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三者都會涉及規範到毒品供應的問題,內容重覆又混亂,應加以整合;即便無法作前述整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和藥事法中的罪名與刑度也應相互參照後作調整【參考司改第五分組議題決議與決議說明】。
一、目前我國「毒品」係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進行管制,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福利部前身)組成審議委員會訂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惟該條例第2條第4項規定:「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爰醫藥及科學上需用者,另以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定之,即為管制藥品,主管機關則為衛生福利部。
二、毒品與管制藥品,雖具類似之分級列管行政程序,惟兩者管制與管理所依據之法律、主管機關及分級原則不同;規範目的、規範對象與罰則,亦不相同。毒品規範目的係為防制毒品危害,規範對象為非法製造、販賣及使用者,如流用、濫用,罰則以刑罰(判刑或罰金)為主;管制藥品規範目的則為保障醫藥及科學上使用,規範對象為醫療專業人員,罰則為行政罰(罰鍰),非刑罰。
三、綜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依據之法律、主管機關、分級原則不同,規範目的、規範對象與罰則更不相同;又考量「藥事法」所規範之目的及現行執行業務並無窒礙之處,若同一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違反「藥事法」者,則依法規競合之原則處理,其在實務之運作及適用並無窒礙或衝突之處,爰經評估暫無修正調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與「藥事法」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