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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1. 獄政制度改革

決議序號: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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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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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
協辦機關: 衛福部
六、醫療環境之改善:
決議內容
(一)各監所之醫療服務提供應均衡,監所應訂定「戒護外醫、保外就醫之評估流程與戒護外醫時之人道措施」。
問題與背景
一、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收容對象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時,應優先於矯正機關內就醫,其時間及處所,由矯正機關排定之。矯正機關內不能為適當診療、檢查(驗)或有醫療急迫情形,經矯正機關核准者,得戒護移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次按「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爰矯正機關依前開規定辦理收容人醫療提供機制等事宜。
二、法務部矯正署邀集衛福部醫事司、健保署、急救、精神科及家醫科等專科醫師與矯正機關衛生科長,共同研議矯正機關收容人緊急外醫判定參考原則,並於102年10月7日以法矯署醫字第10206001070號函將前開參考原則與一般、緊急外醫作業流程、戒具施用原則通函各矯正機關憑辦,機關可視個案狀況判斷處置,倘經醫囑認有不宜施用戒具者,將依醫囑停止施用,以保障收容人就醫需求及符合人道原則。
三、另,法務部矯正署有關保外醫治陳報、具保程序、展延、通知返監執行及廢止等作業,係按監獄行刑法第58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3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及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等相關法令規範辦理。
四、為加強保外就醫審核一致性及標準化並降低棄保潛逃或失聯等情,法務部矯正署業於103年12月29日研訂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105年8月30日通函各矯正機關陳報保外醫治案時,應確實依據訂定之保外醫治申請報告表,詳填表列之各項資料,如:治療歷程摘要、病況危急性、疾病治療計畫、前科紀錄摘要、本次犯行簡述及再犯風險評估等,並檢具診斷證明書正本及其他必要文件。法務部矯正署辦理保外醫治案時,除斟酌受刑人病情、病症、所需醫療需求、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醫學報告、病程危急性、疾病療程及所需時間等外,亦需納入受刑人再犯危險性及是否有另案等因素,期能兼顧受刑人醫療照護與社會安全需求,並致力於醫療人權與刑罰公平正義之間,尋求最佳之衡平。
評估與對策
法務部矯正署認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研擬之評估與對策說明如下:
一、 矯正署及所屬各矯正機關先於內部檢視現行戒護外醫及保外就醫評估流程,保障收容人就醫權利,並符合人道化處遇措施。
二、 邀集衛生福利部進行共同研議評估流程之內容,再檢視內容是否有修正需要,提供明確之評估方式,符合實務需求,落實辦理收容人醫療處遇,提供妥適醫療照護。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相關資料
一、監獄行刑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40001
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34
三、監獄行刑法第58條
http://locallaw.moj/LawContentExtent.aspx?lsid=FL010327&LawNo=58
四、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3條
http://locallaw.moj/LawContentExtent.aspx?lsid=FL010328&LawNo=73
五、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http://locallaw.moj/LawContent.aspx?LSID=FL057872
六、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23881
七、戒護外醫評估流程圖( https://www.mjac.moj.gov.tw/lp.asp?ctNode=48669&CtUnit=19911&BaseDSD=7&mp=801

八、保外就醫評估流程圖( https://www.mjac.moj.gov.tw/lp.asp?ctNode=48669&CtUnit=19911&BaseDSD=7&mp=801
進度回報
107-02-05
邀集衛生福利部進行「研商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8-6-1決議事項」會議。檢視現行戒護外醫及保外就醫評估流程,有關戒護外醫、保外就醫之評估流程尚屬妥適,另將參酌衛生福利部之建議,再邀集精神疾病專科醫師,研議精神疾病之緊急外醫評估基準。
107-10-29進行
二. 107年7月2日由司法院召開「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拜會官方」會議中,委員認為「緊急外醫評估標準」過於嚴苛導致監所高死亡率,並提出衛生福利部於今年5月新修訂之「台灣急診檢傷急迫度分級量表」,建議本部矯正署再行檢視調整現行「緊急外醫判斷標準」。該署於107年8月31日邀集衛生福利部、急診專科醫師與矯正機關衛生科長代表,進行「檢視矯正機關收容人緊急外醫評估標準」會議,會議中重新檢視並酌修緊急評估標準。
108-02-15
一、參酌衛生福利部之建議,研議精神疾病之緊急外醫評估基準,本部矯正署於107年8月31日邀集衛生福利部、急診專科醫師與矯正機關衛生科長代表,進行「檢視矯正機關收容人緊急外醫評估標準」會議,會議中認為精神疾病突然致命情況低,故戒護外醫標準不納入。二、本部矯正署已於108年2月11日法矯署醫字第10706003500號函頒修訂後之戒護外醫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