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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序號: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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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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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政司
協辦機關: 無
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
決議內容
三、(一)遊說法:國會助理納入遊說法之規範範圍。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一、 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5次會議針對「5-3-1檢討反貪腐法制」係以落實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進行討論,其決議為各類型公務員(各級民代、政務官、事務官、與司法人員等)之廉政監理應事權統一;另檢討民意機構與政務官之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是否符合國際條約、標竿國家規範、全球反貪趨勢並反映臺灣社會的期待。
二、 另依據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3次增開會議紀錄,現行遊說法所定之被遊說者,涵蓋總統、副總統、民意代表、地方政府正、副首長及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政務人員,卻未如美國、加拿大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考量國會助理可能為實際法案之推動者,為強化遊說透明機制,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請研議有否納入被遊說者規範之必要。
貳、背景說明:
針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之決議,茲以遊說法之立法目的,即在於將以往利益團體私下接觸行政官員或民意代表之行為,攤在陽光下,爰就遊說登記方式、財務申報及保管方式、公開及資訊揭露已有明文,使遊說能在公開、透明之程序下進行,以供大眾檢視、監督,防止不當利益輸送與決策過程黑箱,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規定。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 有關國會助理是否納入被遊說者規範1節,事涉修法,考量國會助理係為協助立法委員擬訂或過濾法案之角色,對於法案之實際推動具有影響力,另參考美國、加拿大遊說法規,亦有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為避免渠等造成規避法律適用情事,並防杜不當利益輸送,未來似可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另基於同一事理,地方民意代表助理是否一併納入規範,因影響層面廣泛,須通盤考量。
二、 目前遊說法所定之被遊說者,涵蓋總統、副總統、民意代表、地方政府正、副首長及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政務人員,對於民意代表之透明運作已有機制,於遊說法修正前,本部將持續透過定期講習宣導,積極輔導民意代表及其助理遵守遊說法規定,落實遊說登記。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將國會助理列為本法所規範之被遊說對象,有利決策過程之資訊揭露,在未完成修法前,仍將持續宣導是類人員協助落實遊說登記,以達規範實益。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定期召開遊說法宣導說明會:
為積極輔導民意代表及其助理遵守遊說法規定,落實遊說登記,本部每年定期分別於北、中、南地區辦理遊說法宣導說明會。
長期(二年以上)
國會助理納為本法規範之被遊說對象:
本部110年4月29日函報行政院審查遊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將包含國會助理之各級民意代表助理納入本法規範之被遊說對象,將持續推動修法。
相關資料
一、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3次增開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2
進度回報
107年107年遊說法宣導共計舉辦8場次,分由本部政風處結合107年公務機密及安全維護講習於107年4月17日、5月7日及5月11日辦理3場次;本部民政司於法務部廉政署107年4月30日及7月18日辦理廉政人員訓練班授課2場次;本部民政司於107年8月16日、22日及29日辦理遊說法宣導說明會3場次
已完成
108年遊說法宣導共計舉辦8場次,分由本部政風處結合廉政宣導於108年8月14日及28日辦理2場次;本部民政司於法務部廉政署108年5月3日及9月10日辦理廉政人員訓練班授課2場次;本部民政司於108年3月25日、4月10日、12日及17日辦理遊說法宣導說明會4場次
已完成
109年7月2日、7月8日、7月17日、7月29日於北、中、南辦理4場次遊說法宣導說明會
已完成
109-09-22邀集監察院、銓敘部、法務部召開修法座談會
經參酌相關意見後重整草案,修正重點包括擴大被遊說者範圍、簡化遊說登記事項、增列違反外、陸、港、澳遊說規定罰則及修正違法裁處機關分工等。
111-01-26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原則審查完竣
本部提送之遊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於111年1月26日原則審查完竣,尚待院會討論。
112年建置遊說線上登記系統
本部持續每年於北、中、南地區分別辦理遊說法宣導說明會,並配合政風單位、廉政單位訓練需求,宣導遊說法等陽光法案。另本部於112年建置遊說線上登記系統,提升遊說登記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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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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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政司
協辦機關: 無
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
決議內容
三、(一)遊說法:國會助理納入遊說法之規範範圍。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一、 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5次會議針對「5-3-1檢討反貪腐法制」係以落實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進行討論,其決議為各類型公務員(各級民代、政務官、事務官、與司法人員等)之廉政監理應事權統一;另檢討民意機構與政務官之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是否符合國際條約、標竿國家規範、全球反貪趨勢並反映臺灣社會的期待。
二、 另依據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3次增開會議紀錄,現行遊說法所定之被遊說者,涵蓋總統、副總統、民意代表、地方政府正、副首長及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政務人員,卻未如美國、加拿大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考量國會助理可能為實際法案之推動者,為強化遊說透明機制,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請研議有否納入被遊說者規範之必要。
貳、背景說明:
針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之決議,茲以遊說法之立法目的,即在於將以往利益團體私下接觸行政官員或民意代表之行為,攤在陽光下,爰就遊說登記方式、財務申報及保管方式、公開及資訊揭露已有明文,使遊說能在公開、透明之程序下進行,以供大眾檢視、監督,防止不當利益輸送與決策過程黑箱,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規定。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 有關國會助理是否納入被遊說者規範1節,事涉修法,考量國會助理係為協助立法委員擬訂或過濾法案之角色,對於法案之實際推動具有影響力,另參考美國、加拿大遊說法規,亦有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為避免渠等造成規避法律適用情事,並防杜不當利益輸送,未來似可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另基於同一事理,地方民意代表助理是否一併納入規範,因影響層面廣泛,須通盤考量。
二、 目前遊說法所定之被遊說者,涵蓋總統、副總統、民意代表、地方政府正、副首長及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政務人員,對於民意代表之透明運作已有機制,於遊說法修正前,本部將持續透過定期講習宣導,積極輔導民意代表及其助理遵守遊說法規定,落實遊說登記。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將國會助理列為本法所規範之被遊說對象,有利決策過程之資訊揭露,在未完成修法前,仍將持續宣導是類人員協助落實遊說登記,以達規範實益。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定期召開遊說法宣導說明會
一、 研提遊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積極輔導民意代表及其助理遵守遊說法規定,落實遊說登記。
二、 110年遊說法宣導說明會預定於本年8月底前辦理完竣。
相關資料
一、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3次增開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2
二、 遊說法第2條條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D0020062&DF=&SNo=2
進度回報
107年107年遊說法宣導共計舉辦8場次,分由本部政風處結合107年公務機密及安全維護講習於107年4月17日、5月7日及5月11日辦理3場次;本部民政司於法務部廉政署107年4月30日及7月18日辦理廉政人員訓練班授課2場次;本部民政司於107年8月16日、22日及29日辦理遊說法宣導說明會3場次
已完成
108年遊說法宣導共計舉辦8場次,分由本部政風處結合廉政宣導於108年8月14日及28日辦理2場次;本部民政司於法務部廉政署108年5月3日及9月10日辦理廉政人員訓練班授課2場次;本部民政司於108年3月25日、4月10日、12日及17日辦理遊說法宣導說明會4場次
已完成
109年7月2日、7月8日、7月17日、7月29日於北、中、南辦理4場次遊說法宣導說明會
已完成
109-09-22邀集監察院、銓敘部、法務部召開修法座談會
經參酌相關意見後重整草案,修正重點包括擴大被遊說者範圍、簡化遊說登記事項、增列違反外、陸、港、澳遊說規定罰則及修正違法裁處機關分工等。
決議序號: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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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政司
協辦機關: 無
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
決議內容
三、(一)遊說法:國會助理納入遊說法之規範範圍。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一、 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5次會議針對「5-3-1檢討反貪腐法制」係以落實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進行討論,其決議為各類型公務員(各級民代、政務官、事務官、與司法人員等)之廉政監理應事權統一;另檢討民意機構與政務官之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是否符合國際條約、標竿國家規範、全球反貪趨勢並反映臺灣社會的期待。
二、 另依據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3次增開會議紀錄,現行遊說法所定之被遊說者,涵蓋總統、副總統、民意代表、地方政府正、副首長及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政務人員,卻未如美國、加拿大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考量國會助理可能為實際法案之推動者,為強化遊說透明機制,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請研議有否納入被遊說者規範之必要。
貳、背景說明:
針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之決議,茲以遊說法之立法目的,即在於將以往利益團體私下接觸行政官員或民意代表之行為,攤在陽光下,爰就遊說登記方式、財務申報及保管方式、公開及資訊揭露已有明文,使遊說能在公開、透明之程序下進行,以供大眾檢視、監督,防止不當利益輸送與決策過程黑箱,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規定。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 有關國會助理是否納入被遊說者規範1節,事涉修法,考量國會助理係為協助立法委員擬訂或過濾法案之角色,對於法案之實際推動具有影響力,另參考美國、加拿大遊說法規,亦有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為避免渠等造成規避法律適用情事,並防杜不當利益輸送,未來似可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惟被遊說者助理在中央民意機關除國會助理,地方民意機關有議會助理,在行政機關另置有秘書,是否一併納入規範,因影響層面廣泛,須通盤考量。
二、 基於遊說法對民意機關之透明陽光已有機制,且現行遊說法所定之被遊說者,涵蓋總統、副總統、民意代表、地方政府正、副首長及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政務人員,於適用上亦無爭議。又實務運作上,目前尚無國會助理因接受遊說涉有違法情事之具體案件,且國會助理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希冀改革司法體制之主要目標較為無涉,爰遊說法尚無修法之急迫性,本部將蒐集各界意見,並於社會各界凝聚修法共識前,持續透過定期講習宣導,積極輔導民意代表及其助理遵守遊說法規定,落實遊說登記。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將國會助理列為本法所規範之被遊說對象,固有利決策過程之資訊揭露,惟目前實務上並無是類人員接受遊說涉有違法情事,修法效益似屬有限,並以連帶影響對象廣泛,尚待審慎研議。在未完成修法前,仍將持續宣導是類人員協助落實遊說登記,以達規範實益。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定期召開遊說法宣導說明會
一、 遊說法尚無修法之急迫性,本部將蒐集各界意見,持續透過定期講習宣導,積極輔導民意代表及其助理遵守遊說法規定,落實遊說登記。
二、 配合109年5月20日第15任總統、副總統宣誓就職,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或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被遊說者)有所更迭,為使渠等及其機要人員熟悉遊說法規定及實務運作,以落實遊說登記,109年遊說法宣導說明會預定於本年8月底前辦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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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3次增開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2
二、 遊說法第2條條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D0020062&DF=&S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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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07年遊說法宣導共計舉辦8場次,分由本部政風處結合107年公務機密及安全維護講習於107年4月17日、5月7日及5月11日辦理3場次;本部民政司於法務部廉政署107年4月30日及7月18日辦理廉政人員訓練班授課2場次;本部民政司於107年8月16日、22日及29日辦理遊說法宣導說明會3場次
已完成
108年遊說法宣導共計舉辦8場次,分由本部政風處結合廉政宣導於108年8月14日及28日辦理2場次;本部民政司於法務部廉政署108年5月3日及9月10日辦理廉政人員訓練班授課2場次;本部民政司於108年3月25日、4月10日、12日及17日辦理遊說法宣導說明會4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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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政司
協辦機關: 無
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
決議內容
三、(一)遊說法:國會助理納入遊說法之規範範圍。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一、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5次會議針對「5-3-1檢討反貪腐法制」係以落實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進行討論,其決議為各類型公務員(各級民代、政務官、事務官、與司法人員等)之廉政監理應事權統一;另檢討民意機構與政務官之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是否符合國際條約、標竿國家規範、全球反貪趨勢並反映臺灣社會的期待。
二、另依據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3次增開會議紀錄,現行遊說法所定之被遊說者,涵蓋總統、副總統、民意代表、地方政府正、副首長及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政務人員,卻未如美國、加拿大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考量國會助理可能為實際法案之推動者,為強化遊說透明機制,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請研議有否納入被遊說者規範之必要。
貳、背景說明:
針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之決議,茲以遊說法之立法目的,即在於將以往利益團體私下接觸行政官員或民意代表之行為,攤在陽光下,爰就遊說登記方式、財務申報及保管方式、公開及資訊揭露已有明文,使遊說能在公開、透明之程序下進行,以供大眾檢視、監督,防止不當利益輸送與決策過程黑箱,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規定。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有關國會助理是否納入被遊說者規範1節,事涉修法,考量國會助理係為協助立法委員擬訂或過濾法案之角色,對於法案之實際推動具有影響力,另參考美國、加拿大遊說法規,亦有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為避免渠等造成規避法律適用情事,並防杜不當利益輸送,未來似可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惟被遊說者助理在中央民意機關除國會助理,地方民意機關有議會助理,在行政機關另置有秘書,是否一併納入規範,因影響層面廣泛,須通盤考量。
二、基於遊說法對民意機關之透明陽光已有機制,且現行遊說法所定之被遊說者,涵蓋總統、副總統、民意代表、地方政府正、副首長及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政務人員,於適用上亦無爭議。又實務運作上,目前尚無國會助理因接受遊說涉有違法情事之具體案件,且國會助理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希冀改革司法體制之主要目標較為無涉,爰遊說法尚無修法之急迫性,本部將蒐集各界意見,並於社會各界凝聚修法共識前,持續透過定期講習宣導,積極輔導民意代表及其助理遵守遊說法規定,落實遊說登記。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將國會助理列為本法所規範之被遊說對象,固有利決策過程之資訊揭露,惟目前實務上並無是類人員接受遊說涉有違法情事,修法效益似屬有限,並以連帶影響對象廣泛,尚待審慎研議。在未完成修法前,仍將持續宣導是類人員協助落實遊說登記,以達規範實益。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定期召開遊說法宣導說明會
一、遊說法尚無修法之急迫性,本部將蒐集各界意見,持續透過定期講習宣導,積極輔導民意代表及其助理遵守遊說法規定,落實遊說登記。
二、108年遊說法宣導說明會預定於本年4月中旬前辦理完竣。
相關資料
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3次增開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2
二、遊說法第2條條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D0020062&DF=&SNo=2
進度回報
107年遊說法宣導共計舉辦8場次,分由本部政風處結合107年公務機密及安全維護講習於107年4月17日、5月7日及5月11日辦理3場次;本部民政司於法務部廉政署107年4月30日及7月18日辦理廉政人員訓練班授課2場次;本司於107年8月16日、22日及29日辦理遊說法宣導說明會3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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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遊說法宣導說明會業於108年3月25日、4月10日、12日及17日辦理4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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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
決議內容
三、(一)遊說法:國會助理納入遊說法之規範範圍。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一、 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5次會議針對「5-3-1檢討反貪腐法制」係以落實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進行討論,其決議為各類型公務員(各級民代、政務官、事務官、與司法人員等)之廉政監理應事權統一;另檢討民意機構與政務官之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是否符合國際條約、標竿國家規範、全球反貪趨勢並反映臺灣社會的期待。
二、 另依據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3次增開會議紀錄,現行遊說法所定之被遊說者,涵蓋總統、副總統、民意代表、地方政府正、副首長及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政務人員,卻未如美國、加拿大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考量國會助理可能為實際法案之推動者,為強化遊說透明機制,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請研議有否納入被遊說者規範之必要。
貳、背景說明:
針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之決議,茲以遊說法之立法目的,即在於將以往利益團體私下接觸行政官員或民意代表之行為,攤在陽光下,爰就遊說登記方式、財務申報及保管方式、公開及資訊揭露已有明文,使遊說能在公開、透明之程序下進行,以供大眾檢視、監督,防止不當利益輸送與決策過程黑箱,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規定。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 有關國會助理是否納入被遊說者規範1節,事涉修法,考量國會助理係為協助立法委員擬訂或過濾法案之角色,對於法案之實際推動具有影響力,另參考美國、加拿大遊說法規,亦有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為避免渠等造成規避法律適用情事,並防杜不當利益輸送,未來似可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惟被遊說者助理在中央民意機關除國會助理,地方民意機關有議會助理,在行政機關另置有秘書,是否一併納入規範,因影響層面廣泛,須通盤考量。
二、 基於遊說法對民意機關之透明陽光已有機制,且現行遊說法所定之被遊說者,涵蓋總統、副總統、民意代表、地方政府正、副首長及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政務人員,於適用上亦無爭議。又實務運作上,目前尚無國會助理因接受遊說涉有違法情事之具體案件,且國會助理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希冀改革司法體制之主要目標較為無涉,爰遊說法尚無修法之急迫性,本部將蒐集各界意見,並於社會各界凝聚修法共識前,持續透過定期講習宣導,積極輔導民意代表及其助理遵守遊說法規定,落實遊說登記。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將國會助理列為本法所規範之被遊說對象,固有利決策過程之資訊揭露,惟目前實務上並無是類人員接受遊說涉有違法情事,修法效益似屬有限,並以連帶影響對象廣泛,尚待審慎研議。在未完成修法前,仍將持續宣導是類人員協助落實遊說登記,以達規範實益。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定期召開遊說法宣導說明會
一、遊說法尚無修法之急迫性,本部將蒐集各界意見,持續透過定期講習宣導,積極輔導民意代表及其助理遵守遊說法規定,落實遊說登記。
二、108年遊說法宣導說明會預定於本年4月中旬前辦理完竣。
相關資料
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3次增開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2
二、遊說法第2條條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D0020062&DF=&SNo=2
進度回報
107年遊說法宣導共計舉辦8場次,分由本部政風處結合107年公務機密及安全維護講習於107年4月17日、5月7日及5月11日辦理3場次;本部民政司於法務部廉政署107年4月30日及7月18日辦理廉政人員訓練班授課2場次;本司於107年8月16日、22日及29日辦理遊說法宣導說明會3場次
已完成
決議序號: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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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
決議內容
三、(一)遊說法:國會助理納入遊說法之規範範圍。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一、 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5次會議針對「5-3-1檢討反貪腐法制」係以落實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進行討論,其決議為各類型公務員(各級民代、政務官、事務官、與司法人員等)之廉政監理應事權統一;另檢討民意機構與政務官之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是否符合國際條約、標竿國家規範、全球反貪趨勢並反映臺灣社會的期待。
二、 另依據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3次增開會議紀錄,現行遊說法所定之被遊說者,涵蓋總統、副總統、民意代表、地方政府正、副首長及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政務人員,卻未如美國、加拿大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考量國會助理可能為實際法案之推動者,為強化遊說透明機制,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請研議有否納入被遊說者規範之必要。
貳、背景說明:
針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之決議,茲以遊說法之立法目的,即在於將以往利益團體私下接觸行政官員或民意代表之行為,攤在陽光下,爰就遊說登記方式、財務申報及保管方式、公開及資訊揭露已有明文,使遊說能在公開、透明之程序下進行,以供大眾檢視、監督,防止不當利益輸送與決策過程黑箱,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規定。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 有關國會助理是否納入被遊說者規範1節,事涉修法,考量國會助理係為協助立法委員擬訂或過濾法案之角色,對於法案之實際推動具有影響力,另參考美國、加拿大遊說法規,亦有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為避免渠等造成規避法律適用情事,並防杜不當利益輸送,未來似可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惟被遊說者助理在中央民意機關除國會助理,地方民意機關有議會助理,在行政機關另置有秘書,是否一併納入規範,因影響層面廣泛,須通盤考量。
二、 基於遊說法對民意機關之透明陽光已有機制,且現行遊說法所定之被遊說者,涵蓋總統、副總統、民意代表、地方政府正、副首長及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政務人員,於適用上亦無爭議。又實務運作上,目前尚無國會助理因接受遊說涉有違法情事之具體案件,且國會助理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希冀改革司法體制之主要目標較為無涉,爰遊說法尚無修法之急迫性,本部將蒐集各界意見,並於社會各界凝聚修法共識前,持續透過定期講習宣導,積極輔導民意代表及其助理遵守遊說法規定,落實遊說登記。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將國會助理列為本法所規範之被遊說對象,固有利決策過程之資訊揭露,惟目前實務上並無是類人員接受遊說涉有違法情事,修法效益似屬有限,並以連帶影響對象廣泛,尚待審慎研議。在未完成修法前,仍將持續宣導是類人員協助落實遊說登記,以達規範實益。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一、 遊說法尚無修法之急迫性,本部將蒐集各界意見,持續透過定期講習宣導,積極輔導民意代表及其助理遵守遊說法規定,落實遊說登記。
二、 107年遊說法宣導說明會預定於本年8月至10月間辦理。
相關資料
一、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3次增開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2
二、 遊說法第2條條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
aspx?PC=D0020062&DF=&S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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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序號: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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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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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政司
協辦機關: 無
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
決議內容
三、(一)遊說法:國會助理納入遊說法之規範範圍。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一、 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5次會議針對「5-3-1檢討反貪腐法制」係以落實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進行討論,其決議為各類型公務員(各級民代、政務官、事務官、與司法人員等)之廉政監理應事權統一;另檢討民意機構與政務官之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是否符合國際條約、標竿國家規範、全球反貪趨勢並反映臺灣社會的期待。
二、 另依據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3次增開會議紀錄,現行遊說法所定之被遊說者,涵蓋總統、副總統、民意代表、地方政府正、副首長及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政務人員,卻未如美國、加拿大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考量國會助理可能為實際法案之推動者,為強化遊說透明機制,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請研議有否納入被遊說者規範之必要。
貳、背景說明:
針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之決議,茲以遊說法之立法目的,即在於將以往利益團體私下接觸行政官員或民意代表之行為,攤在陽光下,爰就遊說登記方式、財務申報及保管方式、公開及資訊揭露已有明文,使遊說能在公開、透明之程序下進行,以供大眾檢視、監督,防止不當利益輸送與決策過程黑箱,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規定。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 有關國會助理是否納入被遊說者規範1節,事涉修法,考量國會助理係為協助立法委員擬訂或過濾法案之角色,對於法案之實際推動具有影響力,另參考美國、加拿大遊說法規,亦有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為避免渠等造成規避法律適用情事,並防杜不當利益輸送,未來似可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惟被遊說者助理在中央民意機關除國會助理,地方民意機關有議會助理,在行政機關另置有秘書,是否一併納入規範,因影響層面廣泛,須通盤考量。
二、 基於遊說法對民意機關之透明陽光已有機制,且現行遊說法所定之被遊說者,涵蓋總統、副總統、民意代表、地方政府正、副首長及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政務人員,於適用上亦無爭議。又實務運作上,目前尚無國會助理因接受遊說涉有違法情事之具體案件,且國會助理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希冀改革司法體制之主要目標較為無涉,爰遊說法尚無修法之急迫性,本部將蒐集各界意見,並於社會各界凝聚修法共識前,持續透過定期講習宣導,積極輔導民意代表及其助理遵守遊說法規定,落實遊說登記。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將國會助理列為本法所規範之被遊說對象,固有利決策過程之資訊揭露,惟目前實務上並無是類人員接受遊說涉有違法情事,修法效益似屬有限,並以連帶影響對象廣泛,尚待審慎研議。在未完成修法前,仍將持續宣導是類人員協助落實遊說登記,以達規範實益。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兩年內)
一、 遊說法尚無修法之急迫性,本部將蒐集各界意見,持續透過定期講習宣導,積極輔導民意代表及其助理遵守遊說法規定,落實遊說登記。
二、 107年遊說法宣導說明會預定於本年8月至10月間辦理。
相關資料
一、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3次增開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2
二、 遊說法第2條條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D0020062&DF=&S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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