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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3. 公開透明的司法
108-11-18
決議序號:
5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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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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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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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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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進度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二、建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置以民眾需求為導向的律師資訊公開系統。
問題與背景
當事人遇到糾紛想要委任律師時,因律師市場資訊不透明及對律師資訊取得來源之匱乏,往往僅能靠親友介紹及憑律師名氣來選擇律師,無從依律師的辦案品質及精通專業作為選擇依據,目前較正式的律師資訊管道僅有法務部的「律師管理資訊平台」及律師公會提供的「律師名冊」,惟內容相對簡單僅有律師登錄公會、執業年資及其自行提供之專長,並無律師學經歷、過往辦案紀錄、精通專業、收費參考基準及律師懲戒紀錄等資訊,至於民間建置的「評律網」則仍有個人資料保護及資訊仍不完備之問題,致使當事人無法有足夠而正確之資訊,選擇符合自身需要之律師。
評估與對策
為使民眾在委任律師時,有更充足的資訊可判斷律師之良窳及是否適合自身案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在兼顧律師倫理、個人資料保護、資訊開放及資訊安全,在資訊價值與應用最大化下,合理促進律師資訊之公開與流通,以健全律師市場。另一方面如當事人能有足夠之資訊選擇合適的律師,亦能促進律師業的良性競爭。至於律師資料須公開之項目、如何確定公開之資料正確性及符合當事人之需要,基於律師自治自律精神及律師公會對律師之資訊最為熟稔立場,宜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與律師各界及民眾,充份討論、有效溝通及全面對話後,訂出判斷標準、程序及建置便於民眾查詢之系統。
預估期程
長期
因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目前之會員係各地方律師公會,尚無律師個人會員,全聯會需至律師法修正草案通過後全國各律師始成為該會之個人會員,又臺北律師公會目前對外宣布脫離全聯會,因此全聯會在整合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及蒐集全國律師資訊與建置系統上,需有相當時間統整及準備。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7
已建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及秘書長依決議事項辦理,並於107年7月27日發函該會請其配合辦理及研議措施,並已電請該會儘速配合辦理(尚未回覆)。
109-01-01
為提供民眾隨時查驗律師身分真偽及追蹤律師證書之有效性,本部建置律師證書區塊鏈查驗服務,於109年1月1日上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