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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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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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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定讞後救濟制度不冤枉任何人是司法正義無可放棄的天職,為減少冤案,保障人權,應強化司法於有罪確定後救濟無辜之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確定後之救濟制度:一、為完善定讞刑事判決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建請司法院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賦予聲請人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及聲請調查證據等權利,並增列判決違背法令事由為再審要件,讓人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
決議內容
一、為完善定讞刑事判決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建請司法院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賦予聲請人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及聲請調查證據等權利,並增列判決違背法令事由為再審要件,讓人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
問題與背景
民國104年再審規定已有修正放寬開啟再審的事由,該修正是否足夠?如不足夠,是否應再予檢討適度修正?
評估與對策
為完善刑事訴訟制度,以落實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意旨,司法院已成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就再審制度進行研議,於106年9月20日至同年12月20日止共召開四次會議,初步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保障、再審聲請權人之卷證獲知權、意見陳述權,以及可以同時聲請法官調查再審證據等權利規定,為求草案完備,已於108年2月21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上開草案經修整後,已於108年4月22日經本院第176次院會通過,並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8年7月8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嗣於108月12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109年1月8日經總統公布。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2-20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
初步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保障、再審聲請權人之卷證獲知權、意見陳述權,以及可以同時聲請法官調查再審證據等權利規定。
108-02-21
召開公聽會。
108-04-22
經本院第176次院會通過。
108-07-08
函請立法院審議。
108-12-10
立法院三讀通過。
109-01-08
總統公布。
決議序號: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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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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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定讞後救濟制度不冤枉任何人是司法正義無可放棄的天職,為減少冤案,保障人權,應強化司法於有罪確定後救濟無辜之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確定後之救濟制度:一、為完善定讞刑事判決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建請司法院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賦予聲請人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及聲請調查證據等權利,並增列判決違背法令事由為再審要件,讓人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
決議內容
一、為完善定讞刑事判決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建請司法院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賦予聲請人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及聲請調查證據等權利,並增列判決違背法令事由為再審要件,讓人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
問題與背景
民國104年再審規定已有修正放寬開啟再審的事由,該修正是否足夠?如不足夠,是否應再予檢討適度修正?
評估與對策
為完善刑事訴訟制度,以落實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意旨,司法院已成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就再審制度進行研議,於106年9月20日至同年12月20日止共召開四次會議,初步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保障、再審聲請權人之卷證獲知權、意見陳述權,以及可以同時聲請法官調查再審證據等權利規定,為求草案完備,已於108年2月21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上開草案經修整後,已於108年4月22日經本院第176次院會通過,並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8年7月8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年到二年內)
於108年7月8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2-20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
初步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保障、再審聲請權人之卷證獲知權、意見陳述權,以及可以同時聲請法官調查再審證據等權利規定。
108-02-21
召開公聽會。
108-04-22
經本院第176次院會通過。
108-07-08
函請立法院審議。
決議序號: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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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定讞後救濟制度不冤枉任何人是司法正義無可放棄的天職,為減少冤案,保障人權,應強化司法於有罪確定後救濟無辜之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確定後之救濟制度:一、為完善定讞刑事判決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建請司法院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賦予聲請人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及聲請調查證據等權利,並增列判決違背法令事由為再審要件,讓人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
決議內容
一、為完善定讞刑事判決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建請司法院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賦予聲請人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及聲請調查證據等權利,並增列判決違背法令事由為再審要件,讓人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
問題與背景
民國104年再審規定已有修正放寬開啟再審的事由,該修正是否足夠?如不足夠,是否應再予檢討適度修正?
評估與對策
為完善刑事訴訟制度,以落實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意旨,司法院已成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就再審制度進行研議,於106年9月20日至同年12月20日止共召開四次會議,目前初步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保障、再審聲請權人之卷證獲知權、意見陳述權,以及可以同時聲請法官調查再審證據等權利規定。為求該草案之完備,訂於108年2月21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並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年到二年內)
刻正訂於108年2月21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並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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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0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
初步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保障、再審聲請權人之卷證獲知權、意見陳述權,以及可以同時聲請法官調查再審證據等權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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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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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定讞後救濟制度不冤枉任何人是司法正義無可放棄的天職,為減少冤案,保障人權,應強化司法於有罪確定後救濟無辜之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確定後之救濟制度:一、為完善定讞刑事判決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建請司法院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賦予聲請人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及聲請調查證據等權利,並增列判決違背法令事由為再審要件,讓人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
決議內容
一、為完善定讞刑事判決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建請司法院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賦予聲請人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及聲請調查證據等權利,並增列判決違背法令事由為再審要件,讓人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
問題與背景
民國104年再審規定已有修正放寬開啟再審的事由,該修正是否足夠?如不足夠,是否應再予檢討適度修正?
評估與對策
為完善刑事訴訟制度,以落實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意旨,司法院已成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就再審制度進行研議,於106年9月20日至同年12月20日止共召開四次會議,目前初步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保障、再審聲請權人之卷證獲知權、意見陳述權,以及可以同時聲請法官調查再審證據等權利規定。現正規劃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並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年到二年內)
現正規劃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並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2-20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
初步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保障、再審聲請權人之卷證獲知權、意見陳述權,以及可以同時聲請法官調查再審證據等權利規定。
決議序號: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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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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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定讞後救濟制度不冤枉任何人是司法正義無可放棄的天職,為減少冤案,保障人權,應強化司法於有罪確定後救濟無辜之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確定後之救濟制度:一、為完善定讞刑事判決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建請司法院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賦予聲請人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及聲請調查證據等權利,並增列判決違背法令事由為再審要件,讓人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
決議內容
一、為完善定讞刑事判決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建請司法院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賦予聲請人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及聲請調查證據等權利,並增列判決違背法令事由為再審要件,讓人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
問題與背景
民國104年再審規定已有修正放寬開啟再審的事由,該修正是否足夠?如不足夠,是否應再予檢討適度修正?
評估與對策
為完善刑事訴訟制度,以落實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意旨,司法院已成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就再審制度進行研議於106年9月20日至同年12月20日止共召開四次會議,目前初步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保障再審聲請權人之卷證獲知權、意見陳述權,以及可以同時聲請法官調查再審證據等權利規定。現正規劃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並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兩年內)
現正規劃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並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2-20
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初步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保障再審聲請權人之卷證獲知權、意見陳述權,以及可以同時聲請法官調查再審證據等權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