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問題說明:
一、 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5次會議針對「5-3-1檢討反貪腐法制」係以落實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進行討論,其決議為各類型公務員(各級民代、政務官、事務官、與司法人員等)之廉政監理應事權統一;另檢討民意機構與政務官之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是否符合國際條約、標竿國家規範、全球反貪趨勢並反映臺灣社會的期待。
二、 另依據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3次增開會議紀錄,現行遊說法所定之被遊說者,涵蓋總統、副總統、民意代表、地方政府正、副首長及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政務人員,卻未如美國、加拿大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考量國會助理可能為實際法案之推動者,為強化遊說透明機制,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請研議有否納入被遊說者規範之必要。
貳、背景說明:
針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之決議,茲以遊說法之立法目的,即在於將以往利益團體私下接觸行政官員或民意代表之行為,攤在陽光下,爰就遊說登記方式、財務申報及保管方式、公開及資訊揭露已有明文,使遊說能在公開、透明之程序下進行,以供大眾檢視、監督,防止不當利益輸送與決策過程黑箱,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規定。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 有關國會助理是否納入被遊說者規範1節,事涉修法,考量國會助理係為協助立法委員擬訂或過濾法案之角色,對於法案之實際推動具有影響力,另參考美國、加拿大遊說法規,亦有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為避免渠等造成規避法律適用情事,並防杜不當利益輸送,未來似可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另基於同一事理,地方民意代表助理是否一併納入規範,因影響層面廣泛,須通盤考量。
二、 目前遊說法所定之被遊說者,涵蓋總統、副總統、民意代表、地方政府正、副首長及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政務人員,對於民意代表之透明運作已有機制,於遊說法修正前,本部將持續透過定期講習宣導,積極輔導民意代表及其助理遵守遊說法規定,落實遊說登記。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將國會助理列為本法所規範之被遊說對象,有利決策過程之資訊揭露,在未完成修法前,仍將持續宣導是類人員協助落實遊說登記,以達規範實益。
中期(一到二年內)
定期召開遊說法宣導說明會:
為積極輔導民意代表及其助理遵守遊說法規定,落實遊說登記,本部每年定期分別於北、中、南地區辦理遊說法宣導說明會。
長期(二年以上)
國會助理納為本法規範之被遊說對象:
本部110年4月29日函報行政院審查遊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將包含國會助理之各級民意代表助理納入本法規範之被遊說對象,將持續推動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