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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2. 物質濫用、精神疾病犯罪等刑事政策檢討

決議序號: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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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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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衛福部
決議內容
二、並檢討該法與藥事法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處罰規定之競合規定。
問題與背景
目前我國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三者都會涉及規範到毒品供應的問題,內容重覆又混亂,應加以整合;即便無法作前述整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和藥事法中的罪名與刑度也應相互參照後作調整【參考司改第五分組議題決議與決議說明】。
評估與對策
一、目前我國「毒品」係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進行管制,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福利部前身)組成審議委員會訂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惟該條例第2條第4項規定:「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爰醫藥及科學上需用者,另以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定之,即為管制藥品,主管機關則為衛生福利部。
二、毒品與管制藥品,雖具類似之分級列管行政程序,惟兩者管制與管理所依據之法律、主管機關及分級原則不同;規範目的、規範對象與罰則,亦不相同。毒品規範目的係為防制毒品危害,規範對象為非法製造、販賣及使用者,如流用、濫用,罰則以刑罰(判刑或罰金)為主;管制藥品規範目的則為保障醫藥及科學上使用,規範對象為醫療專業人員,罰則為行政罰(罰鍰),非刑罰。
三、綜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依據之法律、主管機關、分級原則不同,規範目的、規範對象與罰則更不相同;又考量「藥事法」所規範之目的及現行執行業務並無窒礙之處,若同一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違反「藥事法」者,則依法規競合之原則處理,其在實務之運作及適用並無窒礙或衝突之處,爰經評估暫無修正調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與「藥事法」之必要。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09-07
邀集司法院等機關召開會議研商。
108-0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依據之法律、主管機關、分級原則不同,規範目的、規範對象與罰則更不相同;若同一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違反「藥事法」者,則依法規競合之原則處理。本部將持續與衛生福利部研議討論,評估是否有修正調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與「藥事法」之必要。
110-01-14
109年12月2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台上大字第1089號開庭審理「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應論以藥事法之轉讓禁藥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轉讓第二級毒品」,解決競合問題,並於109年12月30日裁定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本部於109年12月24日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司改委員、學者及民間代表廣納司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