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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序號:6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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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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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廉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
決議內容
三、(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就主動公告制度,強制信託制度與變動申報制度之修正,參酌政府透明、標竿國家作法、人才延攬及社會期待等相關因素,進行檢討與提出修法方向。
問題與背景
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為建立清廉政府形象,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以推動廉能政治,並確保民眾對於政府之信賴,於82年立法院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嗣於97年10月1大幅修正施行迄今,對端正政風雖有助益,惟仍有部分實務作業相關疑義及現行法令窒礙難行之處,或立法政策上較具爭議性之議題尚待釐清與解決,並有針對上開「申報財產、主動公告、強制信託、變動申報」制度是否有效達成立法目的之檢討聲浪。
二、是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就主動公告制度,強制信託制度與變動申報制度之修正,參酌政府透明、標竿國家作法、人才延攬及社會期待等相關因素,進行檢討與提出修法方向。
評估與對策
一、參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8條第5項,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酌情努力制定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職人員特別就可能與其公職人員的職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務外活動、任職、投資、資產以及貴重餽贈或重大利益向有關機關申報。
二、為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8條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要求公職人員就資產或重大利益向有關機關申報之立法意旨,經檢討上開「申報財產、主動公告、強制信託、變動申報」制度是否有效達成財申法立法目的,提出可能之改革方案,包含限縮公股董監事申報義務;修正申報期間與基準日;明定財產申報查核平臺之法定使用目的;限縮主動公告財產申報人員之範圍;強制信託及變動申報義務併同修正;降低裁罰金額並刪除刑事處罰規定;明定公職候選人之裁處罰鍰管轄機關等,俾利政府延攬人才,並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之立法目的,建立全民對政府施政廉能之信賴。
預估期程
中期
相關資料
相關法規資料均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
進度回報
107-01-3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業於107年1月30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107-04-18
行政院業於107年4月18日由羅政務委員秉成主持召開審查會,仍有部分議題尚待研議,俟審查完竣後函報立法院審議。
107-05-08
行政院業於107年5月8日由羅政務委員秉成主持召開審查會,仍有部分議題尚待研議,俟審查完竣後函報立法院審議。
107-08-14
行政院業於107年8月14日由羅政務委員秉成主持召開審查會,仍有部分議題尚待研議,俟審查完竣後函報立法院審議。其中有關公職候選人申報財產議題,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進行比較法研究後,再與內政部及本部協商以獲致共識。
108-01
案經中央選舉委會委託中央大學研究,於108年1月間將「公職候選人登記時財產申報施行成效檢討之研究」成果報告書函送本部,本部將研析其研究成果,再行擬具修正草案內容函報行政院。
108-05-03
立法院於108年5月3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第6條及第14條,分別為:立法委員李俊俋等人提案於第6條增訂第3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10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立法委員莊瑞雄等人提案於第14條增訂第3款規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該選舉委員會處理。
108-05-2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8年5月2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0721號總統令公布。
110-01-15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立法院於109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及第20條修正案,以符合民法規範。
111-02-18
近期因有部分立委就本法各條陸續進行提案修正,本部將參酌立委提案內容再行綜整擬具修正草案。
111-03-18
為落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課予公職人員財產內容公開透明之立法目的,爰重新檢討第6條規定,於111年3月11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111-05-13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規定修正部分,經行政院第3799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同年4月21日函報立法院審議。
111-06-10
另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8條一併增列縣(市)議員應辦理變動申報,以及於第20條規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該修正草案業於111年5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111-07-15
上開條文於111年6月22日總統公布施行。
決議序號:6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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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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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廉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
決議內容
三、(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就主動公告制度,強制信託制度與變動申報制度之修正,參酌政府透明、標竿國家作法、人才延攬及社會期待等相關因素,進行檢討與提出修法方向。
問題與背景
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為建立清廉政府形象,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以推動廉能政治,並確保民眾對於政府之信賴,於82年立法院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嗣於97年10月1大幅修正施行迄今,對端正政風雖有助益,惟仍有部分實務作業相關疑義及現行法令窒礙難行之處,或立法政策上較具爭議性之議題尚待釐清與解決,並有針對上開「申報財產、主動公告、強制信託、變動申報」制度是否有效達成立法目的之檢討聲浪。
二、是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就主動公告制度,強制信託制度與變動申報制度之修正,參酌政府透明、標竿國家作法、人才延攬及社會期待等相關因素,進行檢討與提出修法方向。
評估與對策
一、參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8條第5項,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酌情努力制定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職人員特別就可能與其公職人員的職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務外活動、任職、投資、資產以及貴重餽贈或重大利益向有關機關申報。
二、為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8條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要求公職人員就資產或重大利益向有關機關申報之立法意旨,經檢討上開「申報財產、主動公告、強制信託、變動申報」制度是否有效達成財申法立法目的,提出可能之改革方案,包含限縮公股董監事申報義務;修正申報期間與基準日;明定財產申報查核平臺之法定使用目的;限縮主動公告財產申報人員之範圍;強制信託及變動申報義務併同修正;降低裁罰金額並刪除刑事處罰規定;明定公職候選人之裁處罰鍰管轄機關等,俾利政府延攬人才,並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之立法目的,建立全民對政府施政廉能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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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3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業於107年1月30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107-04-18
行政院業於107年4月18日由羅政務委員秉成主持召開審查會,仍有部分議題尚待研議,俟審查完竣後函報立法院審議。
107-05-08
行政院業於107年5月8日由羅政務委員秉成主持召開審查會,仍有部分議題尚待研議,俟審查完竣後函報立法院審議。
107-08-14
行政院業於107年8月14日由羅政務委員秉成主持召開審查會,仍有部分議題尚待研議,俟審查完竣後函報立法院審議。其中有關公職候選人申報財產議題,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進行比較法研究後,再與內政部及本部協商以獲致共識。
108-01
案經中央選舉委會委託中央大學研究,於108年1月間將「公職候選人登記時財產申報施行成效檢討之研究」成果報告書函送本部,本部將研析其研究成果,再行擬具修正草案內容函報行政院。
108-05-03
其中有關公職候選人申報財產議題。立法院於108年5月3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於108年5月2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0721號總統令公布,修正第6條及第14條,分別為:立法委員李俊俋等人提案於第6條增訂第3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第14條增訂第3款規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該選舉委員會處理。
110-01-15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立法院於109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及第20條修正案,以符合民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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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就主動公告制度,強制信託制度與變動申報制度之修正,參酌政府透明、標竿國家作法、人才延攬及社會期待等相關因素,進行檢討與提出修法方向。
問題與背景
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為建立清廉政府形象,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以推動廉能政治,並確保民眾對於政府之信賴,於82年立法院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嗣於97年10月1大幅修正施行迄今,對端正政風雖有助益,惟仍有部分實務作業相關疑義及現行法令窒礙難行之處,或立法政策上較具爭議性之議題尚待釐清與解決,並有針對上開「申報財產、主動公告、強制信託、變動申報」制度是否有效達成立法目的之檢討聲浪。
二、是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就主動公告制度,強制信託制度與變動申報制度之修正,參酌政府透明、標竿國家作法、人才延攬及社會期待等相關因素,進行檢討與提出修法方向。
評估與對策
一、參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8條第5項,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酌情努力制定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職人員特別就可能與其公職人員的職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務外活動、任職、投資、資產以及貴重餽贈或重大利益向有關機關申報。
二、為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8條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要求公職人員就資產或重大利益向有關機關申報之立法意旨,經檢討上開「申報財產、主動公告、強制信託、變動申報」制度是否有效達成財申法立法目的,提出可能之改革方案,包含限縮公股董監事申報義務;修正申報期間與基準日;明定財產申報查核平臺之法定使用目的;限縮主動公告財產申報人員之範圍;強制信託及變動申報義務併同修正;降低裁罰金額並刪除刑事處罰規定;明定公職候選人之裁處罰鍰管轄機關等,俾利政府延攬人才,並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之立法目的,建立全民對政府施政廉能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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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業於107年1月30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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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業於107年4月18日由羅政務委員秉成主持召開審查會,仍有部分議題尚待研議,俟審查完竣後函報立法院審議。
107-05-08
行政院業於107年5月8日由羅政務委員秉成主持召開審查會,仍有部分議題尚待研議,俟審查完竣後函報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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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業於107年8月14日由羅政務委員秉成主持召開審查會,仍有部分議題尚待研議,俟審查完竣後函報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