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性侵害加害人出監前或社區處遇期間,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矯正機關及縣市政府得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執行刑事保安處分性質(「刑法」第91條之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或民事監護處分性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之強制治療。
二、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條、第78條,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並由法務部設置。96年至100年期間,本部先後協助調查醫療機構承辦強制治療處所意願4次,均因戒護人力、鄰避效應、活動空間等問題,而無醫療機構具承辦意願。法務部為執行需要,99年指定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以下簡稱培德醫院)為強制治療處所,並將受處分人集中收治於該院。
三、 因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民事監護處分性質強制治療於101年修正施行,為免法院裁定須接受強制治療之受處分人,因強制治療處所床位不足而無法收治,經協調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去函法務部申請指定,至106年12月底止,法務部所指定強制治療處所累計已達6家,包括:本部草屯療養院及嘉南療養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台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等4家核心醫院(以收治合併精神疾病之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為主),及培德醫院、本部草屯療養院附設大肚山莊(以下簡稱大肚山莊)。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及策略,並採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 加強部會協商,及業務說明會,促進議題共識:
(一)已於106年9月,召集本部社家署、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及培德醫院、大肚山莊召開研商會議,決議由本部先行調查醫療機構承辦強制治療處所之意願。
(二)於106年11月,函請各縣市衛生局及國防部、退輔會、教育部、本部醫福會,協助調查所轄(屬)醫療機構承辦強制治療處所之意願,經綜整計有2家醫院回復,惟均表示以收治合併精神疾病之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為主,及表達戒護人力需求。
(三)於106年12月,會同法務部矯正署召開強制治療處所業務說明會,說明會當日計有12家醫院出席(公立醫院9家、私立醫院3家)。
二、 研修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處所設置標準及支付標準:已於107年2月,召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處所設置標準及支付標準研商會議」,邀請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本部醫事司、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本部草屯療養院附設大肚山莊、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及學者專家等,修正調高「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醫院設置標準」之各類醫事及戒護人力配置比,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治療費用支付標準。
三、 持續尋求有意願且有能力之醫療機構,俾規劃建置刑後強制治療處所。
短期(1年內)
辦理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業務說明會及調查醫療機構意願。
中期(1-2年)
會同法務部評估申請醫療機構及完成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指定。
長期(2年以上)
建立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適當場所及完成受處分人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