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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序號: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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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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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廉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
決議內容
二、就民意機構與政務官之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請廉政署分析現行法令之執行成效與問題,檢討規範與實踐情況是否符合國際條約、標竿國家規範、全球反貪趨勢並反映臺灣社會的期待。
問題與背景
一、參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8條第5項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酌情努力制定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職人員特別就可能與其公職人員的職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務外活動、任職、投資、資產以及貴重餽贈或重大利益向有關機關申報。
二、是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就民意機構與政務官之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請廉政署分析現行法令之執行成效與問題,檢討規範與實踐情況是否符合國際條約、標竿國家規範、全球反貪趨勢並反映臺灣社會的期待。
評估與對策
一、我國自民國82年起,陸續制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陽光法案,藉由各種預防制度之管道匯流並達成國家廉能政治之最高價值。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現行條文內容已有資訊公開及揭露機制,確可達到程序透明公開及供公眾檢視監督之目的。復參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8條第5項,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酌情努力制定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職人員特別就可能與其公職人員的職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務外活動、任職、投資、資產以及貴重餽贈或重大利益向有關機關申報,爰經檢討現行規範與實務運作狀況酌予修正相關規定。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條文於97年10月1日施行迄今,對端正政風雖有助益,惟仍有部分實務作業相關疑義及現行法令窒礙難行之處,或立法政策上較具爭議性之議題尚待釐清與解決,並有針對上開「申報財產、主動公告、強制信託、變動申報」制度是否有效達成立法目的之檢討聲浪,遂已擬具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
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89年7月12日公布施行,迄今10餘年,除曾於103年11月26日因應大法官第716號解釋修正第15條遭違憲宣告之條文外,其餘條文均未曾修正。現行整體時空背景與本法制定時已有相當差異,遂擬具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107年5月22日三讀通過,並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在案。
預估期程
長期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82年7月2日制定公布施行迄今期間曾多次修正,最近一次全面修正於96年3月21日,並自97年10月1日施行。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89年公布施行,迄今10餘年,外界迭有檢討聲浪,認本法不當限制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及財產權。經檢討本法相關規定涵攝於具體個案時尚有疑義之處,實有作全面具體檢討並配合酌修之必要性。
相關資料
相關法規資料均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
進度回報
107-01-3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自97年修正施行迄今,經檢討本法相關規定實有重新檢討之必要,修正草案於107年1月30日函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業於107年4月18日、5月8日及8月14日由羅政務委員秉成主持召開審查會,仍有部分議題尚待研議。
107-05-2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已遵循大法官第716號解釋意旨及考量整體社會經濟狀況予以修正,業於107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107-06-1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107-12-1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已於107年12月13日施行。
111-02-18
近期因有部分立委就本法各條陸續進行提案修正,本部將參酌立委提案內容再行綜整擬具修正草案。
111-03-18
為落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課予公職人員財產內容公開透明之立法目的,爰重新檢討第6條規定,於111年3月11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111-05-13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規定修正部分,經行政院第3799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同年4月21日函報立法院審議。
111-06-10
另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8條一併增列縣(市)議員應辦理變動申報,以及於第20條規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該修正草案業於111年5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111-07-15
上開條文於111年6月22日總統公布施行。
決議序號: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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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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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廉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
決議內容
二、就民意機構與政務官之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請廉政署分析現行法令之執行成效與問題,檢討規範與實踐情況是否符合國際條約、標竿國家規範、全球反貪趨勢並反映臺灣社會的期待。
問題與背景
一、參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8條第5項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酌情努力制定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職人員特別就可能與其公職人員的職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務外活動、任職、投資、資產以及貴重餽贈或重大利益向有關機關申報。
二、是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就民意機構與政務官之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請廉政署分析現行法令之執行成效與問題,檢討規範與實踐情況是否符合國際條約、標竿國家規範、全球反貪趨勢並反映臺灣社會的期待。
評估與對策
一、我國自民國82年起,陸續制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陽光法案,藉由各種預防制度之管道匯流並達成國家廉能政治之最高價值。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現行條文內容已有資訊公開及揭露機制,確可達到程序透明公開及供公眾檢視監督之目的。復參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8條第5項,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酌情努力制定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職人員特別就可能與其公職人員的職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務外活動、任職、投資、資產以及貴重餽贈或重大利益向有關機關申報,爰經檢討現行規範與實務運作狀況酌予修正相關規定。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條文於97年10月1日施行迄今,對端正政風雖有助益,惟仍有部分實務作業相關疑義及現行法令窒礙難行之處,或立法政策上較具爭議性之議題尚待釐清與解決,並有針對上開「申報財產、主動公告、強制信託、變動申報」制度是否有效達成立法目的之檢討聲浪,遂已擬具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
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89年7月12日公布施行,迄今10餘年,除曾於103年11月26日因應大法官第716號解釋修正第15條遭違憲宣告之條文外,其餘條文均未曾修正。現行整體時空背景與本法制定時已有相當差異,遂擬具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107年5月22日三讀通過,並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在案。
預估期程
長期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82年7月2日制定公布施行迄今期間曾多次修正,最近一次全面修正於96年3月21日,並自97年10月1日施行。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89年公布施行,迄今10餘年,外界迭有檢討聲浪,認本法不當限制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及財產權。經檢討本法相關規定涵攝於具體個案時尚有疑義之處,實有作全面具體檢討並配合酌修之必要性。
相關資料
相關法規資料均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
進度回報
107-01-3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自97年修正施行迄今,經檢討本法相關規定實有重新檢討之必要,修正草案於107年1月30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107-05-2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已遵循大法官第716號解釋意旨及考量整體社會經濟狀況予以修正,業於107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107-06-1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