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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3. 公開透明的司法

決議序號: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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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行政院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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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內政部、法務部
決議內容
一、行政院應提案、推動修改「中央法規標準法」,各機關在制定法令時,使用通俗易懂、人民顯知文意的文字內容,以達到「法律通俗化」的目的。
問題與背景
一、 法規條文及判決、裁定等司法文書與民眾的權利義務息息相關,民眾應能閱讀、理解及使用法規條文及司法文書,達到知法守法的目標。
二、 但現狀是法規用字(語)、文體及行文習慣常令人無法看懂、理解,民眾因此覺得法律不可親近,存有距離;對於法律的疏離及陌生,因而產生對政府及司法的排斥及不信任感。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與對策:
法規格式編排應朝增加可讀性之方向修正,且中央及地方機關宜一體適用;法規條文應一條一規範重點,項次不宜過多,並應避免使用艱深難懂之冷僻字,以達到法律通俗化的目的:
一、 修正「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重點如下:
(一) 草擬法規時,應注意一條文一規範重點、每條以不超過5項為原則,避免條文結構過於龐雜,不易辨識、理解及引用。
(二) 增修法規用字用語原則,明定法規用語除須簡明易懂外,並應避免使用艱深冷僻之用字用語。
二、 請各相關機關修正法規中所使用之冷僻字:
(一) 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上徵求意見,請民眾指明冷僻難懂之法律用字(語),並提供建議用字(語)。
(二) 於彙整民眾意見後轉請各主管機關作為日後修正之參考,並函請本院所屬機關積極檢討修正主管法規中之冷僻字。
三、 有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法律通俗化」之決議,現已立即透過修正行政規則或改進行政措施等方式加以落實,並非一定須修法始能完成,已無修正中標法之迫切性及必要性,爰未修正中標法。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在法規格式上,可增加法規條文之可讀性,易於檢索、辨識及正確引用;在實質內容上,民眾能更迅速、容易地理解條文規範重點,期使民眾知法守法而更能保障自身權益。
預估期程
短期
相關資料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4分組第6次會議紀錄。
進度回報
107-03-27已修正「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2點,並於107年3月27日分行本院所屬機關,請各機關草擬法規條文時應遵守辦理。
已完成

107-04-30107年3月27日至4月30日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刊登「大家來找法規中的冷僻字」一則,廣徵民眾意見,並將民眾建議函請本院所屬機關納入修正法規之參考。
已完成

107-06-7107年6月7日函請本院所屬機關積極檢討修正主管法規中之冷僻字(現行法規仍存有之冷僻字如「悛悔實據」、「牙保」及「舛錯」等)。
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