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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2. 人民參與司法

決議序號: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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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各部會各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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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律事務司
協辦機關: 消費契約範本部分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彙整
決議內容
三、政府機關應在所頒布的契約範本(例如旅遊契約、消費關係契約、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等)中廣泛採用調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爭端機制,以鼓勵並方便民間利用。
問題與背景
為充分運用訴訟外爭端解決機制疏減訟源,政府機關於頒布契約範本提供社會普遍參考使用之場合,廣泛採用調解條款,以鼓勵優先尋求專業調解人調解爭端,亦應同時採用仲裁條款,促成當事人形成仲裁合意,俾能充分利用仲裁法規定仲裁機制之優點,迅速解決爭議,避免訟累。
評估與對策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107年2月1日邀集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團體及相關部會機關代表,研商司改決議有關於「消費關係契約範本廣泛採用調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爭端機制」會議,獲致結論略以:
一、為鼓勵並方便民間利用訴訟外解決爭端機制,主管消費關係契約範本之機關可透過宣導之方式,一併納入調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爭端機制及其法律效果相關資訊;就司法院建置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查詢平台」,於機關網站作超連結或於相關文宣印製網址,以鼓勵並方便民間利用。
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具有強制力,關於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究竟應採用調解、仲裁或訴訟,宜賦予當事人有程序選擇權,依其實際需求與具體情狀選擇適合其紛爭類型之爭議解決機制,無需訂入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事項。又本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之標的為「政府機關所頒布的契約範本」,故就本次決議事項之回應僅以範本為對象。
預估期程
中期
一、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於106年11月28日主持跨部會分工協商會議,裁示由各部會各自辦理(消費契約範本部分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彙整)。
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107年2月1日邀集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團體及相關部會機關代表,研商司改決議有關「消費關係契約範本廣泛採用調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爭端機制」會議,獲致結論略以:(一)為鼓勵並方便民間利用訴訟外解決爭端機制,主管消費關係契約範本之機關可透過宣導之方式,一併納入調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爭端機制及其法律效果相關資訊;就司法院建置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查詢平台」,於機關網站作超連結或於相關文宣印製網址,以鼓勵並方便民間利用。(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具有強制力,關於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究竟應採用調解、仲裁或訴訟,宜賦予當事人有程序選擇權,依其實際需求與具體情狀選擇適合其紛爭類型之爭議解決機制,無需訂入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事項。又本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之標的為「政府機關所頒布的契約範本」,故就本次決議事項之回應僅以範本為對象。
三、另本部未有頒布契約範本。惟本部為落實司法改革決議,鼓勵民眾廣泛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及「仲裁法」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解決爭議,於106年底委請廠商製作「鄉鎮市調解及仲裁」宣導摺頁分並送各相關機關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等民眾經常洽公處;並製作「鄉鎮市調解―聲請調解篇」及「鄉鎮市調解―調解成立篇」託播廣告,運用多元方式向民眾廣泛宣傳鄉鎮市調解及仲裁制度之優點,鼓勵民眾使用上開制度。
相關資料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7年2月9日院臺消保字第1070164513號函107年2月1日召開研商司改決議有關於消費關係契約範本廣泛採用調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爭端機制事宜會議紀錄 。
進度回報
106-11-28
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於106年11月28日主持跨部會分工協商會議,裁示由各部會各自辦理(消費契約範本部分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彙整)。
107-02-0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107年2月1日邀集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團體及相關部會機關代表,研商司改決議有關「消費關係契約範本廣泛採用調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爭端機制」會議,獲致結論略以:(一)為鼓勵並方便民間利用訴訟外解決爭端機制,主管消費關係契約範本之機關可透過宣導之方式,一併納入調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爭端機制及其法律效果相關資訊;就司法院建置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查詢平台」,於機關網站作超連結或於相關文宣印製網址,以鼓勵並方便民間利用。(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具有強制力,關於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究竟應採用調解、仲裁或訴訟,宜賦予當事人有程序選擇權,依其實際需求與具體情狀選擇適合其紛爭類型之爭議解決機制,無需訂入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事項。又本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之標的為「政府機關所頒布的契約範本」,故就本次決議事項之回應僅以範本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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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各部會各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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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律事務司
協辦機關: 消費契約範本部分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彙整
決議內容
三、政府機關應在所頒布的契約範本(例如旅遊契約、消費關係契約、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等)中廣泛採用調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爭端機制,以鼓勵並方便民間利用。
問題與背景
為充分運用訴訟外爭端解決機制疏減訟源,政府機關於頒布契約範本提供社會普遍參考使用之場合,廣泛採用調解條款,以鼓勵優先尋求專業調解人調解爭端,亦應同時採用仲裁條款,促成當事人形成仲裁合意,俾能充分利用仲裁法規定仲裁機制之優點,迅速解決爭議,避免訟累。
評估與對策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107年2月1日邀集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團體及相關部會機關代表,研商司改決議有關於「消費關係契約範本廣泛採用調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爭端機制」會議,獲致結論略以:
一、為鼓勵並方便民間利用訴訟外解決爭端機制,主管消費關係契約範本之機關可透過宣導之方式,一併納入調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爭端機制及其法律效果相關資訊;就司法院建置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查詢平台」,於機關網站作超連結或於相關文宣印製網址,以鼓勵並方便民間利用。
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具有強制力,關於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究竟應採用調解、仲裁或訴訟,宜賦予當事人有程序選擇權,依其實際需求與具體情狀選擇適合其紛爭類型之爭議解決機制,無需訂入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事項。又本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之標的為「政府機關所頒布的契約範本」,故就本次決議事項之回應僅以範本為對象。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7年2月9日院臺消保字第1070164513號函107年2月1日召開研商司改決議有關於消費關係契約範本廣泛採用調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爭端機制事宜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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