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第三組
協辦機關: 無
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救濟機制為促成轉型正義,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賦予戒嚴時期因叛亂、匪諜等案由受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民救濟權利,俾使當事人得以追求真相、恢復名譽並與國家和解,應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救濟機制,使國家有義務真摯面對過往時代背景下公權力之不當行使,積極以適當法律途徑治癒不當審判被害人的社會與心理層面創傷,達成和解共生:
決議內容
二、政府應開放司法救濟途徑,修訂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允許上述受判決人及其家屬經由法院程序提出上訴,尋求平反、賠償,回復被沒入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