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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1. 獄政制度改革

決議序號:5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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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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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決議內容
(二)「監所內附設醫療院所或監所附近設置醫療專區」:1.建請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合作落實監所醫療照顧工作。
問題與背景
一、 查現行監獄醫療服務規範於監獄行刑法,主管機關為法務部,且各類矯正機關均得依其組織法規設置衛生科,以掌理收容人之疾病醫治事項。至於衛生主管機關,依監獄行刑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應協同監獄所聘請之醫護人員改進監內醫療衛生事宜,定期督導該項業務並協助提供專業意見。次查目前衛生主管機關已依前揭規定,定期落實所轄矯正機關醫療衛生相關業務之督導考核事宜。

二、 目前監獄醫療服務說明如下:
(一) 矯正機關收容人自102年1月1日納為全民健保保險對象,自此,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提供收容人健保醫療服務。
(二) 收容人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時,應優先於矯正機關內就醫;所患疾病無法於矯正機關內妥適治療時,則戒護轉診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門診或住院。
(三) 矯正機關內健保門診科別與診次,於衡量區域醫療資源與醫療院所服務量能下,依收容人實際醫療需求彈性調整,例如外役監獄收容人因無精神醫療需求,而未開設監內精神科門診;反之,需求高之科別(如內科、牙科),開診頻率則較密集。
評估與對策
一、 持續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衛福部健保署已與醫療機構完成107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合約之簽訂,並持續至監所提供醫療服務。

二、 法務部矯正署107年2月5日「研商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8-6-1點決議事項」會議,針對落實監所醫療照護一節,決議如下:為擴大戒護病床之供給面,將研議戒護病床修正為特殊病床之可行性。

三、 為研議病床性質之調整,已於107年4月3日函請法務部矯正署依據目前實務狀況,提供病床修正前後效益評估結果,據以研議辦理。
預估期程
近期:
持續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
長期:
會商法務部,研議矯正機關規劃設置醫務室之可行性。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9-01-20回函法務部
一、法務部107年2月5日「研商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8-6-1點決議事項」會議決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將戒護病房改為特殊病房一節,本部為研議病床性質之調整,已於107年10月23日函請法務部對於所提「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機關收容人戒護病床改列為特殊病床之可行性評估」,彙整評估內24家醫院及所屬矯正機關實務需求之設施、設備及其人力配置條件,據以後續研議辦理。二、法務部於108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701113070號函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護病房設置標準表」至部,本部業檢視其設置標準表,並請相關醫院團體針對該社至表提供意見,近期將召開會議,以利辦理後續法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