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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序號: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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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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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假扣押制度需平衡兼顧債權人利益之實現與債務人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目前於假扣押最高法院裁判見解不一,釋明的舉證門檻不明,應請司法院轉知最高法院儘速統一見解。
問題與背景
最高法院就假扣押聲請之准駁,認須合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至其具體情形,有認債務人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即足涵攝在內,惟亦有認求償金額是否龐大,尚與債務人日後是否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無必然關係,債權人仍須提出足以釋明債務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將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之行為、移往遠方、逃匿無蹤、隱匿財產或其他類此情事之證據。鑑於最高法院就假扣押原因之釋明,標準顯然不一,彼此間甚至矛盾衝突,惟該二見解均有下級法院採用,而使債權人無從預期裁判結果,且債權人於取得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前,無從循合法途徑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狀況,若採後說,實屬強人所難,將使債權人聲請資產保全幾無獲准之可能;況且,縱因查得債務人有脫產行為而取得准予假扣押之裁定,然財產既已移轉予第三人,該等假扣押裁定已無實益,故實有統一司法實務合理見解以供遵循之必要。(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決議說明參照)
評估與對策
一、依決議於106年6月1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060014804號函請最高法院參處。
二、另將於107年7月20日舉辦「假扣押裁量基準法制-理論與案例研討會」,瞭解相關的問題及外界意見後,作為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處分規定之參考。
三、修法期程視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議情形而定。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將於107年7月20日舉辦「假扣押裁量基準法制-理論與案例研討會」
長期(二年以上)
將持續召開研修會議研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06-01
函請最高法院參處。
107-07-20
舉辦「假扣押裁量基準法制-理論與案例研討會」。
108-5
於108年5月至109年7月間,召開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第85至103次會議研議相關條文之修正。
決議序號: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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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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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假扣押制度需平衡兼顧債權人利益之實現與債務人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目前於假扣押最高法院裁判見解不一,釋明的舉證門檻不明,應請司法院轉知最高法院儘速統一見解。
問題與背景
最高法院就假扣押聲請之准駁,認須合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至其具體情形,有認債務人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即足涵攝在內,惟亦有認求償金額是否龐大,尚與債務人日後是否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無必然關係,債權人仍須提出足以釋明債務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將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之行為、移往遠方、逃匿無蹤、隱匿財產或其他類此情事之證據。鑑於最高法院就假扣押原因之釋明,標準顯然不一,彼此間甚至矛盾衝突,惟該二見解均有下級法院採用,而使債權人無從預期裁判結果,且債權人於取得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前,無從循合法途徑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狀況,若採後說,實屬強人所難,將使債權人聲請資產保全幾無獲准之可能;況且,縱因查得債務人有脫產行為而取得准予假扣押之裁定,然財產既已移轉予第三人,該等假扣押裁定已無實益,故實有統一司法實務合理見解以供遵循之必要。(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決議說明參照)
評估與對策
一、依決議於106年6月1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060014804號函請最高法院參處。
二、另將於107年7月20日舉辦「假扣裁量基準法制-理論與案例研討會」,瞭解相關的問題及外界意見後,作為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處分規定之參考。
三、修法期程視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議情形而定。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將於107年7月20日舉辦「假扣裁量基準法制-理論與案例研討會」
中期(一到二年內)
預計於108年上半年完成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假扣押規定之修正草案。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06-01
函請最高法院參處。
107-07-20
舉辦「假扣裁量基準法制-理論與案例研討會」。
108-5
於108年5月至7月間,召開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第85至87次會議研議相關條文之修正。
決議序號: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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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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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假扣押制度需平衡兼顧債權人利益之實現與債務人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目前於假扣押最高法院裁判見解不一,釋明的舉證門檻不明,應請司法院轉知最高法院儘速統一見解。
問題與背景
最高法院就假扣押聲請之准駁,認須合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至其具體情形,有認債務人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即足涵攝在內,惟亦有認求償金額是否龐大,尚與債務人日後是否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無必然關係,債權人仍須提出足以釋明債務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將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之行為、移往遠方、逃匿無蹤、隱匿財產或其他類此情事之證據。鑑於最高法院就假扣押原因之釋明,標準顯然不一,彼此間甚至矛盾衝突,惟該二見解均有下級法院採用,而使債權人無從預期裁判結果,且債權人於取得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前,無從循合法途徑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狀況,若採後說,實屬強人所難,將使債權人聲請資產保全幾無獲准之可能;況且,縱因查得債務人有脫產行為而取得准予假扣押之裁定,然財產既已移轉予第三人,該等假扣押裁定已無實益,故實有統一司法實務合理見解以供遵循之必要。(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決議說明參照)
評估與對策
一、依決議於106年6月1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060014804號函請最高法院參處。
二、另將於107年7月20日舉辦「假扣裁量基準法制-理論與案例研討會」,瞭解相關的問題及外界意見後,作為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處分規定之參考。
三、修法期程視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議情形而定。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將於107年7月20日舉辦「假扣裁量基準法制-理論與案例研討會」
中期(一到二年內)
預計於108年上半年完成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假扣押規定之修正草案。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06-01
函請最高法院參處。
107-07-20
舉辦「假扣裁量基準法制-理論與案例研討會」。
108-05
於108年5月至7月間,召開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第85至87次會議研議相關條文之修正。
決議序號: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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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假扣押制度需平衡兼顧債權人利益之實現與債務人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目前於假扣押最高法院裁判見解不一,釋明的舉證門檻不明,應請司法院轉知最高法院儘速統一見解。
問題與背景
最高法院就假扣押聲請之准駁,認須合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至其具體情形,有認債務人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即足涵攝在內,惟亦有認求償金額是否龐大,尚與債務人日後是否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無必然關係,債權人仍須提出足以釋明債務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將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之行為、移往遠方、逃匿無蹤、隱匿財產或其他類此情事之證據。鑑於最高法院就假扣押原因之釋明,標準顯然不一,彼此間甚至矛盾衝突,惟該二見解均有下級法院採用,而使債權人無從預期裁判結果,且債權人於取得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前,無從循合法途徑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狀況,若採後說,實屬強人所難,將使債權人聲請資產保全幾無獲准之可能;況且,縱因查得債務人有脫產行為而取得准予假扣押之裁定,然財產既已移轉予第三人,該等假扣押裁定已無實益,故實有統一司法實務合理見解以供遵循之必要。(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決議說明參照)
評估與對策
一、依決議於106年6月1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060014804號函請最高法院參處。
二、另將於107年7月20日舉辦「假扣裁量基準法制-理論與案例研討會」,瞭解相關的問題及外界意見後,作為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處分規定之參考。
三、修法期程視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議情形而定。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將於107年7月20日舉辦「假扣裁量基準法制-理論與案例研討會」
中期(一到二年內)
預計於108年上半年完成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假扣押規定之修正草案。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06-01
函請最高法院參處。
107-07-20
舉辦「假扣裁量基準法制-理論與案例研討會」。
決議序號: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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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假扣押制度需平衡兼顧債權人利益之實現與債務人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目前於假扣押最高法院裁判見解不一,釋明的舉證門檻不明,應請司法院轉知最高法院儘速統一見解。
問題與背景
最高法院就假扣押聲請之准駁,認須合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至其具體情形,有認債務人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即足涵攝在內,惟亦有認求償金額是否龐大,尚與債務人日後是否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無必然關係,債權人仍須提出足以釋明債務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將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之行為、移往遠方、逃匿無蹤、隱匿財產或其他類此情事之證據。鑑於最高法院就假扣押原因之釋明,標準顯然不一,彼此間甚至矛盾衝突,惟該二見解均有下級法院採用,而使債權人無從預期裁判結果,且債權人於取得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前,無從循合法途徑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狀況,若採後說,實屬強人所難,將使債權人聲請資產保全幾無獲准之可能;況且,縱因查得債務人有脫產行為而取得准予假扣押之裁定,然財產既已移轉予第三人,該等假扣押裁定已無實益,故實有統一司法實務合理見解以供遵循之必要。(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決議說明參照)
評估與對策
一、依決議於106年6月1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060014804號函請最高法院參處。
二、另將於107年7月20日舉辦「假扣裁量基準法制-理論與案例研討會」,瞭解相關的問題及外界意見後,作為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處分規定之參考。
三、修法期程視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議情形而定。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將於107年7月20日舉辦「假扣裁量基準法制-理論與案例研討會」
中期(一到二年內)
預計於108年上半年完成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假扣押規定之修正草案。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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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01
函請最高法院參處。
決議序號: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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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假扣押制度需平衡兼顧債權人利益之實現與債務人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目前於假扣押最高法院裁判見解不一,釋明的舉證門檻不明,應請司法院轉知最高法院儘速統一見解。
問題與背景
最高法院就假扣押聲請之准駁,認須合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至其具體情形,有認債務人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即足涵攝在內,惟亦有認求償金額是否龐大,尚與債務人日後是否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無必然關係,債權人仍須提出足以釋明債務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將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之行為、移往遠方、逃匿無蹤、隱匿財產或其他類此情事之證據。鑑於最高法院就假扣押原因之釋明,標準顯然不一,彼此間甚至矛盾衝突,惟該二見解均有下級法院採用,而使債權人無從預期裁判結果,且債權人於取得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前,無從循合法途徑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狀況,若採後說,實屬強人所難,將使債權人聲請資產保全幾無獲准之可能;況且,縱因查得債務人有脫產行為而取得准予假扣押之裁定,然財產既已移轉予第三人,該等假扣押裁定已無實益,故實有統一司法實務合理見解以供遵循之必要。(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決議說明參照)
評估與對策
一、依決議於106年6月1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060014804號函請最高法院參處。
二、另將於107年7月20日舉辦「假扣裁量基準法制-理論與案例研討會」,瞭解相關的問題及外界意見後,作為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處分規定之參考。
三、修法期程視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議情形而定。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將於107年7月20日舉辦「假扣裁量基準法制-理論與案例研討會」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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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01
函請最高法院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