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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序號:6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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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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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廉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
決議內容
三、(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主管機關應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16號,當前社會政治經濟背景、人民觀感與期待、國家人才延攬等,審慎評估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公職人員監督機關為交易行為限制之例外必要性與利弊評估。
問題與背景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89年7月12日公布施行,迄今10餘年,除曾於103年11月26日因應大法官第716號解釋修正第15條遭違憲宣告之條文外,其餘條文均未曾修正。查本法係為達成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所採取之必要方式,惟相關規定仍不免對於憲法所保障公職人員及關係人所享有之財產權及契約自由、營業自由等基本權利之過度限制。
二、是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主管機關應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16號,當前社會政治經濟背景、人民觀感與期待、國家人才延攬等,審慎評估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公職人員監督機關為交易行為限制之例外必要性與利弊評估。
評估與對策
一、鑑於公職人員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易衍生不公平競爭、不當利益輸送之弊端,故交易行為禁止規定旨在防範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憑恃公職人員在政府機關任職所擁有之職權或影響力,取得較一般人更為優越或不公平之機會或條件而與政府機關進行交易,雖不違反比例原則,然遭大法官第716號解釋指摘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
二、參酌大法官第716號解釋意旨,修正草案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公職人員監督機關為交易行為限制之例外,例如: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一定金額以下之交易等。另為提升關係人之利益揭露及資訊公開,修正草案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為交易行為前,應主動表明其身分關係,並於交易成立後,該交易機關亦應對外公開,俾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防止利益衝突揭露之意旨及精神。
預估期程
短期
相關資料
相關法規資料均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
進度回報
107-05-2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於107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107-06-1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依本法第23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107-12-1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已於107年12月13日施行。
決議序號:6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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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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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廉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
決議內容
三、(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主管機關應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16號,當前社會政治經濟背景、人民觀感與期待、國家人才延攬等,審慎評估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公職人員監督機關為交易行為限制之例外必要性與利弊評估。
問題與背景
一、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所採取之必要方式,惟相關規定仍不免對於憲法所保障公職人員及關係人所享有之財產權及契約自由、營業自由等基本權利之過度限制。
二、是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主管機關應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16號,當前社會政治經濟背景、人民觀感與期待、國家人才延攬等,審慎評估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公職人員監督機關為交易行為限制之例外必要性與利弊評估。
評估與對策
一、鑑於公職人員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易衍生不公平競爭、不當利益輸送之弊端,故交易行為禁止規定旨在防範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憑恃公職人員在政府機關任職所擁有之職權或影響力,取得較一般人更為優越或不公平之機會或條件而與政府機關進行交易,雖不違反比例原則,然遭大法官第716號解釋指摘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
二、參酌大法官第716號解釋意旨,修正草案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公職人員監督機關為交易行為限制之例外,例如: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一定金額以下之交易等。另為提升關係人之利益揭露及資訊公開,修正草案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為交易行為前,應主動表明其身分關係,並於交易成立後,該交易機關亦應對外公開,俾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防止利益衝突揭露之意旨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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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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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回報
107-05-2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於107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107-06-1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依本法第23條規定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107-12-1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於107年12月13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