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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3. 公開透明的司法

決議序號: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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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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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建議司法院、法務部研議於偵查及審判程序終結後,是否開放第三人申請錄影、錄音或卷證及其相關法制。
問題與背景
法院組織法於民國104年經立法院通過增訂第90條之1,該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因此,依現行規定,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者,應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評估與對策
訴訟關係人以外之第三人,申請法庭相關錄音、錄影,所涉甚廣,易生侵害訴訟關係人隱私之疑慮,於我國法制上尚不可行。至於卷證資料開放第三人申請部分,司法院將配合法院資訊之公開方式一併研議。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
107年6-7月召開裁判書公開機制法案諮詢會、同年7-8月召開法庭公開播送機制法案諮詢會,之後擬定相關條文草案送院會審查。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6-22
召開「法院組織法第83條裁判書公開法規諮詢會」第一次會議。
107-07-10
召開「法院組織法第83條裁判書公開法規諮詢會」第二次會議。
107-07-11
召開「法庭活動公開播送制度法規諮詢會議」第一次會議。
107-09-28
召開「裁判書公開與當事人資訊保護公聽會」。
107-11-23
召開「法庭活動公開播送制度法規諮詢會議」第二次會議。
112-05-11
召開「法院裁判書公開與個人隱私權保障諮詢會議」。
決議序號: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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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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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建議司法院、法務部研議於偵查及審判程序終結後,是否開放第三人申請錄影、錄音或卷證及其相關法制。
問題與背景
法院組織法於民國104年經立法院通過增訂第90條之1,該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因此,依現行規定,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者,應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評估與對策
訴訟關係人以外之第三人,申請法庭相關錄音、錄影,所涉甚廣,易生侵害訴訟關係人隱私之疑慮,於我國法制上尚不可行。至於卷證資料開放第三人申請部分,司法院將配合法院資訊之公開方式一併研議。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107年6-7月召開裁判書公開機制法案諮詢會、同年7-8月召開法庭公開播送機制法案諮詢會,之後擬定相關條文草案送院會審查。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6-22
召開「法院組織法第83條裁判書公開法規諮詢會」第一次會議。
107-07-10
召開「法院組織法第83條裁判書公開法規諮詢會」第二次會議。
107-07-11
召開「法庭活動公開播送制度法規諮詢會議」第一次會議。
107-09-28
召開「裁判書公開與當事人資訊保護公聽會」。
107-11-23
召開「法庭活動公開播送制度法規諮詢會議」第二次會議。
決議序號: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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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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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建議司法院、法務部研議於偵查及審判程序終結後,是否開放第三人申請錄影、錄音或卷證及其相關法制。
問題與背景
法院組織法於民國104年經立法院通過增訂第90條之1,該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因此,依現行規定,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者,應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評估與對策
訴訟關係人以外之第三人,申請法庭相關錄音、錄影,所涉甚廣,易生侵害訴訟關係人隱私之疑慮,於我國法制上尚不可行。至於卷證資料開放第三人申請部分,司法院將配合法院資訊之公開方式一併研議。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107年6-7月召開裁判書公開機制法案諮詢會、同年7-8月召開法庭公開播送機制法案諮詢會,之後擬定相關條文草案送院會審查。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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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22
召開「法院組織法第83條裁判書公開法規諮詢會」第一次會議。
107-07-10
召開「法院組織法第83條裁判書公開法規諮詢會」第二次會議。
107-07-11
召開「法庭活動公開播送制度法規諮詢會議」第一次會議。
107-9-28
召開「裁判書公開與當事人資訊保護公聽會」。
107-11-23
召開「法庭活動公開播送制度法規諮詢會議」第二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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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司法院、法務部研議於偵查及審判程序終結後,是否開放第三人申請錄影、錄音或卷證及其相關法制。
問題與背景
法院組織法於民國104年經立法院通過增訂第90條之1,該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因此,依現行規定,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者,應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評估與對策
訴訟關係人以外之第三人,申請法庭相關錄音、錄影,所涉甚廣,易生侵害訴訟關係人隱私之疑慮,於我國法制上尚不可行。至於卷證資料開放第三人申請部分,司法院將配合法院資訊之公開方式一併研議。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107年6-7月召開裁判書公開機制法案諮詢會、同年7-8月召開法庭公開播送機制法案諮詢會,之後擬定相關條文草案送院會審查。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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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22
召開「法院組織法第83條裁判書公開法規諮詢會」第一次會議。
10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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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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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裁判書公開與當事人資訊保護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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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司法院、法務部研議於偵查及審判程序終結後,是否開放第三人申請錄影、錄音或卷證及其相關法制。
問題與背景
法院組織法於民國104年經立法院通過增訂第90條之1,該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因此,依現行規定,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者,應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評估與對策
訴訟關係人以外之第三人,申請法庭相關錄音、錄影,所涉甚廣,易生侵害訴訟關係人隱私之疑慮,於我國法制上尚不可行。至於卷證資料開放第三人申請部分,司法院將配合法院資訊之公開方式一併研議。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
107年6-7月召開裁判書公開機制法案諮詢會、同年7-8月召開法庭公開播送機制法案諮詢會,之後擬定相關條文草案送院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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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22
召開第一次裁判書公開機制法案諮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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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司法院、法務部研議於偵查及審判程序終結後,是否開放第三人申請錄影、錄音或卷證及其相關法制。
問題與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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