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當代醫學與公衛的角度,不斷施用毒品者其實是成癮者,是病人,反覆施用其實就像慢性病一樣,復發是其本質,而他其需要的是接受治療與處遇;施用毒品的問題,則是如何其實是醫學與公衛維護健康的問題。在這樣的思考下,傳統以刑法、犯罪行為的角度來規範施用毒品罪的作法,勢必要有所調整。
二、目前法條上並沒有規定檢察官對於施用毒品者為緩起訴附戒癮治療後,行為人再次施用毒品,檢察官一定要撤銷原本的緩起訴,並且起訴再次施用毒品的行為。緩起訴的運用本身是相當彈性的,是否要撤銷相當程度依賴檢察官的個案判斷。在多次施用毒品的情形,仍然可以視為治療過程的正常現象,維持原本的緩起訴,並重覆給予緩起訴。考量到再施用本身就是成癮的正常狀況,因此我們建議在政策上應讓檢察官更了解醫療及公衛觀點怎麼看待、處理成癮問題,並鼓勵檢察官擴大對於多次施用毒品為緩起訴附戒癮治療。在鼓勵擴大的同時,也應注意不要淪為一時之間衝高業績,而要充分研擬配套,例如強化觀護人協助作社會調查,以擬定最適處遇方案,而多元處遇所需的相關資源也要逐漸補充【參考司改第五分組議題決議與決議說明】。
一、施用毒品者亦具有病人性質,需要醫療協助,目前雖無一套可適用所有人之戒癮作法,但司法監督之強制戒治模式及緩起訴處分模式均有助穩定毒癮者病情,防止再犯。
二、為強化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醫療成效,法務部以104年12月25日法檢字第10404546010號函表示:「鑑於被告施用毒品之成癮程度隨個案而異,戒癮治療未必於短期內即展現成效,如被告於戒癮治療期間有施用毒品行為,基於毒品犯亦具有病人之特性,檢察官除考量被告違反緩起訴處分條件之情節外,仍宜綜合徵詢觀護人、醫療院所及地方毒品防制中心意見,從被告完成戒癮治療之可能性,評估緩起訴處分有無維持之實益後,再依職權決定是否撤銷緩起訴處分。」又以105年11月17日法檢字第10504537270號函請各地檢署檢察官就施用毒品案件,妥為運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積極辦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並結合各項資源,強化毒品施用者社會處遇,另於105年11月25日召集一、二審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就「如何提升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比率及成效」進行討論,請檢察官從「病人」觀點,給予更多醫療機會,讓被告可以逐步擺脫毒品。另請二審檢察官也能考量被告有無持續接受醫療之需求及完成戒癮治療之可能性,審核撤銷緩起訴處分或再為緩起訴處分之妥適性。
三、是以,檢察官對於多次施用毒品者亦得為附條件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正係本部目前在推廣及執行的政策。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也強化緩起訴比率的提升及醫療資源的投入,由105年之11.5%,提升至106年17.6%,預期至109年提升至20%,以此種社區處遇之方式,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