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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2. 物質濫用、精神疾病犯罪等刑事政策檢討

決議序號: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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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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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觀護人部分由法務部回應
決議內容
四、建請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研擬建制社區成癮與處遇評估機制之可行性,建立觀護人及醫療院所於社區中對單純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進行社會調查與醫療評估,供檢察官參考以選擇處遇方式。
問題與背景
一、問題說明:
鑑於矯正機關毒品收容人比率居高不下,復加上我國於94年爆發海洛因成癮者愛滋感染疫情,政府爰基於毒品減害兼為降低監所超額收容等目的,於97年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明確賦予檢察官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為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之法源,使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得於社區醫療機構接受藥癮治療,而不僅限採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執行徒刑等拘束人身自由之處分。惟推行以來,呈現以下主要問題:

(一)根據法務部統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中,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案件比率,雖自98年的5.9%增加至100年的12%,惟至105年僅8.6%(其中第一級毒品為5.7%;第二級毒品為10.1%),顯示多數施用毒品個案仍經起訴進入矯正機關執行。考量施用毒品成癮為具復發性之腦部功能失調疾病,司改委員建議對於單純施用毒品者,宜鼓勵檢察官使用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制度。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及第253條之2規定,檢察官對於施用毒品者之緩起訴處分,除可命完成戒癮治療外,亦可命其接受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義務勞務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等,惟實務上,緩起訴個案無論其施用毒品行為是否達到成癮程度,或其再犯之影響因素(包括心理、社會需求)為何,皆僅命其接受戒癮治療,且依「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均需於醫療機構治療之,而未依個案狀況善用其他緩起訴制度之處遇措施,司改委員爰建議建立觀護人與醫療院所對於單純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之社會調查與醫療評估機制,俾提供檢察官參考以選擇適合個案之處遇方式。

二、背景說明:

(一)97年修正施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行政院衛生署於同年協助法務部訂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並督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鼓勵轄內藥癮戒治醫院提供緩起訴個案戒癮治療服務,惟查該授權訂定之法規,對於附命戒癮治療之實施僅限縮施用第一級鴉片類毒品個案。

(二)為發展第二級毒品之戒癮治療,俾利執行二級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行政院衛生署復於101年4月完成「二級毒品用者臨床治療參考指引」,並依據二級毒品緩起訴試辦計畫實際執行經驗,於指引中提供醫療院所受理轉介過程及治療流程範例,作為各醫療機構訂定二級緩起訴戒癮治療服務流程之參考。法務部復於102年6月26日修正「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對象納入施用第二級毒品個案。

(三)鑒於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制度之推動,有賴司法、醫療及衛生行政部門通力合作,為凝聚渠等對於該制度之共識,衛福部於104年10月26日舉辦「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醫療、法務、衛生行政聯合工作坊」,邀集法務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各地方毒防中心及醫療機構,共同就該制度之實務與建議、毒防中心於該制度之角色、美沙冬及丁基原啡因於戒癮醫療實務之比較、該制度之強化作為等議題進行專題演講及意見交流。法務部並依該工作坊中之共識,於104年12月25日函請各檢察機關,對個案於治療期間有施用毒品行為者,宜徵詢觀護人、醫療院所及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意見,綜合評估後再行決定是否撤銷緩起訴處分。

(四)為通盤檢討我國對施用毒品者之處遇,建立提供毒品濫用者適切的多元性服務系統,協助個案脫離毒品濫用之環境,行政院於106年12月4日整合法務部、衛福部、勞動部、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等,組成「研商施用毒品行為多元處遇及立法政策會議」專案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訂毒品施用者多元處遇制度。
評估與對策
一、認同決議點出之問題,惟查:
(一)依現行法規,觀護人工作職掌為執行階段有關社區處遇案件之執行,惟於檢察官對施用毒品個案為緩起訴處分前,係屬偵查階段,觀護人非為偵查輔助人員,觀護人依法不宜介入偵查。復查,每位觀護人每月平均執行案件量達296件,實亦無多餘心力從事社會調查評估工作。

(二)施用毒品係多因素、多面向影響之複雜行為,且影響成癮者復發之因素亦然,又單純施用毒品個案為緩起訴附命之處遇內涵,亦涉及內社區多元處遇資之佈建。

二、綜上,為建立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評估機制並多元緩起訴附命之處遇措施,擬採取以下措施:

(一)盤點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量能及實務現況,並由法務部與衛福部合作,促進檢察系統與醫療體系間之對話及對藥癮處遇之共識:衛生福利部已於106年10月責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盤點轄內指定藥癮戒治機構提供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服務之情形與困難。

(二)配合行政院「研商施用毒品行為多元處遇及立法政策」專案小組之研議,規劃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個案之多元處遇制度(含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評估機制):行政院已於106年12月4日組成「研商施用毒品行為多元處遇及立法政策會議」,定期召開會議研訂毒品施用者多元處遇制度。截至107年6月底,已召開6次會議, 其中並邀請地檢署及醫療機構分享目前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執行情形。

(三)推動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強化藥癮專業處遇資源佈建:衛生利已草擬整合性藥癮醫療示範中心試辦計畫草案,於107年3月21日邀集全國衛生局、藥癮戒治機構召開說明會,凝聚共識,並於107年7月下旬辦理公開徵求。預計補助6家藥癮戒治機構,結合心理、社工專業機構等不同專業之機構,並與民間團體及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合作,基於個案需求,發展多元且具實證之藥癮服務模式或方案。

(四)研議修改法規命令之必要性與可行性:(法務部)
1.研議由檢察官偵查輔助人員(包含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錄事、通譯等),辦理社會調查工作,以符法制,觀護人依法不宜介入偵查,若要介入偵查,有待修法,以免於法無據。或比照司法院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及法院組織法,將少年觀護人更名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商請修正法院組織法將觀護人更名分為社會調查官及觀察保護官,俾其於偵查中參與社會調查工作,並補充足夠社會調查官人力,方能有效執行本方案。
2.若不能補充足夠人力,不僅無法做好社會調查工作,若在嚴重人力不足下,尚須從事社會調查工作,觀護人原本每月5萬餘件觀護案件,也不能有效執行,例如性侵害、盜匪、槍砲、搶奪等重大案件,其危害社會性遠勝於毒品案件,勢必造成社會治安危險。
3.研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之緩起訴處分機制中,納入多元處遇模式。
4.若在未修法及補充人員狀態下,對於單純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如為初犯,偵查輔助人員得參酌警察局移送之兒少高風險家庭通報單,了解個案家庭、工作狀況;個案如為二犯以上,除參酌警察局移送之兒少高風險家庭通報單外,得介接本部獄政系統、刑案系統及一審辦案系統觀護子系統參酌相關資料,進行社會調查評估,供檢察官參考以選擇處遇方式。


預估期程
短期(半年內)
盤點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量能及實務現況,並由法務部與衛福部合作,促進檢察系統與醫療體系之對話與共識。
短期(1年內)
一、持續強化檢察系統與醫療體系之對話與共識。
二、配合行政院「研商施用毒品行為多元處遇及立法政策」專案小組之研議,規劃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個案之多元處遇制度(含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評估機制)。
長期(2年以上)
研議修改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相關法規、命令之必要性與可行性。(法務部)
相關資料
一、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3次增開會議紀錄(”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2”)
二、 「研商施用毒品行為多元處遇及立法政策」專案小組會議紀錄。
進度回報
107-06
截至107年6月底,行政院「研商施用毒品行為多元處遇及立法政策會議」已召開6次會議, 其中並已邀請地檢署及醫療機構分享目前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執行情形,將依該專案小組之研議規劃一、二級毒品之處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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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24
另衛福部亦已彙整各醫療機構有關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制度意見,訂於107年7月24日邀集法務部、地檢署、地方政府衛生局、醫療機構,就醫療端與地檢署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實務問題,進行研商與共識。
決議序號: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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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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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觀護人部分由法務部回應
決議內容
四、建請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研擬建制社區成癮與處遇評估機制之可行性,建立觀護人及醫療院所於社區中對單純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進行社會調查與醫療評估,供檢察官參考以選擇處遇方式。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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