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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2. 人民參與司法

決議序號: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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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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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各部會各自辦理;消費契約範本部分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整回應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政府機關應在所頒布的契約範本(例如旅遊契約、消費關係契約、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等)中廣泛採用調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爭端機制,以鼓勵並方便民間利用。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於2017年4月14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4分組之第4次會議討論結果,為充分運用訴訟外爭端解決機制疏減訟源,政府機關於頒布契約範本提供社會普遍參考使用之場合,廣泛採用調解條款,以鼓勵優先尋求專業調解人調解爭端,亦應同時採用仲裁條款,促成當事人形成仲裁合意,俾能充分利用仲裁法規定仲裁機制之優點,迅速解決爭議,避免訟累。
貳、背景說明: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僅係訂定、修訂時選用之參考,非為強制之事項,已納入爭議事件之處理規定,且直轄市、縣(市)政府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之1成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營建署已將「成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及 「公寓大廈諮詢服務」列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及相關業務考核計畫考評項目中。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直轄市、縣(市)政府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並逐年辦理業務考核計畫,現行政策之制定與推動與決議尚屬一致。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直轄市、縣(市)政府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逐步運作中。民眾如有公寓大廈爭議,可逕向公寓大廈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已訂有上開委員會委員資格,可由相關專家、學者協助進行相關爭議處理,避免訟累。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持續依現行法規規定及業務考核計畫辦理。
相關資料
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4分組第4次會議: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33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https://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6%B6%88%E6%81%AF/%E6%B3%95%E8%A6%8F%E5%85%AC%E5%91%8A/10472-%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7%AE%A1%E7%90%86%E6%A2%9D%E4%BE%8B.html
三、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https://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6%B6%88%E6%81%AF/%E6%B3%95%E8%A6%8F%E5%85%AC%E5%91%8A/10474-%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8%A6%8F%E7%B4%84%E7%AF%84%E6%9C%AC.html
四、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及相關業務考核計畫:
營建署已逐年辦理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及相關業務考核計畫,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措施推動情形進行考評,且已將「成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及 「公寓大廈諮詢服務」列入考評項目中。
進度回報
110-02-18解除追蹤
本案前於109年9月9日營署建管字第1091184388號函向本案提案委員詳加說明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爭議處理機制與各地方政府已依本條例規定成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並積極依相關規定推動,110年2月18日簽奉核准解除追蹤。
決議序號: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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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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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各部會各自辦理;消費契約範本部分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整回應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政府機關應在所頒布的契約範本(例如旅遊契約、消費關係契約、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等)中廣泛採用調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爭端機制,以鼓勵並方便民間利用。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於2017年4月14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4分組之第4次會議討論結果,為充分運用訴訟外爭端解決機制疏減訟源,政府機關於頒布契約範本提供社會普遍參考使用之場合,廣泛採用調解條款,以鼓勵優先尋求專業調解人調解爭端,亦應同時採用仲裁條款,促成當事人形成仲裁合意,俾能充分利用仲裁法規定仲裁機制之優點,迅速解決爭議,避免訟累。

貳、背景說明: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僅係訂定、修訂時選用之參考,非為強制之事項,已納入爭議事件之處理規定,且直轄市、縣(市)政府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之1成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營建署已將「成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及 「公寓大廈諮詢服務」列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及相關業務考核計畫考評項目中。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直轄市、縣(市)政府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並逐年辦理業務考核計畫,現行政策之制定與推動與決議尚屬一致。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直轄市、縣(市)政府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逐步運作中。民眾如有公寓大廈爭議,可逕向公寓大廈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已訂有上開委員會委員資格,可由相關專家、學者協助進行相關爭議處理,避免訟累。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4分組第4次會議: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33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https://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6%B6%88%E6%81%AF/%E6%B3%95%E8%A6%8F%E5%85%AC%E5%91%8A/10472-%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7%AE%A1%E7%90%86%E6%A2%9D%E4%BE%8B.html
三、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https://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6%B6%88%E6%81%AF/%E6%B3%95%E8%A6%8F%E5%85%AC%E5%91%8A/10474-%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8%A6%8F%E7%B4%84%E7%AF%84%E6%9C%AC.html
四、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及相關業務考核計畫:
營建署已逐年辦理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及相關業務考核計畫,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措施推動情形進行考評,且已將「成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及 「公寓大廈諮詢服務」列入考評項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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