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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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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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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律事務司
協辦機關: 司法院、國防部、促轉會
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救濟機制為促成轉型正義,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賦予戒嚴時期因叛亂、匪諜等案由受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民救濟權利,俾使當事人得以追求真相、恢復名譽並與國家和解,應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救濟機制,使國家有義務真摯面對過往時代背景下公權力之不當行使,積極以適當法律途徑治癒不當審判被害人的社會與心理層面創傷,達成和解共生:
決議內容
二、政府應開放司法救濟途徑,修訂國家賠償法第13條,允許上述受判決人及其家屬經由法院程序提出上訴,尋求平反、賠償,回復被沒入之財產。
問題與背景
一、為促成轉型正義,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賦予戒嚴時期因叛亂、匪諜等案由受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民救濟權利,俾使當事人得以追求真相、恢復名譽並與國家和解,應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救濟機制,使國家有義務真摯面對過往時代背景下公權力之不當行使,積極以適當法律途徑治癒不當審判被害人的社會與心理層面創傷,達成和解共生。
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的補償條例有三個缺點,第一、國家到目前為止只是一個補償,沒有承認這是一個賠償,好像國家所有的過錯都可以用金錢的補償做了結;第二、範圍是非常的限制的;第三在補償的過程當中,整個的司法結構上並沒有去確認說這個是國家做錯事情,也就是說整個補償精神是在迴避從司法上面去檢討說先前所判的這些案件它的本質上面是不是一個違法的判決。
三、希望以立法的方式來創設這個特別的救濟途徑,利用創設一個特別的救濟,因為現行刑事這個非常救濟的途徑要適用到戒嚴時期的這些案件,特別是軍事審判案件,在法制上面有窒礙難行的這個空間,不管是法律的規定上,或者現實層面上,所以我們強調應該要設立一個特別的救濟途徑。如果受判決人或者家屬認為說能夠得到一個有司法屬性的昭雪的國家公文書的這個重要性的話,透過立法途徑賦予這個委員會的這個決議書就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這樣的效果。
四、針對這個戒嚴時期軍事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它有非常嚴重的缺失,僅限於檢肅匪諜條例、刑法100條跟懲治叛亂條例的範圍,軍事法院以牽連犯的方式羅織了許多案件進去,受到國安法第9條的限制無法上訴。又如果有國家賠償法13條作為阻絕國家賠償的根據,不管怎麼立法、不管怎麼做,那其實都非常困難,就是要得到司法救濟是非常困難的。
評估與對策
一、戒嚴時期因大部分之時間均在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制定施行前;再者,考量國賠法係普通法,而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之救濟事件應屬特殊之賠償類型,修正國賠法第13條無法滿足決議內容之要求,允宜於特別法另設賠償要件及程序規範。
二、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107年7月13日邀集司法院、國防部及本部等機關研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相關法律疑義」第1次會議,就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有關因戒嚴時期經有罪判決而應視為撤銷之案件,其後續之補(賠)償問題等議題及法制研修,進行討論。擬配合該會後續之相關規劃,再行處理。
預估期程
長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7-13
鑒於促轉會已就本案相關議題於107年7月13日邀集相關機關研商,擬配合該會後續之相關規劃,再行處理。
108-03-19
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於108年3月19日邀集各機關召開「研商國安法第9條第2款修正事宜會議」,會中作成國安法第9條不予修正之決定,並函覆監察院。
108-12-09
行政院再次來函詢問,經綜整司法院、促轉會意見後,本部於108年12月9日回覆行政院,該法是否修正,尊重立法委員決定。
109-04-07
本部於109年4月7日邀集司法院、國防部、促轉會、最高檢察署召開「研商國安法第9條第2款修正事宜會議」,嗣綜整與會各機關意見後,再行函復行政院。
109-10-14
本部於109年10月13日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及民間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等代表,廣納司改意見。
110-08-18
行政院院會109年6月18日通過司法院函請會銜之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大幅放寬刑事補償之適用範圍,送請立法院審議。
111-12-9
(法制司)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於106年12月27日制定公布,並於111年5月27日修正公布,其中修正條文第11條之1、第11條之2自111年5月31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111年10月28日施行,對於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事項均有明文規定。依該條例第11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促轉會解散後由本部承接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業務,本部亦於111年10月27日訂定發布「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並自111年10月28日施行;另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於111年5月27日制定公布,對於被害者權利回復事項已有明文規定,並經行政院111年7月18日院臺正字第1110181144號函指定內政部為其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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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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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律事務司
協辦機關: 司法院、國防部、促轉會
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救濟機制為促成轉型正義,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賦予戒嚴時期因叛亂、匪諜等案由受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民救濟權利,俾使當事人得以追求真相、恢復名譽並與國家和解,應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救濟機制,使國家有義務真摯面對過往時代背景下公權力之不當行使,積極以適當法律途徑治癒不當審判被害人的社會與心理層面創傷,達成和解共生:
決議內容
二、政府應開放司法救濟途徑,修訂國家賠償法第13條,允許上述受判決人及其家屬經由法院程序提出上訴,尋求平反、賠償,回復被沒入之財產。
問題與背景
一、為促成轉型正義,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賦予戒嚴時期因叛亂、匪諜等案由受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民救濟權利,俾使當事人得以追求真相、恢復名譽並與國家和解,應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救濟機制,使國家有義務真摯面對過往時代背景下公權力之不當行使,積極以適當法律途徑治癒不當審判被害人的社會與心理層面創傷,達成和解共生。
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的補償條例有三個缺點,第一、國家到目前為止只是一個補償,沒有承認這是一個賠償,好像國家所有的過錯都可以用金錢的補償做了結;第二、範圍是非常的限制的;第三在補償的過程當中,整個的司法結構上並沒有去確認說這個是國家做錯事情,也就是說整個補償精神是在迴避從司法上面去檢討說先前所判的這些案件它的本質上面是不是一個違法的判決。
三、希望以立法的方式來創設這個特別的救濟途徑,利用創設一個特別的救濟,因為現行刑事這個非常救濟的途徑要適用到戒嚴時期的這些案件,特別是軍事審判案件,在法制上面有窒礙難行的這個空間,不管是法律的規定上,或者現實層面上,所以我們強調應該要設立一個特別的救濟途徑。如果受判決人或者家屬認為說能夠得到一個有司法屬性的昭雪的國家公文書的這個重要性的話,透過立法途徑賦予這個委員會的這個決議書就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這樣的效果。
四、針對這個戒嚴時期軍事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它有非常嚴重的缺失,僅限於檢肅匪諜條例、刑法100條跟懲治叛亂條例的範圍,軍事法院以牽連犯的方式羅織了許多案件進去,受到國安法第9條的限制無法上訴。又如果有國家賠償法13條作為阻絕國家賠償的根據,不管怎麼立法、不管怎麼做,那其實都非常困難,就是要得到司法救濟是非常困難的。
評估與對策
一、戒嚴時期因大部分之時間均在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制定施行前;再者,考量國賠法係普通法,而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之救濟事件應屬特殊之賠償類型,修正國賠法第13條無法滿足決議內容之要求,允宜於特別法另設賠償要件及程序規範。
二、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107年7月13日邀集司法院、國防部及本部等機關研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相關法律疑義」第1次會議,就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有關因戒嚴時期經有罪判決而應視為撤銷之案件,其後續之補(賠)償問題等議題及法制研修,進行討論。擬配合該會後續之相關規劃,再行處理。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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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促轉會已就本案相關議題於107年7月13日邀集相關機關研商,擬配合該會後續之相關規劃,再行處理。
108-03-19
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於108年3月19日邀集各機關召開「研商國安法第9條第2款修正事宜會議」,會中作成國安法第9條不予修正之決定,並函覆監察院。
108-12-9
行政院再次來函詢問,經綜整司法院、促轉會意見後,本部於108年12月9日回覆行政院,該法是否修正,尊重立法委員決定。
決議序號: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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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司法院、國防部、促轉會
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救濟機制為促成轉型正義,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賦予戒嚴時期因叛亂、匪諜等案由受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民救濟權利,俾使當事人得以追求真相、恢復名譽並與國家和解,應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救濟機制,使國家有義務真摯面對過往時代背景下公權力之不當行使,積極以適當法律途徑治癒不當審判被害人的社會與心理層面創傷,達成和解共生:
決議內容
二、政府應開放司法救濟途徑,修訂國家賠償法第13條,允許上述受判決人及其家屬經由法院程序提出上訴,尋求平反、賠償,回復被沒入之財產。
問題與背景
一、為促成轉型正義,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賦予戒嚴時期因叛亂、匪諜等案由受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民救濟權利,俾使當事人得以追求真相、恢復名譽並與國家和解,應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救濟機制,使國家有義務真摯面對過往時代背景下公權力之不當行使,積極以適當法律途徑治癒不當審判被害人的社會與心理層面創傷,達成和解共生。
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的補償條例有三個缺點,第一、國家到目前為止只是一個補償,沒有承認這是一個賠償,好像國家所有的過錯都可以用金錢的補償做了結;第二、範圍是非常的限制的;第三在補償的過程當中,整個的司法結構上並沒有去確認說這個是國家做錯事情,也就是說整個補償精神是在迴避從司法上面去檢討說先前所判的這些案件它的本質上面是不是一個違法的判決。
三、希望以立法的方式來創設這個特別的救濟途徑,利用創設一個特別的救濟,因為現行刑事這個非常救濟的途徑要適用到戒嚴時期的這些案件,特別是軍事審判案件,在法制上面有窒礙難行的這個空間,不管是法律的規定上,或者現實層面上,所以我們強調應該要設立一個特別的救濟途徑。如果受判決人或者家屬認為說能夠得到一個有司法屬性的昭雪的國家公文書的這個重要性的話,透過立法途徑賦予這個委員會的這個決議書就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這樣的效果。
四、針對這個戒嚴時期軍事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它有非常嚴重的缺失,僅限於檢肅匪諜條例、刑法100條跟懲治叛亂條例的範圍,軍事法院以牽連犯的方式羅織了許多案件進去,受到國安法第9條的限制無法上訴。又如果有國家賠償法13條作為阻絕國家賠償的根據,不管怎麼立法、不管怎麼做,那其實都非常困難,就是要得到司法救濟是非常困難的。
評估與對策
一、戒嚴時期因大部分之時間均在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制定施行前;再者,考量國賠法係普通法,而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之救濟事件應屬特殊之賠償類型,修正國賠法第13條無法滿足決議內容之要求,允宜於特別法另設賠償要件及程序規範。
二、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107年7月13日邀集司法院、國防部及本部等機關研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相關法律疑義」第1次會議,就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有關因戒嚴時期經有罪判決而應視為撤銷之案件,其後續之補(賠)償問題等議題及法制研修,進行討論。擬配合該會後續之相關規劃,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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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司法院、國防部、促轉會
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救濟機制為促成轉型正義,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賦予戒嚴時期因叛亂、匪諜等案由受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民救濟權利,俾使當事人得以追求真相、恢復名譽並與國家和解,應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救濟機制,使國家有義務真摯面對過往時代背景下公權力之不當行使,積極以適當法律途徑治癒不當審判被害人的社會與心理層面創傷,達成和解共生:
決議內容
二、政府應開放司法救濟途徑,修訂國家賠償法第13條,允許上述受判決人及其家屬經由法院程序提出上訴,尋求平反、賠償,回復被沒入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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