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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2. 物質濫用、精神疾病犯罪等刑事政策檢討

決議序號: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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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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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二、檢視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刑度與罪責不相當之罪名規定
問題與背景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有販賣(亦含製造、運輸)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轉讓毒品、持有毒品等罪名。這些罪雖然在構成要件上作區分,但在法院實際的法律適用上,卻出現實際上不容易區別的問題,而偏偏這些罪的刑度又有很大的不同,導致實務認定產生許多的困擾。另外販賣毒品罪之類的罪,有最低法定刑度太重的問題,特別是製造、運輸、販賣一級毒品罪,最低法定刑度是無期徒刑,導致法官沒有合理的量刑空間與區別。毒品供應的各種罪刑,建議應往降低最低刑度,同時又具體規範哪些供應毒品的行為應拉高刑度的方向發展【參考司改第五分組議題決議與決議說明】。
評估與對策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有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轉讓毒品、持有毒品等罪名,構成要件完全不同。
二、而在實務運作上,比較多的討論是有關「販賣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的區別,惟此部分,亦經由法院判決對於相關罪名的定義做出解釋,在適用上尚無窒礙之處:
(一)販賣毒品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區別:
1.販賣毒品罪,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只須以營利為目的將毒品購入或將之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已完成。
2.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則係行為人原無販賣營利之意圖,於購入或因其他原因取得毒品後,始另行起意販賣營利者而言。詳言之,非以營利售賣意圖而販入,或因其他原因而持有,嗣起意圖利售賣,尚未著手於賣出行為,始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責。
三、目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製造、販賣、運輸各級毒品者,均訂立較重之法定刑,惟為破獲上游之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組織及資金提供者,鼓勵毒販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以有效推展斷絕供給之緝毒工作,對查獲之毒販,願意供出毒品來源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資金提供者 ,係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惟依學者之研究,重刑化仍有一定的嚇阻作用,為有效防制毒品氾濫,打擊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犯罪,目前對於製造、販賣、運輸各級毒品之重刑化政策不宜輕言改變。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09-07
邀集司法院等機關召開會議研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有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轉讓毒品、持有毒品等罪名,構成要件不同。目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製造、販賣、運輸各級毒品者,均訂立較重之法定刑,惟為破獲上游之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組織及資金提供者,鼓勵毒販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以有效推展斷絕供給之緝毒工作,對查獲之毒販,願意供出毒品來源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資金提供者,係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108-11-07
有關調整部分犯罪刑度部分,於106年12月21日及108年11月7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現於立法院二讀階段(黨團協商中)。
108-12-17
立法院於108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109-01-15
本部辦理新修法講習會,使所屬檢察機關瞭解上開新修正法律之內容。
110-01-14
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90號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栽種大麻均處以最低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刑,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宣告違憲,本部現正研議修法。本部於109年12月24日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司改委員、學者及民間代表廣納司改意見。
110-07-14
本部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90號解釋,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項修正草案,對於因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現由立法院審議中。
111-06-10
另配合修改第12條第4項規定,對於上開犯行之未遂犯,亦處罰之。經行政院110年3月11日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於111年4月19日三讀通過,經總統於111年5月4日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