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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2. 物質濫用、精神疾病犯罪等刑事政策檢討

決議序號: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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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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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一、建請法務部檢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
決議內容
(四)再犯者並適度併用保安處分與刑罰。
問題與背景
一、在當代醫學與公衛的角度,不斷施用毒品者其實是成癮者,是病人,反覆施用其實就像慢性病一樣,復發是其本質,而他其需要的是接受治療與處遇;施用毒品的問題,則是如何其實是醫學與公衛維護健康的問題。在這樣的思考下,傳統以刑法、犯罪行為的角度來規範施用毒品罪的作法,勢必要有所調整。
二、施用毒品行為人被起訴之後法官原則上就是將被告判刑。從健康、醫學與公衛的觀點來看,入監服刑不是一種有效協助施用者避免再施用的好方法,因為這只是把人抓去關,而不是提供有效的治療或處遇,讓人能夠降低復發(再施用)或是強化生活功能(如找到穩定的工作)。除了一般的判刑之外,法官還可以選擇「緩刑附戒癮治療」,這其實有點類似檢察官「緩起訴附戒癮治療」的作法,只是改由法官下判決。不過目前實務上幾乎沒有法官會選擇「緩刑附戒癮治療」,而且緩刑附戒癮治療還是沒有完全改採疾病的觀點來看待再施用,再施用一樣就是撤銷緩刑進去關。此外,「保安處分」也是一種選擇。保安處分和刑罰的概念不同,刑罰基本上是「處罰」,用來告誡人們不能做哪些事,但是保安處分在概念上偏向矯治行為人,讓他能有所改變,不會再做某些國家認為不應該做的事。在起訴後,雖然不能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但是法官可以令施用毒品者在服刑前入相當處分施以「禁戒」,這也是一種保安處分。目前實務上沒有在用禁戒,而且禁戒也不能免除刑罰之執行。而目前針對多次施用毒品者,法官能使用的保安處分類型仍然彈性不足,此部分必須透過修法解決。目標是讓法官能下有彈性的保安處分,交執行檢察官搭配觀護人執行,並視處遇進行情形作各種調整【參考司改第五分組議題決議與決議說明】。
評估與對策
一、此部分係屬司法院權責,不用修改相關法律規定,依現行相關規定處理。
(一)緩刑:刑法第74條。
(二)刑之執行前之禁戒處分或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8條。
(三)強制工作:刑法第90條。
(四)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刑法第92條。
(五)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
(六)保安處分執行之免除:刑法第98條。
二、我國在偵查階段訂有緩起訴處分制度,在審判階段訂有緩刑制度,兩者皆係社區處遇之法律依據,是與美國毒品法庭相類似的制度。目前緩起訴處分制度基於毒癮戒治之需求,在相關法制及實務運作機制的次第建置下,已發展出緩起訴戒癮制度,除對毒癮者再犯之減少有一定之助益外,亦大量減少監獄人口。至於緩刑制度,過往由於未建立運作機制,因此即使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斟酌情形,命犯罪人完成戒癮治療,然實務上幾無此例。未來,在司法院部分,可參考美國毒品法庭及我國緩起訴戒癮制度發展之經驗,以緩刑制度為基礎,發展出適合我國的毒癮者社區處遇制度,而由此發展出的機制,將可使緩起訴處分制度與緩刑制度相輔相成。
三、施用毒品者之狀況,約有下列幾種情形,1、尚未成癮,僅需輕度之監督者,2、尚未成癮,需心理輔導等處遇者,3、已成癮但有戒除可能,需要衛政、社政及勞政等相關服務者,4、宜以刑罰處罰者。所謂「多元處遇」的「多元」,應針對前三種情形設計不同的處遇模式。
四、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之緩起訴規定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事項,有概括及具體的命令,即屬「多元處遇」的「多元」,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 ,僅有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1項第6款「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之緩起訴處分才能排除本條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規定之適用。故本部擬修正本條例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刪除其中「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文字,針對施用毒品者之緩起訴處分,皆排除本條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規定之適用。如此,讓施用毒品者之緩起訴處分回歸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之規定,使檢察官針對施用毒品者之不同狀況,有多元的處遇方式可以選擇,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復歸社會。
五、而針對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處刑的,法院可搭配運用刑罰、緩刑、保安處分等制度,做出妥適之判決。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09-07
邀集司法院等機關召開會議研商。
108-01-31
此部分係屬司法院權責,目前應可依現行相關規定處理。而司法院在107年7月12日防制毒品氾濫之對策報告中,針對抑制再犯部分,提出:1、考慮毒品犯罪如宣告緩刑者,應全面付保護管束處分。2、考慮引入行為管考(素行監督)類型之保安處分措施。
110-01-1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12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公布,施行日由行政院定之。本部亦已完成「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草案,於109年11月18日送行政院審議。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係採取多元化處遇,檢察官除以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外,仍得依施用毒品者之個人狀況及毒品成癮等情形,選擇以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4款、第6款或第8款為附條件緩起訴處分,增加施用毒品再犯者利用機構外之處遇方式,使其獲得戒除毒品之適當處遇,避免僅施以刑罰而無法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減少單純施用毒品者再犯機率,實屬廣義之保安處分之一。本部於109年12月24日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司改委員、學者及民間代表廣納司改意見。
110-05-18
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於110年5月1日施行,本部修訂「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戒癮認定標準」亦於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