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行法制下,無論是法庭審理程序的錄影、錄音內容,或是個案審理的卷宗,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管是檢察體系與法院系統以外的其他機關或私人,皆無接近使用的機會。為使司法程序更為公開透明,讓人民容易理解法院及檢察署的運作,從而信任司法;同時為使從事學理和實證研究的人能更有效地取得、使用法庭活動等資料,以促進學術研究並強化人民對司法的認識,針對個案程序終結後,開放第三人申請交付錄影、錄音內容或影印卷宗等相關的法律機制,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務必真誠面對並進行研議【參考司改第四分組決議與決議說明】。
一、目前審判實務上認為刑事訴訟法關於卷證資料之閱覽抄錄,本質上亦屬政府資訊公開之一種制度。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政資法屬於普通法,其他法律訂有政府資訊公開相關規定者,為特別法。就有關於偵查與審判程序終結後之案件,對第三人公開資訊,因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規定,依現行法,應回歸適用政府資訊檔案對外公開之相關法律規定(即政資法、檔案法等規定)。
二、以刑事案件而言,是否應在刑事訴訟法中訂定相關規定,承認第三人得以閱覽、使用、甚至複製訴訟資訊,因刑事案件訴訟資訊,時常高度涉及訴訟參與者之隱私,故是否開放、開放方式、範圍、使用限制等等,確應審認研議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