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收容人個別化處遇,應落實收容人調查分類,訂定收容人分類基準。
二、收容人依據調查分類結果,再分區收容於不同管理模式之監獄,並依據不同管理模式,配置合理人力。
三、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業務繁重,長期各項專業人力(戒護、教化、技訓、醫療)不足,歷年來雖有增補戒護及教化人員,然陸續有新、擴、增建矯正機關,業務持續膨脹,增補人力如杯水車薪,尚不敷所需。
四、外界建議或可詳盡受刑人之調查分類,將收容人區分高至低危險程度,並按其收容機關分為低、中、高度管理模式,將現有人力對應前開管理模式而重行分配編制,或許低度管理模式機關可盤點多餘人力移撥至高度管理機關,以平衡人力運用不均問題,而毋須爭取增補人力。惟各矯正機關專業人力短缺,就戒護人力與收容人數比值約1:11,明顯相較先進國家嚴峻,各機關推動日常勤務運作已普遍捉襟見肘,遑論其他教化人員、作業導師、訓練師、臨床心理師、社工師及醫事等專業人力與收容人數比值差距更為懸殊,並未達先進國家需求水準,是以並無閒置專業人力可為重行分配。
一、建立適用整體矯正機關之收容人暴力風險評估量表,以區分風險級別,提升教化及管理資源運用與分配之效能;其次為促進類別處遇發展,提供具暴力傾向或風險之收容人合適處遇課程或方案,以增強適應能力、有效防止風險實現,達悔改之效。
二、區分管理模式部分
(一) 多數矯正機關合署辦公,收容對象罪質及屬性不一,風險程度亦有不同,惟目前外役監獄、綠島監獄收容對象條件純化,可概分有低度、高度管理處遇模式之差異。
(二) 關於高風險管理對象,目前得採機關內分別監禁,正在推動之雲林第二監獄之新擴建案亦包含高度安全管理專區之規畫,矯正署並已編訂臺北、新竹、臺中、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花蓮、宜蘭、澎湖監獄為收容重刑犯監獄。
三、配置合理人力部分
(一) 新增預算員額:行政院於106年7月31日以院授人字第1060052723號函核增矯正署矯正機關職員預算員額400人,其中包含戒護人力380名、教化人力20名。矯正署業依矯正機關新(擴)建後勤務點、業務繁重程度、人力運用及收容對象風險等情形衡定,並衡酌修正前揭收容重刑犯監獄之編制表人力。
(二) 原有約僱人力:矯正署每年定期檢討各矯正機關業務及人力運用情形,衡酌分配行政院99年核給之100名約僱人員及「矯正機關管教人員增補計畫」核給之150名約僱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