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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序號: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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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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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學生(學員)代表及非警政人員(例如成人教育、心理學家、人權專家、體能訓練專家、社會科學專家)一同協助規劃、監督課程與訓練,改革警察教育制度,提升執法品質,符合現代社會對執法者之期待。
問題與背景
臺灣進入民主社會之後,警察人員經常面臨很多的挑戰,過往警察人員所接受之教育訓練,類軍事教育訓練模式,與公民社會有落差,警察教育訓練宜兼顧民主、人權、專業精神,以提升員警執法品質,經提案決議於內政部下設委員會,並邀集外部專家學者一同提出建言,俾使警察教育訓練課程符合現代社會對執法者之期待。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不採納決議的理由:
(一)本案決議事項之目的,係為強化警察教育訓練,以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其具體作法為於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之現有課程及訓練融入更多民主、人權及專業內容,使新進警察人員能與公民社會之民主觀念無縫接軌,深值參採;惟警察教育制度之改革涉及官警兩校組織定位及未來警政發展等重大議題,若由多數未具警政知識背景之專家學者主導規劃,恐易偏移警察教育制度與警政發展。
(二)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業分別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專科學校法」第34條設置課程審查機制,為免發生多頭馬車之規劃、審查制度,致影響該2校依權責所規劃之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尚不宜在現有正式體制下再成立具有拘束力性質之委員會,以免混亂體制,造成權責不明。
(三)與委員溝通情形:經與提案委員面商洽談,解說現行警察教育訓練課程之規劃及審查機制,宜另以諮詢委員會之方式提供諮詢建議,獲致提案委員認同。
二、另提對策:
為應現今多元文化之時代潮流,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可再精進,以提升警察教育訓練能量,故可採諮詢之方式廣納外界建言,在本部下成立有外部人員參與組成的「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提供相關諮詢,俾利精進警大、警專教育訓練。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充實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內涵,符合當前執勤需求
警大、警專之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內容,融合不同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所提意見,將使警察教育訓練內容更為充實,符合當前警察執勤需求。
二、提升執法品質,確保民眾安全及權益
於警大、警專既有教育訓練課程架構中,導入更多現今公民社會所需之民主、人權、法治及專業精神,將能有效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圓滿達成警察任務,確保民眾安全及權益。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一、107年1月:由本部警政署擬訂「內政部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設置要點」草案。
二、107年2至3月:邀集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研商草案內容,辦理法制作業審查。
三、107年4至6月:核定、發布課程諮詢會設置要點並遴選課程諮詢會委員。
四、107年7至8月:蒐集諮詢議案並籌辦會議相關事宜。
五、107年11月:召開內政部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第1次會議。
相關資料
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2次增開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44
二、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3次增開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2
進度回報
107-05-18內政部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設置要點
函頒發布

107-08-01內政部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委員名單
核定,並於107年8月9日以內授警字第1070872489號函發聘函暨委員名冊。

107-10-29召開107年度會議
會中提出強化實務機關師資、安排學校老師至警察機關考察研習、增加相關實務課程、編撰組合警力與警詢模型教材及善用情境中心實況演練教學等建議事項,並決議由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研議辦理。本案會議紀錄業於107年12月12日函發本會各委員、警大、警專及相關權責機關,並管考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後續辦理情形。

108-07-02函發「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107年度會議建議事項辦理情形管制表」
予各委員知悉辦理情形,並賡續辦理建議事項。

108-11-29召開108年度會議
會中提出養成學生自主訓練、改善教學方式、強化溝通能力與技巧、通盤規劃整體體能訓練課程、精簡與基層警察工作較不相關之科目等建議事項,並決議由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研議辦理。本案會議紀錄業於108年12月25日函發本會各委員、警大、警專及相關權責機關,並管考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後續辦理情形。

109-06-04以台內警字第1090871461函發「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108年度會議建議事項辦理情形管制表」予各委員知悉辦理情形
賡續辦理建議事項。

109-12-23召開109年度會議
會中提出搭配從基礎乃至實務之課程、情境模擬靶場建置、邀請外勤人員至學校演講或分享經驗、強化警察同仁性別平等意識及職務文書報告製作等建議事項,並決議由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研議辦理。本案會議紀錄業於110年1月22日函發本會各委員、警大、警專及相關權責機關,並管考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後續辦理情形。
110-11-23召開110年度會議
會中提出警大持續研議修正軍訓課程名稱以符課程內涵及時代趨勢、兩校各科系課程大綱應逐年思考如何調整,才能讓警察教育符合時代趨勢,教學師資亦當有所強化與時俱進跟上時代脈動、建議兩校將科學化導入警察體能訓練,培養校內體能訓練師資,輔導取得專業證照及教育師資上持續規劃與實務機關密切合作,藉由實務機關經驗,強化學校老師理論與實務結合等建議事項,並決議由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研議辦理。本案會議紀錄業於111年1月4日函發本會各委員、警大、警專及相關權責機關,並管考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後續辦理情形。
111-11-21召開111年度會議
會中提出「外勤員警要學習的警技及體能」、「有關自救及止血事宜,請警政署落實與NGO(非政府組織)合作」、「新式警用無線電系統應用、操作列入基礎學習課程及運用警政署師資」、「外勤員警加入授課分享實務經驗」、「兩校於學生(員)入學時,每人發放勤務腰帶,以熟練裝備使用」等建議事項,並決議由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研議辦理。本案會議紀錄業於111年12月9日函發本會各委員、警大、警專及相關權責機關,並管考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後續辦理情形。
決議序號: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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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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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學生(學員)代表及非警政人員(例如成人教育、心理學家、人權專家、體能訓練專家、社會科學專家)一同協助規劃、監督課程與訓練,改革警察教育制度,提升執法品質,符合現代社會對執法者之期待。
問題與背景
臺灣進入民主社會之後,警察人員經常面臨很多的挑戰,過往警察人員所接受之教育訓練,類軍事教育訓練模式,與公民社會有落差,警察教育訓練宜兼顧民主、人權、專業精神,以提升員警執法品質,經提案決議於內政部下設委員會,並邀集外部專家學者一同提出建言,俾使警察教育訓練課程符合現代社會對執法者之期待。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不採納決議的理由:
(一)本案決議事項之目的,係為強化警察教育訓練,以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其具體作法為於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之現有課程及訓練融入更多民主、人權及專業內容,使新進警察人員能與公民社會之民主觀念無縫接軌,深值參採;惟警察教育制度之改革涉及官警兩校組織定位及未來警政發展等重大議題,若由多數未具警政知識背景之專家學者主導規劃,恐易偏移警察教育制度與警政發展。
(二)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業分別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專科學校法」第34條設置課程審查機制,為免發生多頭馬車之規劃、審查制度,致影響該2校依權責所規劃之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尚不宜在現有正式體制下再成立具有拘束力性質之委員會,以免混亂體制,造成權責不明。
(三)與委員溝通情形:經與提案委員面商洽談,解說現行警察教育訓練課程之規劃及審查機制,宜另以諮詢委員會之方式提供諮詢建議,獲致提案委員認同。
二、另提對策:
為應現今多元文化之時代潮流,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可再精進,以提升警察教育訓練能量,故可採諮詢之方式廣納外界建言,在本部下成立有外部人員參與組成的「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提供相關諮詢,俾利精進警大、警專教育訓練。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充實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內涵,符合當前執勤需求
警大、警專之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內容,融合不同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所提意見,將使警察教育訓練內容更為充實,符合當前警察執勤需求。
二、提升執法品質,確保民眾安全及權益
於警大、警專既有教育訓練課程架構中,導入更多現今公民社會所需之民主、人權、法治及專業精神,將能有效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圓滿達成警察任務,確保民眾安全及權益。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一、107年1月:由本部警政署擬訂「內政部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設置要點」草案。
二、107年2至3月:邀集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研商草案內容,辦理法制作業審查。
三、107年4至6月:核定、發布課程諮詢會設置要點並遴選課程諮詢會委員。
四、107年7至8月:蒐集諮詢議案並籌辦會議相關事宜。
五、107年11月:召開內政部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第1次會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5-18內政部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設置要點
函頒發布

107-08-01內政部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委員名單
核定,並於107年8月9日以內授警字第1070872489號函發聘函暨委員名冊。

107-10-29召開107年度會議
會中提出強化實務機關師資、安排學校老師至警察機關考察研習、增加相關實務課程、編撰組合警力與警詢模型教材及善用情境中心實況演練教學等建議事項,並決議由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研議辦理。本案會議紀錄業於107年12月12日函發本會各委員、警大、警專及相關權責機關,並管考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後續辦理情形。

108-07-02函發「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107年度會議建議事項辦理情形管制表」
予各委員知悉辦理情形,並賡續辦理建議事項。

108-11-29召開108年度會議
會中提出養成學生自主訓練、改善教學方式、強化溝通能力與技巧、通盤規劃整體體能訓練課程、精簡與基層警察工作較不相關之科目等建議事項,並決議由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研議辦理。本案會議紀錄業於108年12月25日函發本會各委員、警大、警專及相關權責機關,並管考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後續辦理情形。

109-06-04以台內警字第1090871461函發「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108年度會議建議事項辦理情形管制表」予各委員知悉辦理情形
賡續辦理建議事項。

109-12-23召開109年度會議
會中提出搭配從基礎乃至實務之課程、情境模擬靶場建置、邀請外勤人員至學校演講或分享經驗、強化警察同仁性別平等意識及職務文書報告製作等建議事項,並決議由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研議辦理。本案會議紀錄業於110年1月22日函發本會各委員、警大、警專及相關權責機關,並管考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後續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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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學生(學員)代表及非警政人員(例如成人教育、心理學家、人權專家、體能訓練專家、社會科學專家)一同協助規劃、監督課程與訓練,改革警察教育制度,提升執法品質,符合現代社會對執法者之期待。
問題與背景
臺灣進入民主社會之後,警察人員經常面臨很多的挑戰,過往警察人員所接受之教育訓練,類軍事教育訓練模式,與公民社會有落差,警察教育訓練宜兼顧民主、人權、專業精神,以提升員警執法品質,經提案決議於內政部下設委員會,並邀集外部專家學者一同提出建言,俾使警察教育訓練課程符合現代社會對執法者之期待。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不採納決議的理由:
(一)本案決議事項之目的,係為強化警察教育訓練,以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其具體作法為於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之現有課程及訓練融入更多民主、人權及專業內容,使新進警察人員能與公民社會之民主觀念無縫接軌,深值參採;惟警察教育制度之改革涉及官警兩校組織定位及未來警政發展等重大議題,若由多數未具警政知識背景之專家學者主導規劃,恐易偏移警察教育制度與警政發展。
(二)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業分別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專科學校法」第34條設置課程審查機制,為免發生多頭馬車之規劃、審查制度,致影響該2校依權責所規劃之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尚不宜在現有正式體制下再成立具有拘束力性質之委員會,以免混亂體制,造成權責不明。
(三)與委員溝通情形:經與提案委員面商洽談,解說現行警察教育訓練課程之規劃及審查機制,宜另以諮詢委員會之方式提供諮詢建議,獲致提案委員認同。
二、另提對策:
為應現今多元文化之時代潮流,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可再精進,以提升警察教育訓練能量,故可採諮詢之方式廣納外界建言,在本部下成立有外部人員參與組成的「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提供相關諮詢,俾利精進警大、警專教育訓練。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充實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內涵,符合當前執勤需求
警大、警專之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內容,融合不同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所提意見,將使警察教育訓練內容更為充實,符合當前警察執勤需求。
二、提升執法品質,確保民眾安全及權益
於警大、警專既有教育訓練課程架構中,導入更多現今公民社會所需之民主、人權、法治及專業精神,將能有效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圓滿達成警察任務,確保民眾安全及權益。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一、107年1月:由本部警政署擬訂「內政部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設置要點」草案。
二、107年2至3月:邀集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研商草案內容,辦理法制作業審查。
三、107年4至6月:核定、發布課程諮詢會設置要點並遴選課程諮詢會委員。
四、107年7至8月:蒐集諮詢議案並籌辦會議相關事宜。
五、107年11月:召開內政部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第1次會議。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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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18內政部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設置要點
函頒發布

107-08-01內政部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委員名單
核定,並於107年8月9日以內授警字第1070872489號函發聘函暨委員名冊。

107-10-29召開107年度會議
會中提出強化實務機關師資、安排學校老師至警察機關考察研習、增加相關實務課程、編撰組合警力與警詢模型教材及善用情境中心實況演練教學等建議事項,並決議由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研議辦理。本案會議紀錄業於107年12月12日函發本會各委員、警大、警專及相關權責機關,並管考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後續辦理情形。

108-07-02函發「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107年度會議建議事項辦理情形管制表」
予各委員知悉辦理情形,並賡續辦理建議事項。

108-11-29召開108年度會議
會中提出養成學生自主訓練、改善教學方式、強化溝通能力與技巧、通盤規劃整體體能訓練課程、精簡與基層警察工作較不相關之科目等建議事項,並決議由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研議辦理。本案會議紀錄業於108年12月25日函發本會各委員、警大、警專及相關權責機關,並管考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後續辦理情形。
決議序號: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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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學生(學員)代表及非警政人員(例如成人教育、心理學家、人權專家、體能訓練專家、社會科學專家)一同協助規劃、監督課程與訓練,改革警察教育制度,提升執法品質,符合現代社會對執法者之期待。
問題與背景
臺灣進入民主社會之後,警察人員經常面臨很多的挑戰,過往警察人員所接受之教育訓練,類軍事教育訓練模式,與公民社會有落差,警察教育訓練宜兼顧民主、人權、專業精神,以提升員警執法品質,經提案決議於內政部下設委員會,並邀集外部專家學者一同提出建言,俾使警察教育訓練課程符合現代社會對執法者之期待。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不採納決議的理由:
(一)本案決議事項之目的,係為強化警察教育訓練,以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其具體作法為於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之現有課程及訓練融入更多民主、人權及專業內容,使新進警察人員能與公民社會之民主觀念無縫接軌,深值參採;惟警察教育制度之改革涉及官警兩校組織定位及未來警政發展等重大議題,若由多數未具警政知識背景之專家學者主導規劃,恐易偏移警察教育制度與警政發展。
(二)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業分別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專科學校法」第34條設置課程審查機制,為免發生多頭馬車之規劃、審查制度,致影響該2校依權責所規劃之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尚不宜在現有正式體制下再成立具有拘束力性質之委員會,以免混亂體制,造成權責不明。
(三)與委員溝通情形:經與提案委員面商洽談,解說現行警察教育訓練課程之規劃及審查機制,宜另以諮詢委員會之方式提供諮詢建議,獲致提案委員認同。
二、另提對策:
為應現今多元文化之時代潮流,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可再精進,以提升警察教育訓練能量,故可採諮詢之方式廣納外界建言,在本部下成立有外部人員參與組成的「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委員會」提供相關諮詢,俾利精進警大、警專教育訓練。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充實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內涵,符合當前執勤需求
警大、警專之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內容,融合不同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所提意見,將使警察教育訓練內容更為充實,符合當前警察執勤需求。
二、提升執法品質,確保民眾安全及權益
於警大、警專既有教育訓練課程架構中,導入更多現今公民社會所需之民主、人權、法治及專業精神,將能有效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圓滿達成警察任務,確保民眾安全及權益。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一、107年1月:由本部警政署擬訂「內政部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設置要點」草案。
二、107年2至3月:邀集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研商草案內容,辦理法制作業審查。
三、107年4至6月:核定、發布課程諮詢會設置要點並遴選課程諮詢會委員。
四、107年7至8月:蒐集諮詢議案並籌辦會議相關事宜。
五、107年11月:召開內政部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第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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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頒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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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並於107年8月9日以內授警字第1070872489號函發聘函暨委員名冊。

107-10-29召開107年度會議
會中提出強化實務機關師資、安排學校老師至警察機關考察研習、增加相關實務課程、編撰組合警力與警詢模型教材及善用情境中心實況演練教學等建議事項,並決議由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研議辦理。本案會議紀錄業於107年12月12日函發本會各委員、警大、警專及相關權責機關,並管考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後續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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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各委員知悉辦理情形,並賡續辦理建議事項。
決議序號: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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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學生(學員)代表及非警政人員(例如成人教育、心理學家、人權專家、體能訓練專家、社會科學專家)一同協助規劃、監督課程與訓練,改革警察教育制度,提升執法品質,符合現代社會對執法者之期待。
問題與背景
臺灣進入民主社會之後,警察人員經常面臨很多的挑戰,過往警察人員所接受之教育訓練,類軍事教育訓練模式,與公民社會有落差,警察教育訓練宜兼顧民主、人權、專業精神,以提升員警執法品質,經提案決議於內政部下設委員會,並邀集外部專家學者一同提出建言,俾使警察教育訓練課程符合現代社會對執法者之期待。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不採納決議的理由:
(一)本案決議事項之目的,係為強化警察教育訓練,以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其具體作法為於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之現有課程及訓練融入更多民主、人權及專業內容,使新進警察人員能與公民社會之民主觀念無縫接軌,深值參採;惟警察教育制度之改革涉及官警兩校組織定位及未來警政發展等重大議題,若由多數未具警政知識背景之專家學者主導規劃,恐易偏移警察教育制度與警政發展。
(二)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業分別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專科學校法」第34條設置課程審查機制,為免發生多頭馬車之規劃、審查制度,致影響該2校依權責所規劃之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尚不宜在現有正式體制下再成立具有拘束力性質之委員會,以免混亂體制,造成權責不明。
(三)與委員溝通情形:經與提案委員面商洽談,解說現行警察教育訓練課程之規劃及審查機制,宜另以諮詢委員會之方式提供諮詢建議,獲致提案委員認同。
二、另提對策:
為應現今多元文化之時代潮流,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可再精進,以提升警察教育訓練能量,故可採諮詢之方式廣納外界建言,在本部下成立有外部人員參與組成的「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委員會」提供相關諮詢,俾利精進警大、警專教育訓練。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充實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內涵,符合當前執勤需求
警大、警專之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內容,融合不同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所提意見,將使警察教育訓練內容更為充實,符合當前警察執勤需求。
二、提升執法品質,確保民眾安全及權益
於警大、警專既有教育訓練課程架構中,導入更多現今公民社會所需之民主、人權、法治及專業精神,將能有效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圓滿達成警察任務,確保民眾安全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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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一年內)
一、107年1月:由本部警政署擬訂「內政部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設置要點」草案。
二、107年2至3月:邀集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研商草案內容,辦理法制作業審查。
三、107年4至6月:核定、發布課程諮詢會設置要點並遴選課程諮詢會委員。
四、107年7至8月:蒐集諮詢議案並籌辦會議相關事宜。
五、107年11月:召開內政部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第1次會議。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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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18內政部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設置要點
函頒發布

107-08-01內政部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委員名單
核定,並於107年8月9日以內授警字第1070872489號函發聘函暨委員名冊。

107-10-29召開107年度會議
會中提出強化實務機關師資、安排學校老師至警察機關考察研習、增加相關實務課程、編撰組合警力與警詢模型教材及善用情境中心實況演練教學等建議事項,並決議由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研議辦理。本案會議紀錄於107年12月12日函發本會各委員、警大、警專及相關權責機關,並管考兩校及相關權責機關後續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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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學生(學員)代表及非警政人員(例如成人教育、心理學家、人權專家、體能訓練專家、社會科學專家)一同協助規劃、監督課程與訓練,改革警察教育制度,提升執法品質,符合現代社會對執法者之期待。
問題與背景
臺灣進入民主社會之後,警察人員經常面臨很多的挑戰,過往警察人員所接受之教育訓練,類軍事教育訓練模式,與公民社會有落差,警察教育訓練宜兼顧民主、人權、專業精神,以提升員警執法品質,經提案決議於內政部下設委員會,並邀集外部專家學者一同提出建言,俾使警察教育訓練課程符合現代社會對執法者之期待。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不採納決議的理由:
(一)本案決議事項之目的,係為強化警察教育訓練,以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其具體作法為於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之現有課程及訓練融入更多民主、人權及專業內容,使新進警察人員能與公民社會之民主觀念無縫接軌,深值參採;惟警察教育制度之改革涉及官警兩校組織定位及未來警政發展等重大議題,若由多數未具警政知識背景之專家學者主導規劃,恐易偏移警察教育制度與警政發展。
(二)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業分別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專科學校法」第34條設置課程審查機制,為免發生多頭馬車之規劃、審查制度,致影響該2校依權責所規劃之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尚不宜在現有正式體制下再成立具有拘束力性質之委員會,以免混亂體制,造成權責不明。
(三)與委員溝通情形:經與提案委員面商洽談,解說現行警察教育訓練課程之規劃及審查機制,宜另以諮詢委員會之方式提供諮詢建議,獲致提案委員認同。
二、另提對策:
為應現今多元文化之時代潮流,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可再精進,以提升警察教育訓練能量,故可採諮詢之方式廣納外界建言,在本部下成立有外部人員參與組成的「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委員會」提供相關諮詢,俾利精進警大、警專教育訓練。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充實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內涵,符合當前執勤需求
警大、警專之警察教育訓練課程內容,融合不同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所提意見,將使警察教育訓練內容更為充實,符合當前警察執勤需求。
二、提升執法品質,確保民眾安全及權益
於警大、警專既有教育訓練課程架構中,導入更多現今公民社會所需之民主、人權、法治及專業精神,將能有效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圓滿達成警察任務,確保民眾安全及權益。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一、107年1月:由本部警政署擬訂「內政部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
二、107年2至3月:邀集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研商草案內容,辦理法制作業審查。
三、107年4至6月:核定、發布委員會設置要點並遴選委員會委員。
四、107年7月:蒐集諮詢議案並籌辦會議相關事宜。
五、107年8月:召開內政部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委員會第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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