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私部門主管或職員收受往來廠商賄賂(佣金、回扣)事件時有所聞,不少大企業發生收取回扣、虛報出貨或浮報款項等弊案。私部門賄賂行為目前司法實務係依刑法背信罪或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特別背信罪規定追訴,故有規範強度及方向不足之虞。又我國私部門賄賂行為在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有收賄罪之規範,然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僅針對證交所、期交所、證券投資信託之特定事業等為規範,而不及其他於經濟、金融或商業活動之賄賂行為,且背信罪保護「個人財產法益」,非公平、廉潔之商業行為或競爭市場之交易秩序。故現行法制針對私部門賄賂行為規範確實仍有待完備。
一、政策形成主政機關及其規範模式。
二、由主政機關提出修正草案並完成法制作業程序,送行政院審議後送立法院審查,完成立法程序。
長期
一、廉政署依據中央廉政委員會第21次會議主席裁示暨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召開跨部會研商建構私部門防貪機制會議之結論,刻正進行「建構私部門防貪機制委外研究案」,評估將ISO37001防貪管理體系等第三方認證機制,導入我國私部門防貪之可行性及配套作法,期後續將研究結果提供各主管機關如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法務部調查局參採,協助引導私部門建構具體防貪機制。
二、為利日後就私部門反貪與商業賄賂罪之立法政策評估,本決議序號移由廉政署執行,俟前揭委託研究成果報告函報法務部後,如無進一步辦理事項,本決議序號之主責單位、管考及後續法制推動作業,再移由檢察司執行。
三、「建構私部門防貪機制委外研究案」於108年5月8日決標予世新大學研究團隊,訂於109年9月8日前(決標次日起1年4個月內)執行完畢,並依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主持召開研商會議指示,邀集相關機關,與得標廠商共同成立工作小組,定期開會討論專案研究執行進度,目前研究團隊刻進行文獻分析與深度訪談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