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要能發揮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的功能,那勢必要投入資源,而且只能收容它的資源能夠支持的人數。目前台灣監獄功能不彰,很大原因在於超額收容。在資源有限的情形下,必須有效運用資源,監獄應是最後手段,留給再犯風險高、社會危害大的行為人,在監獄中也應投入資源讓他們可以有所改變。如此一來,勢必得要檢討前端的刑事政策,不能送超過監獄負荷的人數入監。檢討方式建議先從既有刑事政策的成效評估作起,到底刑度多重有多大的嚇阻犯罪的效果,而付出的社會成本有多少。某些罪可能要考慮除罪,某些罪的最低刑度可能要降低,某些犯罪可能要強化社區處遇的運用。值得注意的是,除罪化不是說政府無所作為,而是可能改為行政管制、行政罰,或是走民事程序。建議通盤清點各類犯罪,哪些應除罪化、哪些應降低最低法定刑度。而除罪化或降低法定刑度,也要有配套並作成效評估【參考司改第五分組「5-1議題決議與決議說明」】。
一、擴大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
(一)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將為緩起訴之案件放寬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二)就施用毒品者,擴大附條件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比率,106年度已達近17%,將以4年內逐步提升至20%為目標,讓毒品施用者在不脫離工作及家庭等狀況下戒除毒癮,復歸社會。
二、通盤檢討刑事實體法,進行必要的除罪化:
(一)刑法除罪化部分:有關妨害名譽罪除罪化研議,已遴聘研究員研議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建議修正條文及研究意見,將依序排入本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討論。
(二)附屬刑法除罪化:我國附屬刑法眾多,對於非本部主管而為行政院其所屬機關法規,其研修如有送本部諮商,對於不法程度顯低於直接侵害生命、身體、健康或公共安全法益之犯罪行為,均建議參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微罪除罪化」議題決議,避免濫用國家訴訟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