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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1. 獄政制度改革

決議序號:5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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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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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決議內容
(二)「監所內附設醫療院所或監所附近設置醫療專區」:2.有關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收容與執行,促請中央與地方相關主管機關考量各種因素後,協商建立適當場所。
問題與背景
一、 性侵害加害人出監前或社區處遇期間,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矯正機關及縣市政府得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執行刑事保安處分性質(「刑法」第91條之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或民事監護處分性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之強制治療。

二、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條、第78條,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並由法務部設置。96年至100年期間,本部先後協助調查醫療機構承辦強制治療處所意願4次,均因戒護人力、鄰避效應、活動空間等問題,而無醫療機構具承辦意願。法務部為執行需要,99年指定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以下簡稱培德醫院)為強制治療處所,並將受處分人集中收治於該院。

三、 因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民事監護處分性質強制治療於101年修正施行,為免法院裁定須接受強制治療之受處分人,因強制治療處所床位不足而無法收治,經協調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去函法務部申請指定,至106年12月底止,法務部所指定強制治療處所累計已達6家,包括:本部草屯療養院及嘉南療養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台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等4家核心醫院(以收治合併精神疾病之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為主),及培德醫院、本部草屯療養院附設大肚山莊(以下簡稱大肚山莊)。
評估與對策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及策略,並採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 加強部會協商,及業務說明會,促進議題共識:
(一)已於106年9月,召集本部社家署、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及培德醫院、大肚山莊召開研商會議,決議由本部先行調查醫療機構承辦強制治療處所之意願。

(二)於106年11月,函請各縣市衛生局及國防部、退輔會、教育部、本部醫福會,協助調查所轄(屬)醫療機構承辦強制治療處所之意願,經綜整計有2家醫院回復,惟均表示以收治合併精神疾病之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為主,及表達戒護人力需求。

(三)於106年12月,會同法務部矯正署召開強制治療處所業務說明會,說明會當日計有12家醫院出席(公立醫院9家、私立醫院3家)。

二、 研修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處所設置標準及支付標準:已於107年2月,召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處所設置標準及支付標準研商會議」,邀請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本部醫事司、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本部草屯療養院附設大肚山莊、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及學者專家等,修正調高「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醫院設置標準」之各類醫事及戒護人力配置比,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治療費用支付標準。

三、 持續尋求有意願且有能力之醫療機構,俾規劃建置刑後強制治療處所。
預估期程
短期(1年內)
辦理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業務說明會及調查醫療機構意願。
中期(1-2年)
會同法務部評估申請醫療機構及完成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指定。
長期(2年以上)
建立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適當場所及完成受處分人移送。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5
行政院羅政務委員召開「研商法務部移撥茄荖山莊用地暨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收容設置事宜會議」
107-05
107年5月25日、28日及31日,本部會同法務部矯正署實地勘查3家醫院,醫院均表達以收治合併精神疾病之受處分人為主及戒護安全需求。針對3家醫院所提建物老舊、使用執照、進出動線、空間收治量、現有養護個案轉送、緊鄰社區等個別問題,將綜整評估設置處所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