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廳:藉由兩造當事人對法律爭點進行交鋒的言詞辯論程序,才能讓法院更清楚掌握案件的法律爭點,進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這是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當然要求。因此,建請最高法院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對於民事案件,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決議說明參照)
刑事廳: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係不行事實調查的法律審,如不行公開言詞辯論,是否符合公開審判的憲法正當程序的要求,不無疑問。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就上訴有無理由之審理,以法律問題為主,故現行行政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只有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具見解紛歧、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等情形,始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民事廳:最高法院已訂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並依民事事件之性質,按上開要點行言詞辯論之件數已增多,已逐步落實法律之規定。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第三審應行言詞辯論部分,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8年7月2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案件常涉及公共利益,攸關政府施政及訴訟當事人權益重大。近年來,諸如環境影響評估、都市更新、土地徵收等社會爭議事件,均與行政法院裁判有關,足徵在多元利益衝突的現今社會中,終審法院定紛止爭的任務越顯艱鉅。為維護聽審權並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研議修正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且授權由最高行政法院訂定相關實施辦法。
短期(一年內)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108年3月25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將繼續審議。109年2月1日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長期(二年以上)
刑事廳:於108年7月2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10年8月30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10年10月8日召開「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10年11月24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10年12月14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10年12月20日函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