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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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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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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定讞後救濟制度不冤枉任何人是司法正義無可放棄的天職,為減少冤案,保障人權,應強化司法於有罪確定後救濟無辜之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確定後之救濟制度:二、為彌補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者所受到人格權侵害,司法院應考量給予平反者適當之名譽回復。
決議內容
二、為彌補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者所受到人格權侵害,司法院應考量給予平反者適當之名譽回復。
問題與背景
民國104年再審規定已有修正放寬開啟再審的事由,該修正是否足夠?如不足夠,是否應再予檢討適度修正?
評估與對策
為彌補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者所受到人格權侵害,立法委員提出刑事訴訟法第440條之1修正草案,使受判決人或聲請人於聲請再審之案件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求回復受判決人名譽之適當處置。該草案於108年10月28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雖決議不予增訂,惟作成附帶決議:「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研議在《刑事補償法》中增訂相關條文,使受判決人或聲請人於聲請再審之案件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求為回復受判決人名譽之適當處置」。因名譽回復乃刑事補償法所無之金錢以外新類型請求權,須整體通盤考量「刑事補償法」法理制度及相關法條之研修,為求周妥,本院將廣徵各界意見適時研議。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2-20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
初步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保障、再審聲請權人之卷證獲知權、意見陳述權,以及可以同時聲請法官調查再審證據等權利規定。
108-02-21
召開公聽會。
108-04-22
經本院第176次院會通過。
108-07-08
函請立法院審議。
108-12-10
立法院三讀通過。
109-01-08
總統公布。
決議序號: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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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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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定讞後救濟制度不冤枉任何人是司法正義無可放棄的天職,為減少冤案,保障人權,應強化司法於有罪確定後救濟無辜之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確定後之救濟制度:二、為彌補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者所受到人格權侵害,司法院應考量給予平反者適當之名譽回復。
決議內容
二、為彌補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者所受到人格權侵害,司法院應考量給予平反者適當之名譽回復。
問題與背景
民國104年再審規定已有修正放寬開啟再審的事由,該修正是否足夠?如不足夠,是否應再予檢討適度修正?
評估與對策
為完善刑事訴訟制度,以落實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意旨,司法院已成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就再審制度進行研議,於106年9月20日至同年12月20日止共召開四次會議,初步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保障、再審聲請權人之卷證獲知權、意見陳述權,以及可以同時聲請法官調查再審證據等權利規定。為求草案完備,已於108年2月21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經斟酌損益後,上開草案已於108年4月22日經本院第176次院會通過,並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8年7月8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年到二年內)
於108年7月8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2-20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
初步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保障、再審聲請權人之卷證獲知權、意見陳述權,以及可以同時聲請法官調查再審證據等權利規定。
108-02-21
召開公聽會。
108-04-22
經本院第176次院會通過。
108-07-08
函請立法院審議。
決議序號: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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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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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定讞後救濟制度不冤枉任何人是司法正義無可放棄的天職,為減少冤案,保障人權,應強化司法於有罪確定後救濟無辜之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確定後之救濟制度:二、為彌補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者所受到人格權侵害,司法院應考量給予平反者適當之名譽回復。
決議內容
二、為彌補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者所受到人格權侵害,司法院應考量給予平反者適當之名譽回復。
問題與背景
民國104年再審規定已有修正放寬開啟再審的事由,該修正是否足夠?如不足夠,是否應再予檢討適度修正?
評估與對策
為完善刑事訴訟制度,以落實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意旨,司法院已成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就再審制度進行研議,於106年9月20日至同年12月20日止共召開四次會議,目前初步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保障、再審聲請權人之卷證獲知權、意見陳述權,以及可以同時聲請法官調查再審證據等權利規定。為求該草案之完備,訂於108年2月21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並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年到二年內)
刻正訂於108年2月21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並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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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0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
初步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保障、再審聲請權人之卷證獲知權、意見陳述權,以及可以同時聲請法官調查再審證據等權利規定。
108-02-21
召開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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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讞後救濟制度不冤枉任何人是司法正義無可放棄的天職,為減少冤案,保障人權,應強化司法於有罪確定後救濟無辜之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確定後之救濟制度:二、為彌補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者所受到人格權侵害,司法院應考量給予平反者適當之名譽回復。
決議內容
二、為彌補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者所受到人格權侵害,司法院應考量給予平反者適當之名譽回復。
問題與背景
民國104年再審規定已有修正放寬開啟再審的事由,該修正是否足夠?如不足夠,是否應再予檢討適度修正?
評估與對策
為完善刑事訴訟制度,以落實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意旨,司法院已成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就再審制度進行研議,於106年9月20日至同年12月20日止共召開四次會議,目前初步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保障、再審聲請權人之卷證獲知權、意見陳述權,以及可以同時聲請法官調查再審證據等權利規定。現正規劃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並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年到二年內)
現正規劃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並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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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0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
初步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保障、再審聲請權人之卷證獲知權、意見陳述權,以及可以同時聲請法官調查再審證據等權利規定。
決議序號: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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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為彌補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者所受到人格權侵害,司法院應考量給予平反者適當之名譽回復。
問題與背景
民國104年再審規定已有修正放寬開啟再審的事由,該修正是否足夠?如不足夠,是否應再予檢討適度修正?
評估與對策
為完善刑事訴訟制度,以落實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意旨,司法院已成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就再審制度進行研議於106年9月20日至同年12月20日止共召開四次會議,目前初步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保障再審聲請權人之卷證獲知權、意見陳述權,以及可以同時聲請法官調查再審證據等權利規定。現正規劃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並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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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一到兩年內)
現正規劃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並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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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0
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初步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保障再審聲請權人之卷證獲知權、意見陳述權,以及可以同時聲請法官調查再審證據等權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