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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序號: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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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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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各涉及行政刑法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決議內容
一、建請法務部,就我國特別法中對法人科以兩罰之犯罪如環境、食安、財經、洗錢、貪腐等違法行為,檢討承認法人刑事責任之可能性暨主客觀構成要件成立之標準。
問題與背景
一、法人制度蓬勃發展,直至今日已與整體社會生活息息相關,使社會大眾享受到經濟快速成長、生活便利的果實,但因此伴隨而來的副作用即為法人犯罪之問題。所謂法人犯罪是指與法人活動有關的犯罪行為,亦可兼指法人內部人所為之犯罪行為,此種型態之犯罪,不論是規模或損害,均較一般自然人之犯罪為鉅,我國近幾年發生很多法人犯罪並嚴重影響一般人民之日常生活,並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如昱伸公司食品違法添加塑化劑案、台塑高雄仁武廠違法清運汞污泥案、中藥商全聯會行賄立委案、中華銀行違法放貸案、大統混油案等。
二、很多大型企業組織,規模不僅變得愈來愈大,權責也劃分越來越多層。因企業活動涉及複雜的決策程序,經常難以追到違法行為之實際決策人,造成基層員工負刑責,而真正下命令的高階經理人卻逍遙法外。而這些企業內部往往以「正常業務」等,來形容這些可能被公司文化認定為「無可避免」的違法行為。因此,除個人的犯罪責任外,也必須解決這種惡質的企業文化,處罰企業也成為日益受重視之問題。
評估與對策
一、我國刑法現仍採與德國相同立法政策,即於刑法中承認有意識之自然人之行為,始可成立犯罪行為而成為刑罰的評價對象。對於法人部分,我國與日本則於附屬刑法或特別刑法中,承認其具受罰主體之地位如銀行法第127條之4、期貨交易法第118條、公平交易法第37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等63項法規,均有對法人為處罰之規定。
二、各法規主管機關盤點破壞法益行為之行政刑罰,由法規主管機關提出修正草案並完成法制作業程序,送行政院審議後送立法院審查,完成立法程序。
預估期程
本部非法規主管機關,未便代為評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8-10-24
108年10月24至25日參加法官學院「法人刑法國際研討會」,研討法人的可罰性及相關議題。
111-02-10
依羅政務委員秉成於111年1月10日於「審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會議中指示,法人刑事責任部分,先針對我國現行特別刑罰中有關法人罰金刑之規定進行跨部會通盤檢討,透過全面檢視現行特別刑法有關法人罰金刑之規定是否完備、刑度是否相當,藉此完備我國法人刑事責任之法制架構,以符公約規範。本部奉政委指示以111年2月9日法檢字第11104501720號函各部會盤點主管法律中有關法人罰金刑之規定,後續待各部會函復內容彙整後陳報行政院。
111-06-10
本司提案將法人刑事責任之檢討及策進方向納入本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制研究中心112年度學術委託研究案,經學院111年第1次犯罪防制研究發展諮詢會決議納入,後續將辦理公開招標。
111-11-30
本部綜整各部會盤點結果,於111年8月3日將「有關我國法人刑事責任相關規定之盤點及研析報告」陳報行政院。行政院業以111年8月15日院臺法長字第1110025112號函,指示本部依上開規劃續行執行。
決議序號: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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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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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各涉及行政刑法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決議內容
一、建請法務部,就我國特別法中對法人科以兩罰之犯罪如環境、食安、財經、洗錢、貪腐等違法行為,檢討承認法人刑事責任之可能性暨主客觀構成要件成立之標準。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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