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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3. 公開透明的司法

決議序號: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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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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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二、司法院針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二審案件,例如:(1)民刑事選舉案件、(2)刑事貪瀆案件、(3)危害公眾利益(例如重大經濟案件)、(4)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5)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以及(6)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在權衡確保人民知的權利、訴訟當事人公平審判權、被告、證人及關係人的人格權與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下,一年內研議法庭直播的範圍與條件。
問題與背景
隨著通訊傳播科技的創新與發明,媒體傳播及民眾取得資訊方式已與過去大為不同,因為網路使用的快速及便利,新聞從發生到報導的時間愈益縮短,網路使用者更是幾乎能夠同步得知最新社會動態(透過Facebook, Twitter等)。傳播方式的重大轉變,國內日漸有「法庭轉播」的倡議,支持者主張,透過法庭審理活動之轉播,可以讓「公開審理原則」能確切落實,也藉此讓更多民眾能了解法庭運作及審理進行,有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然而,直播或轉播法庭實況,涉及多項司法審判的核心價值與憲法基本人權的保障。是否開放應予審慎評估。
評估與對策
針對例示之情形,司法院將對於此等案件類型是否適於以網路公開播送法庭活動進行之狀況,進行檢討。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
107年8月前召開法規諮詢委員會,之後進行修正條文之擬定,提送司法院院會審查。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7-11
「法庭活動公開播送制度法規諮詢會議」第一次會議。
107-11-23
召開「法庭活動公開播送制度法規諮詢會議」第二次會議。
決議序號: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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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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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二、司法院針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二審案件,例如:(1)民刑事選舉案件、(2)刑事貪瀆案件、(3)危害公眾利益(例如重大經濟案件)、(4)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5)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以及(6)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在權衡確保人民知的權利、訴訟當事人公平審判權、被告、證人及關係人的人格權與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下,一年內研議法庭直播的範圍與條件。
問題與背景
隨著通訊傳播科技的創新與發明,媒體傳播及民眾取得資訊方式已與過去大為不同,因為網路使用的快速及便利,新聞從發生到報導的時間愈益縮短,網路使用者更是幾乎能夠同步得知最新社會動態(透過Facebook, Twitter等)。傳播方式的重大轉變,國內日漸有「法庭轉播」的倡議,支持者主張,透過法庭審理活動之轉播,可以讓「公開審理原則」能確切落實,也藉此讓更多民眾能了解法庭運作及審理進行,有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然而,直播或轉播法庭實況,涉及多項司法審判的核心價值與憲法基本人權的保障。是否開放應予審慎評估。
評估與對策
針對例示之情形,司法院將對於此等案件類型是否適於以網路公開播送法庭活動進行之狀況,進行檢討。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107年8月前召開法規諮詢委員會,之後進行修正條文之擬定,提送司法院院會審查。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7-11
「法庭活動公開播送制度法規諮詢會議」第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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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序號: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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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二、司法院針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二審案件,例如:(1)民刑事選舉案件、(2)刑事貪瀆案件、(3)危害公眾利益(例如重大經濟案件)、(4)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5)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以及(6)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在權衡確保人民知的權利、訴訟當事人公平審判權、被告、證人及關係人的人格權與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下,一年內研議法庭直播的範圍與條件。
問題與背景
隨著通訊傳播科技的創新與發明,媒體傳播及民眾取得資訊方式已與過去大為不同,因為網路使用的快速及便利,新聞從發生到報導的時間愈益縮短,網路使用者更是幾乎能夠同步得知最新社會動態(透過Facebook, Twitter等)。傳播方式的重大轉變,國內日漸有「法庭轉播」的倡議,支持者主張,透過法庭審理活動之轉播,可以讓「公開審理原則」能確切落實,也藉此讓更多民眾能了解法庭運作及審理進行,有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然而,直播或轉播法庭實況,涉及多項司法審判的核心價值與憲法基本人權的保障。是否開放應予審慎評估。
評估與對策
針對例示之情形,司法院將對於此等案件類型是否適於以網路公開播送法庭活動進行之狀況,進行檢討。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
107年8月前召開法規諮詢委員會,之後進行修正條文之擬定,提送司法院院會審查。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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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活動公開播送制度法規諮詢會議」第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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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二、司法院針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二審案件,例如:(1)民刑事選舉案件、(2)刑事貪瀆案件、(3)危害公眾利益(例如重大經濟案件)、(4)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5)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以及(6)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在權衡確保人民知的權利、訴訟當事人公平審判權、被告、證人及關係人的人格權與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下,一年內研議法庭直播的範圍與條件。
問題與背景
隨著通訊傳播科技的創新與發明,媒體傳播及民眾取得資訊方式已與過去大為不同,因為網路使用的快速及便利,新聞從發生到報導的時間愈益縮短,網路使用者更是幾乎能夠同步得知最新社會動態(透過Facebook, Twitter等)。傳播方式的重大轉變,國內日漸有「法庭轉播」的倡議,支持者主張,透過法庭審理活動之轉播,可以讓「公開審理原則」能確切落實,也藉此讓更多民眾能了解法庭運作及審理進行,有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然而,直播或轉播法庭實況,涉及多項司法審判的核心價值與憲法基本人權的保障。是否開放應予審慎評估。
評估與對策
針對例示之情形,司法院將對於此等案件類型是否適於以網路公開播送法庭活動進行之狀況,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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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8月前召開法規諮詢委員會,之後進行修正條文之擬定,提送司法院院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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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院針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二審案件,例如:(1)民刑事選舉案件、(2)刑事貪瀆案件、(3)危害公眾利益(例如重大經濟案件)、(4)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5)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以及(6)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在權衡確保人民知的權利、訴訟當事人公平審判權、被告、證人及關係人的人格權與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下,一年內研議法庭直播的範圍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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