討論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等事宜。
111-01-14
110年12月16日於考試院舉行「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審查會,審查通過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並於111年1月5日假行政院舉行「研商考試院函送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會議」,討論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內容等事宜,翌(6)日於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考試院函送之「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
111-02-18
考試院於111年1月26日將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三院會銜完竣之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111-05-13
111年3月30日由陳次長明堂擔任召集人,召開「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新制工作小組」第1次會議,討論本部因應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新制相關事項辦理之分工及執行。
111-07-15
111年7月11日由陳次長明堂擔任召集人,召開「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新制工作小組」第2次會議,討論本部因應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新制負責擬定之各項子法架構及相關事項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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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司法院
決議內容
在司法人員進用制度改革前,已通過司法官考試的學員,應立刻依自願、成績及機關需用名額等條件分別在法務部或司法院所屬機關學習。
問題與背景
依照國是會議第四分組針對本項決議之決議說明:審、檢工作職掌不同,在培訓階段合訓容易造成民眾對於審、檢有同氣連枝的印象,影響民眾對於法院審判的信任度,為增進民助對於法院判決信任度,以及強化審、檢對自身工作內容的認識,在司法人員進用制度改革前,通過司法官考試的學員,應立刻依志願、成績及機關需用名額等條件,分別在法務部或司法院所屬機關學習。
評估與對策
一、本項序號44之決議,係序號41-1至41-5法律人養成改革之過渡方案,決議在多合一考訓改革完成前,為避免審、檢合訓影響人民對於法院判決之信賴,審、檢應立刻分訓。
二、然而,依序號41-1至41-5法律人養成之決議,未來改革目標是採「多合一考訓」,將法律人之考訓用以一體化之方式進行,其性質為「合訓」,並非「分訓」。序號44之過渡方案決議,恰與改革方向相反。若要在多合一考訓制度前實施審、檢立刻分訓之過渡方案,須修訂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司法官學院組織法、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等法規,造成法律人考選養成制度在短時間內頻繁變動,無法累積經驗修正錯誤,導致政策不穩定,反而有礙新制目標之達成。
三、觀察外國立法例,有司法官職前訓練之國家,仍以審檢合訓(例如:法國、義大利、葡萄牙、比利時)或審檢辯合訓(例如:日本、德國)者居多,理由在於司法官之養成,應培養其廣大寬闊之視野,學習由不同角度看待案件,才能做出客觀公平之裁判,日本最高裁判所網站也明確表示日本此種院檢及律師統一修習制度,乃意在藉由此培訓方式,使司法修習生學習從不同立場觀察事件,培養司法修習生具有寬闊之視野、對事物能有客觀、公平的觀察能力,並能增進法律學家之間相互之理解,深具意義,在日本也受到很高的評價。因此合訓有助於培養不同工作角色之相互瞭解,對於法官社會經驗、判斷事理能力之增加大有助益,我國此次司改既已通過法律人多合一考訓之改革方向,便是希望透過法律人多合一考訓,對於彼此的角色工作能有更清楚的瞭解,採分訓制度只會讓法官、檢察官對於彼此的工作互不瞭解,更為本位及狹隘,對於欲達成之改革方向並無助益。
四、綜上,考量序號44決議作為序號41-1至41-5之「法律人多合一考訓」完成前之過渡方案,因與未來多合一考訓之目標相反,無助於改革完成前達到提升司法官對於社會經驗、判斷事理能力認知之目標,如予推動恐導致政策不穩定,反而有礙新制目標之達成,評估後決定暫緩推動。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一、106年4月14 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4次會議紀錄。
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決議與決議說明。
三、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與司法院法官學院整併歸屬(司法院意見) 法官學院就顏委員厥安所提需求之書面資料(法官學院意見)。
四、顏厥安委員提問擬答及其附件(司法官學院意見)。
五、司法官進用及養成制度之研究暨建議(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提)。
進度回報
107-03-19
針對法律人考訓用之改革,考試院、司法院、行政院已成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跨院際協調會,從107年3月開始密集召開會議共同研商改革方案,107年3月19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
107-03-26
107年3月26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
107-04-13
107年4月13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會議會前諮詢會議。
107-05-04
107年5月4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會議。
107-05-16

107年5月16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會前諮詢會議。
107-06-15
107年6月15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
107-07-02
107年7月2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會議會前諮詢會議。
107-07-13
107年7月13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會議。
107-08-08
107年8月8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4次會議。
107-11-02
107年11月2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5次會議。。
107-12-21
107年12月21日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6次會議。
決議序號: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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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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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人員進用制度改革前,已通過司法官考試的學員,應立刻依自願、成績及機關需用名額等條件分別在法務部或司法院所屬機關學習。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本決議屬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權責分屬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下稱三院),環環相接,彼此連動,相關議題不宜切割處理,應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

為能充分合作,三院聯合召集「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落實協調會議」,由司法院許宗力院長、考試院李逸洋副院長、行政院羅秉成政務委員擔任共同召集人,再納入三院代表、律師代表與法學者代表;107年5月4日、6月15日、7月13日已召開三次協調會議,未來將持續召集會議研商相關議題。待改革方案研擬完成,再將相關決議的回應更新至本資訊平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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