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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1. 獄政制度改革

決議序號: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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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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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矯正署】
協辦機關: 無
三、監所人員專業化要求:
決議內容
(三)詳盡受刑人的調查分類,並將監獄區分低、中、高度之管理模式,配置合理人力。
問題與背景
一、為收容人個別化處遇,應落實收容人調查分類,訂定收容人分類基準。
二、收容人依據調查分類結果,再分區收容於不同管理模式之監獄,並依據不同管理模式,配置合理人力。
三、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業務繁重,長期各項專業人力(戒護、教化、技訓、醫療)不足,歷年來雖有增補戒護及教化人員,然陸續有新、擴、增建矯正機關,業務持續膨脹,增補人力如杯水車薪,尚不敷所需。
四、外界建議或可詳盡受刑人之調查分類,將收容人區分高至低危險程度,並按其收容機關分為低、中、高度管理模式,將現有人力對應前開管理模式而重行分配編制,或許低度管理模式機關可盤點多餘人力移撥至高度管理機關,以平衡人力運用不均問題,而毋須爭取增補人力。惟各矯正機關專業人力短缺,就戒護人力與收容人數比值約1:11,明顯相較先進國家嚴峻,各機關推動日常勤務運作已普遍捉襟見肘,遑論其他教化人員、作業導師、訓練師、臨床心理師、社工師及醫事等專業人力與收容人數比值差距更為懸殊,並未達先進國家需求水準,是以並無閒置專業人力可為重行分配。
評估與對策
一、建立適用整體矯正機關之收容人暴力風險評估量表,以區分風險級別,提升教化及管理資源運用與分配之效能;其次為促進類別處遇發展,提供具暴力傾向或風險之收容人合適處遇課程或方案,以增強適應能力、有效防止風險實現,達悔改之效。
二、區分管理模式部分
(一) 多數矯正機關合署辦公,收容對象罪質及屬性不一,風險程度亦有不同,惟目前外役監獄、綠島監獄收容對象條件純化,可概分有低度、高度管理處遇模式之差異。
(二) 關於高風險管理對象,目前得採機關內分別監禁,正在推動之雲林第二監獄之新擴建案亦包含高度安全管理專區之規畫,矯正署並已編訂臺北、新竹、臺中、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花蓮、宜蘭、澎湖監獄為收容重刑犯監獄。
三、配置合理人力部分
(一) 新增預算員額:行政院於106年7月31日以院授人字第1060052723號函核增矯正署矯正機關職員預算員額400人,其中包含戒護人力380名、教化人力20名。矯正署業依矯正機關新(擴)建後勤務點、業務繁重程度、人力運用及收容對象風險等情形衡定,並衡酌修正前揭收容重刑犯監獄之編制表人力。
(二) 原有約僱人力:矯正署每年定期檢討各矯正機關業務及人力運用情形,衡酌分配行政院99年核給之100名約僱人員及「矯正機關管教人員增補計畫」核給之150名約僱人員。
預估期程
長期
相關資料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二次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22 )
進度回報
107-06-29
一、視委外辦理矯正機關收容人風險管理之研究中,分級分類處遇之結果及建議,賡續規劃辦理。二、法務部107年4月12日法令字第10708507490號令發布臺北監獄等41個矯正機構編制表預計於107年8月1日生效。
107-08-31
法務部107年4月12日法令字第10708507490號令發布臺北監獄等41個矯正機構編制表已於107年8月1日生效。
108-01-18
本案視108年委外辦理矯正機關收容人風險管理之研究結果,就分級分類處遇之結果及建議,賡續規劃辦理。
109-08-14
一. 本部107年4月12日法令字第10708507490號令發布臺北監獄等41個矯正機構編制表已於107年8月1日生效。
二. 本案已於108年委外中正大學辦理矯正機關收容人風險管理之研究,建議本部矯正署簡化現行入監調查表單內容且建置以個別處遇計畫為取向之表單、重新架構調查分類、風險評估與個別處遇計畫的運作模式。
三. 矯正署參採研究建議,搭配個別處遇重新規劃受刑人調查表單,並於109年3月19日召集所屬矯正機關開會研商,並配合監獄行刑法於109年7月15日實施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以詳盡受刑人之調查分類。
110-12-10
矯正署參採研究建議,搭配個別處遇重新規劃受刑人調查表單,並於109年3月19日召集所屬矯正機關開會研商,並配合監獄行刑法於109年7月15日實施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以詳盡受刑人之調查分類,復於110年3月29日簽定深化個別處遇計畫,同年9月9日、12月3日召開研商深化個別處遇計畫會議,按調查分類結果配置適當人力提供受刑人適性之處遇。
111-2-18
矯正署參採研究建議,搭配個別處遇重新規劃受刑人調查表單,並配合監獄行刑法於109年7月15日實施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以詳盡受刑人之調查分類,復於110年3月29日簽定深化個別處遇計畫,111年2月11日頒布施行,俾利所屬機關按調查分類結果配置適當人力,提供受刑人適性之處遇。
111-3-18
一、因多數矯正機關合署辦公,收容對象性質及屬性不一,風險程度亦不同,惟目前外役監獄、綠島監獄收容對象條件純化,可概分有低度、高度管理處遇模式之差異。配合監獄行刑法於109年7月15日修正,受刑人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依110年3月1日修訂之「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類別、容額、指揮執行基準表」區分長短刑期、性別及罪名發監執行。
二、有關配置合理人力部分,目前各矯正機關人力比相較其他先進國家仍顯為短缺,是以並無閒置人力可為重行分配。惟高風險管理對象目前得採機關內分別監禁,矯正署並參採前開研究建議,搭配個別處遇重新規劃受刑人調查表單,並於111年2月11日頒布深化受刑人個別處遇實施計畫,以詳盡受刑人之調查分類,依其評估結果提供適性處遇及施以分區戒護管理措施。
三、111年3月11日本部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司改委員及矯正署與會,刻正研擬委員意見。
111-4-15
111年3月11日本部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矯正署並督促所屬矯正機關落實擬定及執行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提供其適性處遇及分區戒護管理措施。
111-5-13
111年3月11日本部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矯正署並督促所屬矯正機關落實擬定及執行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持續以滾動式修正調整,俾提供其適性處遇及分區戒護管理措施。
112-12-15進行
112年10月25日於本部矯正署召開深化受刑人個別處遇實施計畫修正會議,訂定矯正機關每半年分組召開精進研討會議,滾動式檢討,3年內提出處遇評估及結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