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問題說明
行政院司法改革國是會議106年5月25日第三次增開會議決議提出,本部警政署執行拘提率不如預期,請本部警政署逐年檢討拘提到案比率。
貳、背景說明
一、拘提與通緝之不同:
(一)法條依據:
1、拘提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75條至第83條。
2、通緝規定於同法第84至第87條。
(二)構成條件:
1、拘提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或有犯行重大有第76條情形者。
2、通緝發動條件則係被告逃亡或藏匿者。
(三)兩者視其偵辦階段分別由檢察署或法院簽核發布。
(四)執行方式:
1、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2、通緝則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二、通緝為全國性發布,並輸入全國性資料庫,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利害關係人均得逕行逮捕;而拘提僅限定持有拘票之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限定期間內執行,是以拘提人犯執行較逮捕通緝犯執行程度更為困難,到案率較通緝犯為低。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有關於逐年檢討拘提到案比率,拘提人犯係由各地方法院及檢察署自行核發拘票,無法透過系統資料庫統計查詢,以致現行無法針對拘提到案率予以檢討與分析。
二、本部警政署已函請各警察機關於107年1月1日起每季統計拘提到案比率,並考量司法機關主動交查拘提人犯困難度,於107年1月23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7587號函修正「警察機關查捕逃犯作業規定」提升司法機關主動交查拘提人犯獎勵額度比照查獲通緝犯敘獎,藉以提升拘提到案率。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提升警察機關拘捕司法機關主動交查拘提人犯獎勵額度,提高員警執行拘提誘因,以達成提升拘提到案率成效。
中期(一到二年內)
各警察機關業於108年7月10日進行108年上半年統計回報,108年1-6月各警察機關統計拘提到案率數據如下:
(一)法院核發:6,058件、到案1,041件、到案率17.18%。
(二)檢察署核發:29,138件、到案4,131件、到案率14.18%。
(三)本部警政署申請:5,559件、到案3,650件,到案率65.66%。
長期(二年以上)
警察機關查捕逃犯作業規定:本部警政署為使警察機關落實查緝、清理及督導考核查捕逃犯工作,以維護法律尊嚴,確保社會治安,爰訂定本作業規定律定各警察機關辦理查捕逃犯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