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91號、第755號解釋,關於監所受刑人不服監所處分、管理措施之司法救濟究應循行政訴訟或刑事訴訟途徑,係由監獄行刑法之主管機關即法務部負責草擬條文,爰尊重法務部之權責及立法機關之裁量權限。
司法行政廳:法官釋字第691號解釋: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修法完成前,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經依法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逕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請求救濟。其案件之審理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尊重法務部之權責及立法機關之裁量權限,並配合辦理。
司法行政廳:因大法官已認屬行政法院處理相關假釋及監所之司法行政處分,應由主責廳規畫相關業務,如有成立相關專庭必要,將配合辦理。至通盤檢討立法部分,亦屬主責廳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