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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3. 公開透明的司法

決議序號: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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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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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司法院應研修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規定,修法前如當事人聲請召開言詞辯論庭,建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依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處理;民事訴訟事件則建請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行言詞辯論。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藉由兩造當事人對法律爭點進行交鋒的言詞辯論程序,才能讓法院更清楚掌握案件的法律爭點,進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這是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當然要求。因此,建請最高法院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對於民事案件,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決議說明參照)
刑事廳: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係不行事實調查的法律審,如不行公開言詞辯論,是否符合公開審判的憲法正當程序的要求,不無疑問。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就上訴有無理由之審理,以法律問題為主,故現行行政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只有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具見解紛歧、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等情形,始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最高法院已訂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並依民事事件之性質,按上開要點行言詞辯論之件數已增多,已逐步落實法律之規定。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第三審應行言詞辯論部分,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8年7月2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案件常涉及公共利益,攸關政府施政及訴訟當事人權益重大。近年來,諸如環境影響評估、都市更新、土地徵收等社會爭議事件,均與行政法院裁判有關,足徵在多元利益衝突的現今社會中,終審法院定紛止爭的任務越顯艱鉅。為維護聽審權並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研議修正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且授權由最高行政法院訂定相關實施辦法。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108年3月25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將繼續審議。109年2月1日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長期(二年以上)
刑事廳:於108年7月2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10年8月30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10年10月8日召開「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10年11月24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10年12月14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10年12月20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110年12月14日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72-552473-51578-1.html
進度回報
107-07-05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8-07-29
送立法院審議。(刑事廳)
109-12-25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刑事廳)
110-05-13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第2次會議」。(刑事廳)
110-06-18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第3次會議」。(刑事廳)
110-09-24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第4次會議」。(刑事廳)
110-11-05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第5次會議」。(刑事廳)
110-12-03
司法院第197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事廳)
110-12-10
函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11-04-11
與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刑事廳)
111-05-19
召開「刑事訴訟法金字塔草案說明會」,邀請律師界代表與會,討論相關議題。(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6-26
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
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8-03-25
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9-02-01
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04-19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堅實第一審等)」3場諮詢會議。
110年4月19、26、30日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堅實第一審等)」諮詢會議,賡續研擬修正行政訴訟法「言詞辯論程序」之規定,以發揮法律審功能,保障人民訴訟權。(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08-30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會商行政院。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0-08舉辦「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新制公聽會」(含同步線上)。
向各界說明本院初步研議完成之行政訴訟法草案修正條文並聽取各界意見,因防疫考量,採取實體與視訊併行方式。(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1-24
行政院函復同意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2-14
司法院第198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2-20
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1-05-31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
111年5月31日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1-06-22
總統公布「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條文」(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本院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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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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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司法院應研修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規定,修法前如當事人聲請召開言詞辯論庭,建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依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處理;民事訴訟事件則建請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行言詞辯論。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藉由兩造當事人對法律爭點進行交鋒的言詞辯論程序,才能讓法院更清楚掌握案件的法律爭點,進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這是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當然要求。因此,建請最高法院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對於民事案件,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決議說明參照)
刑事廳: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係不行事實調查的法律審,如不行公開言詞辯論,是否符合公開審判的憲法正當程序的要求,不無疑問。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就上訴有無理由之審理,以法律問題為主,故現行行政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只有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具見解紛歧、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等情形,始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最高法院已訂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並依民事事件之性質,按上開要點行言詞辯論之件數已增多,已逐步落實法律之規定。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第三審應行言詞辯論部分,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8年7月2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案件常涉及公共利益,攸關政府施政及訴訟當事人權益重大。近年來,諸如環境影響評估、都市更新、土地徵收等社會爭議事件,均與行政法院裁判有關,足徵在多元利益衝突的現今社會中,終審法院定紛止爭的任務越顯艱鉅。為維護聽審權並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研議修正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且授權由最高行政法院訂定相關實施辦法。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108年3月25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將繼續審議。
長期(二年以上)
刑事廳:於108年7月2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8E&MuchInfo=&courtid=
進度回報
107-07-05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8-07-29
送立法院審議。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6-26
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
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8-03-25
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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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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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司法院應研修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規定,修法前如當事人聲請召開言詞辯論庭,建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依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處理;民事訴訟事件則建請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行言詞辯論。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藉由兩造當事人對法律爭點進行交鋒的言詞辯論程序,才能讓法院更清楚掌握案件的法律爭點,進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這是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當然要求。因此,建請最高法院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對於民事案件,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決議說明參照)
刑事廳: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係不行事實調查的法律審,如不行公開言詞辯論,是否符合公開審判的憲法正當程序的要求,不無疑問。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就上訴有無理由之審理,以法律問題為主,故現行行政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只有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具見解紛歧、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等情形,始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最高法院已訂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並依民事事件之性質,按上開要點行言詞辯論之件數已增多,已逐步落實法律之規定。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第三審應行強制辯護部分,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及於107年7月5日送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案件常涉及公共利益,攸關政府施政及訴訟當事人權益重大。近年來,諸如環境影響評估、都市更新、土地徵收等社會爭議事件,均與行政法院裁判有關,足徵在多元利益衝突的現今社會中,終審法院定紛止爭的任務越顯艱鉅。為維護聽審權並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研議修正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且授權由最高行政法院訂定相關實施辦法。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長期(二年以上)
刑事廳:將會銜行政院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8E&MuchInfo=&court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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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05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6-26
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
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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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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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司法院應研修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規定,修法前如當事人聲請召開言詞辯論庭,建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依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處理;民事訴訟事件則建請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行言詞辯論。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藉由兩造當事人對法律爭點進行交鋒的言詞辯論程序,才能讓法院更清楚掌握案件的法律爭點,進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這是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當然要求。因此,建請最高法院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對於民事案件,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決議說明參照)
刑事廳: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係不行事實調查的法律審,如不行公開言詞辯論,是否符合公開審判的憲法正當程序的要求,不無疑問。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就上訴有無理由之審理,以法律問題為主,故現行行政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只有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具見解紛歧、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等情形,始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最高法院已訂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並依民事事件之性質,按上開要點行言詞辯論之件數已增多,已逐步落實法律之規定。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第三審應行強制辯護部分,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及於107年7月5日送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案件常涉及公共利益,攸關政府施政及訴訟當事人權益重大。近年來,諸如環境影響評估、都市更新、土地徵收等社會爭議事件,均與行政法院裁判有關,足徵在多元利益衝突的現今社會中,終審法院定紛止爭的任務越顯艱鉅。為維護聽審權並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研議修正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且授權由最高行政法院訂定相關實施辦法。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中期(一到二年內)
刑事廳:將會銜行政院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8E&MuchInfo=&courtid=
進度回報
107-07-05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6-26
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
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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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司法院應研修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規定,修法前如當事人聲請召開言詞辯論庭,建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依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處理;民事訴訟事件則建請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行言詞辯論。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藉由兩造當事人對法律爭點進行交鋒的言詞辯論程序,才能讓法院更清楚掌握案件的法律爭點,進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這是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當然要求。因此,建請最高法院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對於民事案件,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決議說明參照)
刑事廳: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係不行事實調查的法律審,如不行公開言詞辯論,是否符合公開審判的憲法正當程序的要求,不無疑問。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就上訴有無理由之審理,以法律問題為主,故現行行政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只有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具見解紛歧、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等情形,始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最高法院已訂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並依民事事件之性質,按上開要點行言詞辯論之件數已增多,已逐步落實法律之規定。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最高法院判決行言詞辯論程序部分,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及於107年7月5日送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案件常涉及公共利益,攸關政府施政及訴訟當事人權益重大。近年來,諸如環境影響評估、都市更新、土地徵收等社會爭議事件,均與行政法院裁判有關,足徵在多元利益衝突的現今社會中,終審法院定紛止爭的任務越顯艱鉅。為維護聽審權並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研議修正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且授權由最高行政法院訂定相關實施辦法。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刑事廳:將會銜行政院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司法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將於近期函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107年6月26日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4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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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05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6-26
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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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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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司法院應研修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規定,修法前如當事人聲請召開言詞辯論庭,建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依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處理;民事訴訟事件則建請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行言詞辯論。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藉由兩造當事人對法律爭點進行交鋒的言詞辯論程序,才能讓法院更清楚掌握案件的法律爭點,進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這是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當然要求。因此,建請最高法院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對於民事案件,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決議說明參照)
刑事廳: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係不行事實調查的法律審,如不行公開言詞辯論,是否符合公開審判的憲法正當程序的要求,不無疑問。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就上訴有無理由之審理,以法律問題為主,故現行行政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只有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具見解紛歧、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等情形,始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最高法院已訂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並依民事事件之性質,按上開要點行言詞辯論之件數已增多,已逐步落實法律之規定。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最高法院判決行言詞辯論程序部分,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將適時送請司法院院會通過,會銜行政院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案件常涉及公共利益,攸關政府施政及訴訟當事人權益重大。近年來,諸如環境影響評估、都市更新、土地徵收等社會爭議事件,均與行政法院裁判有關,足徵在多元利益衝突的現今社會中,終審法院定紛止爭的任務越顯艱鉅。為維護聽審權並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研議修正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且授權由最高行政法院訂定相關實施辦法。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刑事廳:將適時送請司法院院會通過,會銜行政院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司法院將於彙整各界意見後,提請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107年3月2日公聽會-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 http://njirs.judicial.gov.tw/LNNWS/NNWSS002.asp?id=316939&flag=1®i=1&key=
進度回報
107-01-18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第12次會議,已初步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