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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2. 物質濫用、精神疾病犯罪等刑事政策檢討

決議序號: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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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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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一、建請法務部檢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
決議內容
(二)並研擬調整觀察勒戒使用時機及次數限制,
問題與背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認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鑒於世界各國之醫療經驗及醫學界之共識,咸認施用毒品成癮者,其心癮甚難戒除,如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始再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者,足見其有戒除毒癮之可能,宜再採以觀察、勒戒方式戒除其身癮及以強制戒治方式戒除其心癮之措施;反之,3年內再犯者,其再犯率甚高,原據以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應施以刑事處遇。此外,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是利用機構外之處遇,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為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宜由檢察官依法偵查或起訴,亦即仍有本條例第20條第1項至第3項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俾利以機構內之處遇方式協助其戒除毒癮。
評估與對策
一、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及第23條規定,從原先施用毒品者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後再犯,方能再次適用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修正為只要「3」年後再犯,即可再採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方式戒除藥癮之措施。
二、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在符合要件之情形下,檢察官仍可選擇適用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
預估期程
近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0-29
本部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含第20條、第23條及第24條)陳報行政院審議。
108-12-17
106年12月21日及108年11月7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108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110-01-14
新修正第24條規定,提供檢察官可就施用毒品者之個人生活狀況及毒品成癮程度等情節,依具體個案選擇除戒癮治療外其他適合之緩起訴處分條件命其履行,以有效率之機構外處遇方式,協助戒除毒癮,利於復歸社會,減輕監所負擔。為因應新法施行,本部已完成「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草案,於109年11月18日送行政院審議,完備緩起訴處分命戒癮治療之具體規範。本部於109年12月24日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司改委員、學者及民間代表廣納司改意見。
110-05-18
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於110年5月1日施行,本部亦修訂「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戒癮認定標準」並於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