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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2. 人民參與司法

決議序號: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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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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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人民參與審判是優先推行的司法改革政策。建請司法院考量國情,參考各國的實施經驗,不管是德國、法國、日本等與我國同屬歐陸法系的國家,或者英國、美國等海洋法系的國家,著手研擬草案與起訴狀一本等相關法案的配套修法,送交立法院審議,儘速讓「國民法官」走進法庭。也應在試行一段時間後,提出檢討報告,讓制度不斷精進。
問題與背景
司法的核心價值在於定分止爭,但如果人民不信賴司法,就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自19世紀末我國自從歐陸引進現代司法審判法制以來,雖然已建立獨立於行政部門的司法審判體制,實務上亦不乏優秀而具高度專業及熱忱的司法從業人員,然而,目前社會上對於若干司法個案仍有批評,除了因為人民對司法有高度期待外,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或許是大眾缺乏適當管道直接瞭解司法審判的真實樣貌。因此,如能以適當方式讓人民進入過去封閉的司法審判體系中,將可使人民藉由參與而理解,因理解進而信任司法;也能期待因外部人民參與所帶來的刺激,使司法審判產生正向的改變。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為研擬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使國民得以全程參與審理程序,與法官相互討論、陳述意見,進而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自106年6月29日起召開18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經過密集且精實的激盪與討論,於106年11月30日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並已陸續舉行多場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期使法案更臻完備,且於草案中設計有六年制度成效評估期間,期能透過定期追蹤檢討實務運作情形,使制度更精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業於107年1月16日司法院第165次院會通過,並已完成會銜程序,於107年4月25日與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已於109年3月6日重新提送第182次院會通過,經行政院會銜,於109年3月2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109年7月22日三讀通過,於109年8月12日總統公布,並於112年1月1日施行。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已於107年4月2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長期(二年以上)
於107年4月2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現由本院重新研議提送院會討論及行政院會銜,並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4-25
送請立法院審議。
107-10-04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公聽會。
107-10-31
經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107-11-29
經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109-03-06
司法院第182次院會通過。
109-03-24
送請立法院審議。
109-07-22
立法院三讀通過。
109-08-12
總統公布。
112-01-01
施行。
決議序號: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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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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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人民參與審判是優先推行的司法改革政策。建請司法院考量國情,參考各國的實施經驗,不管是德國、法國、日本等與我國同屬歐陸法系的國家,或者英國、美國等海洋法系的國家,著手研擬草案與起訴狀一本等相關法案的配套修法,送交立法院審議,儘速讓「國民法官」走進法庭。也應在試行一段時間後,提出檢討報告,讓制度不斷精進。
問題與背景
司法的核心價值在於定分止爭,但如果人民不信賴司法,就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自19世紀末我國自從歐陸引進現代司法審判法制以來,雖然已建立獨立於行政部門的司法審判體制,實務上亦不乏優秀而具高度專業及熱忱的司法從業人員,然而,目前社會上對於若干司法個案仍有批評,除了因為人民對司法有高度期待外,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或許是大眾缺乏適當管道直接瞭解司法審判的真實樣貌。因此,如能以適當方式讓人民進入過去封閉的司法審判體系中,將可使人民藉由參與而理解,因理解進而信任司法;也能期待因外部人民參與所帶來的刺激,使司法審判產生正向的改變。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為研擬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使國民得以全程參與審理程序,與法官相互討論、陳述意見,進而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自106年6月29日起召開18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經過密集且精實的激盪與討論,於106年11月30日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並已陸續舉行多場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期使法案更臻完備,且於草案中設計有六年制度成效評估期間,期能透過定期追蹤檢討實務運作情形,使制度更精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業於107年1月16日司法院第165次院會通過,並已完成會銜程序,於107年4月25日與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現由本院重新研議提送院會討論及行政院會銜,並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已於107年4月2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長期(二年以上)
於107年4月2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現由本院重新研議提送院會討論及行政院會銜,並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4-25
送請立法院審議。
107-10-04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公聽會。
107-10-31
經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107-11-29
經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決議序號: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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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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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人民參與審判是優先推行的司法改革政策。建請司法院考量國情,參考各國的實施經驗,不管是德國、法國、日本等與我國同屬歐陸法系的國家,或者英國、美國等海洋法系的國家,著手研擬草案與起訴狀一本等相關法案的配套修法,送交立法院審議,儘速讓「國民法官」走進法庭。也應在試行一段時間後,提出檢討報告,讓制度不斷精進。
問題與背景
司法的核心價值在於定分止爭,但如果人民不信賴司法,就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自19世紀末我國自從歐陸引進現代司法審判法制以來,雖然已建立獨立於行政部門的司法審判體制,實務上亦不乏優秀而具高度專業及熱忱的司法從業人員,然而,目前社會上對於若干司法個案仍有批評,除了因為人民對司法有高度期待外,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或許是大眾缺乏適當管道直接瞭解司法審判的真實樣貌。因此,如能以適當方式讓人民進入過去封閉的司法審判體系中,將可使人民藉由參與而理解,因理解進而信任司法;也能期待因外部人民參與所帶來的刺激,使司法審判產生正向的改變。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為研擬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使國民得以全程參與審理程序,與法官相互討論、陳述意見,進而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自106年6月29日起召開18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經過密集且精實的激盪與討論,於106年11月30日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並已陸續舉行多場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期使法案更臻完備,且於草案中設計有六年制度成效評估期間,期能透過定期追蹤檢討實務運作情形,使制度更精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業於107年1月16日司法院第165次院會通過,並已完成會銜程序,於107年4月25日與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已於107年4月2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4-25
送請立法院審議。
107-10-04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公聽會。
107-10-31
經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107-11-29
經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並將繼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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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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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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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審判是優先推行的司法改革政策。建請司法院考量國情,參考各國的實施經驗,不管是德國、法國、日本等與我國同屬歐陸法系的國家,或者英國、美國等海洋法系的國家,著手研擬草案與起訴狀一本等相關法案的配套修法,送交立法院審議,儘速讓「國民法官」走進法庭。也應在試行一段時間後,提出檢討報告,讓制度不斷精進。
問題與背景
司法的核心價值在於定分止爭,但如果人民不信賴司法,就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自19世紀末我國自從歐陸引進現代司法審判法制以來,雖然已建立獨立於行政部門的司法審判體制,實務上亦不乏優秀而具高度專業及熱忱的司法從業人員,然而,目前社會上對於若干司法個案仍有批評,除了因為人民對司法有高度期待外,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或許是大眾缺乏適當管道直接瞭解司法審判的真實樣貌。因此,如能以適當方式讓人民進入過去封閉的司法審判體系中,將可使人民藉由參與而理解,因理解進而信任司法;也能期待因外部人民參與所帶來的刺激,使司法審判產生正向的改變。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為研擬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使國民得以全程參與審理程序,與法官相互討論、陳述意見,進而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自106年6月29日起召開18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經過密集且精實的激盪與討論,於106年11月30日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並已陸續舉行多場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期使法案更臻完備,且於草案中設計有六年制度成效評估期間,期能透過定期追蹤檢討實務運作情形,使制度更精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業於107年1月16日司法院第165次院會通過,並已完成會銜程序,於107年4月25日與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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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107年4月2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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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04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公聽會。
107-10-31
經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107-11-29
經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並將繼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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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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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審判是優先推行的司法改革政策。建請司法院考量國情,參考各國的實施經驗,不管是德國、法國、日本等與我國同屬歐陸法系的國家,或者英國、美國等海洋法系的國家,著手研擬草案與起訴狀一本等相關法案的配套修法,送交立法院審議,儘速讓「國民法官」走進法庭。也應在試行一段時間後,提出檢討報告,讓制度不斷精進。
問題與背景
司法的核心價值在於定分止爭,但如果人民不信賴司法,就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自19世紀末我國自從歐陸引進現代司法審判法制以來,雖然已建立獨立於行政部門的司法審判體制,實務上亦不乏優秀而具高度專業及熱忱的司法從業人員,然而,目前社會上對於若干司法個案仍有批評,除了因為人民對司法有高度期待外,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或許是大眾缺乏適當管道直接瞭解司法審判的真實樣貌。因此,如能以適當方式讓人民進入過去封閉的司法審判體系中,將可使人民藉由參與而理解,因理解進而信任司法;也能期待因外部人民參與所帶來的刺激,使司法審判產生正向的改變。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為研擬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使國民得以全程參與審理程序,與法官相互討論、陳述意見,進而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自106年6月29日起召開18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經過密集且精實的激盪與討論,於106年11月30日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並已陸續舉行多場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期使法案更臻完備,且於草案中設計有六年制度成效評估期間,期能透過定期追蹤檢討實務運作情形,使制度更精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業於107年1月16日司法院第165次院會通過,並已完成會銜程序,於107年4月25日與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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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公聽會。
107-10-31
經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107-11-29
經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並將繼續審議。
決議序號: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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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人民參與審判是優先推行的司法改革政策。建請司法院考量國情,參考各國的實施經驗,不管是德國、法國、日本等與我國同屬歐陸法系的國家,或者英國、美國等海洋法系的國家,著手研擬草案與起訴狀一本等相關法案的配套修法,送交立法院審議,儘速讓「國民法官」走進法庭。也應在試行一段時間後,提出檢討報告,讓制度不斷精進。
問題與背景
司法的核心價值在於定分止爭,但如果人民不信賴司法,就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自19世紀末我國自從歐陸引進現代司法審判法制以來,雖然已建立獨立於行政部門的司法審判體制,實務上亦不乏優秀而具高度專業及熱忱的司法從業人員,然而,目前社會上對於若干司法個案仍有批評,除了因為人民對司法有高度期待外,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或許是大眾缺乏適當管道直接瞭解司法審判的真實樣貌。因此,如能以適當方式讓人民進入過去封閉的司法審判體系中,將可使人民藉由參與而理解,因理解進而信任司法;也能期待因外部人民參與所帶來的刺激,使司法審判產生正向的改變。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為研擬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使國民得以全程參與審理程序,與法官相互討論、陳述意見,進而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自106年6月29日起召開18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經過密集且精實的激盪與討論,於106年11月30日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並已陸續舉行多場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期使法案更臻完備,且於草案中設計有六年制度成效評估期間,期能透過定期追蹤檢討實務運作情形,使制度更精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業於107年1月16日司法院第165次院會通過,並已完成會銜程序,於107年4月25日與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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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107年4月2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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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25送請立法院審議。

決議序號:46-0
timer_off解除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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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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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人民參與審判是優先推行的司法改革政策。建請司法院考量國情,參考各國的實施經驗,不管是德國、法國、日本等與我國同屬歐陸法系的國家,或者英國、美國等海洋法系的國家,著手研擬草案與起訴狀一本等相關法案的配套修法,送交立法院審議,儘速讓「國民法官」走進法庭。也應在試行一段時間後,提出檢討報告,讓制度不斷精進。
問題與背景
司法的核心價值在於定分止爭,但如果人民不信賴司法,就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自19世紀末我國自從歐陸引進現代司法審判法制以來,雖然已建立獨立於行政部門的司法審判體制,實務上亦不乏優秀而具高度專業及熱忱的司法從業人員,然而,目前社會上對於若干司法個案仍有批評,除了因為人民對司法有高度期待外,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或許是大眾缺乏適當管道直接瞭解司法審判的真實樣貌。因此,如能以適當方式讓人民進入過去封閉的司法審判體系中,將可使人民藉由參與而理解,因理解進而信任司法;也能期待因外部人民參與所帶來的刺激,使司法審判產生正向的改變。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為研擬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使國民得以全程參與審理程序,與法官相互討論、陳述意見,進而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自106年6月29日起召開18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經過密集且精實的激盪與討論,於106年11月30日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並已陸續舉行多場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期使法案更臻完備,且業於107年1月16日司法院第165次院會通過,並已完成會銜程序,於107年4月2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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