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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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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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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待促轉會成立,移由促轉會主辦
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救濟機制為促成轉型正義,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賦予戒嚴時期因叛亂、匪諜等案由受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民救濟權利,俾使當事人得以追求真相、恢復名譽並與國家和解,應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救濟機制,使國家有義務真摯面對過往時代背景下公權力之不當行使,積極以適當法律途徑治癒不當審判被害人的社會與心理層面創傷,達成和解共生:
決議內容
三、 為確保受判決人或家屬接近並使用前述一、二之救濟的權利,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給予受判決人或家屬必要的協助。其措施之例示但不限於: (一)政府應於立法完成後,積極宣導,使社會廣為周知。 (二)政府應保障受判決人或家屬閱覽相關卷證檔案之權利。 (三)政府應對於司法人員、律師等施以協助受判決人或家屬所必要之培訓。 (四)政府得設立或委託適當之機關團體,提供統整性的法律諮詢及扶助。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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