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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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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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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法扶基金會、法務部、衛福部
為平復刑事誤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令,建立無辜受害者之社會復歸機制:
決議內容
一、考量無辜受害者本質上亦為國家公權力之受害者,其保護不應限於金錢上之補償,亦應提供其精神、物質上之支持,維護或回復其尊嚴,政府應研議建置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並考慮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進行統合,以落實相關社會安全政策,完善無辜受害者保護,協助受害者復歸社會,提升司法信賴。
問題與背景
刑事廳:誤判賠償機制為國家體現司法制度因誤判而對人民因此所造成特別犧牲之補償。國家因為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對於所造成對人民人身自由權與名譽權兩方面,均受有損害,惟現行刑事補償法對於誤判所造成之補償制度是否已足夠?有無檢討修正之必要?
司法行政廳:因國家體現司法制度而遭誤判之無辜受害者,除金錢補償外,亦應提供精神、物質之支持,或對其提供法律扶助,以落實被害人於刑事偵審程序中之權益保障。
評估與對策
刑事廳:為平復刑事審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司法院刻正研議修正刑事補償法,邀集審、檢、辯、學等專家召開「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自106年12月6日至108年7月1日止,共召開5次會議,並於107年5月22日、108年4月16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俾利草案之完備。上開草案經修整後,於108年11月18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9年7月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行政廳:
一、為配合新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法律扶助基金會於109年2月26日第6屆第12次董事會修正該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3條中有關審判中告訴代理原則不予扶助之規定,就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於其案情及資力均符合基金會規定之情形下,將提供審判中告訴代理扶助,以強化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機制。本施行範圍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業經本院109年6月18日監管會第148次審查會決議准予核定。
二、另基金會109年6月19日第6屆第16次董事會決議配合修正該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點之1,扶助律師辦理審判中告訴代理案件,受扶助人若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定罪名之被害人者,應即時告知受扶助人得聲請訴訟參與,並依據受扶助人之意願,協助其依法行使訴訟參與之權利。
三、綜上,依現行規定,犯罪被害人之訴訟 權益已可相當程度獲得保障。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2-06
106年12月6日至108年7月1日,共召開「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5次會議。(刑事廳)
107-05-22
召開「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俾利草案之完備。(刑事廳)
108-04-16
召開「刑事補償法修法方向」公聽會
108-11-18
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刑事廳)
108-11-27
送請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9-02-24
行政院召開協商會議。(刑事廳)
109-07-09
送請立法院審議。(刑事廳)
112-12-05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廳)
112-12-15
經總統公布。(刑事廳)
109-06-18
本院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48次審查會核定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司法行政廳)
109-06-19
法律扶助基金會第6屆第16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點之1。(司法行政廳)
決議序號: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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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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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法扶基金會、法務部、衛福部
為平復刑事誤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令,建立無辜受害者之社會復歸機制:
決議內容
一、考量無辜受害者本質上亦為國家公權力之受害者,其保護不應限於金錢上之補償,亦應提供其精神、物質上之支持,維護或回復其尊嚴,政府應研議建置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並考慮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進行統合,以落實相關社會安全政策,完善無辜受害者保護,協助受害者復歸社會,提升司法信賴。
問題與背景
刑事廳:誤判賠償機制為國家體現司法制度因誤判而對人民因此所造成特別犧牲之補償。國家因為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對於所造成對人民人身自由權與名譽權兩方面,均受有損害,惟現行刑事補償法對於誤判所造成之補償制度是否已足夠?有無檢討修正之必要?
司法行政廳:因國家體現司法制度而遭誤判之無辜受害者,除金錢補償外,亦應提供精神、物質之支持,或對其提供法律扶助,以落實被害人於刑事偵審程序中之權益保障。
評估與對策
刑事廳:為平復刑事審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司法院刻正研議修正刑事補償法,邀集審、檢、辯、學等專家召開「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自106年12月6日至108年7月1日止,共召開5次會議,並於107年5月22日、108年4月16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俾利草案之完備。上開草案經修整後,於108年11月18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8年11月27日送請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行政廳: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有關提供無辜受害者法律扶助部分,在檢察官偵查期間,如被害人有意願提出告訴,並符合法律扶助法規定,基金會可指派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而刑事案件起訴後,基金會雖然原則不予扶助,惟於被害人係「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或為「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妨害性自主或人口販運之罪之告訴人」者,則例外會給予扶助,可指派扶助律師於審判程序中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刑事廳:於108年11月18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8年11月27日送請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2-06
106年12月6日至108年7月1日,共召開「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5次會議。(刑事廳)
107-05-22
召開「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
108-04-16
召開「刑事補償法現行實務檢討與修法方向」公聽會
108-11-18
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刑事廳)
108-11-27
送請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決議序號: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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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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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法扶基金會、法務部、衛福部
為平復刑事誤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令,建立無辜受害者之社會復歸機制:
決議內容
一、考量無辜受害者本質上亦為國家公權力之受害者,其保護不應限於金錢上之補償,亦應提供其精神、物質上之支持,維護或回復其尊嚴,政府應研議建置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並考慮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進行統合,以落實相關社會安全政策,完善無辜受害者保護,協助受害者復歸社會,提升司法信賴。
問題與背景
刑事廳:誤判賠償機制為國家體現司法制度因誤判而對人民因此所造成特別犧牲之補償。國家因為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對於所造成對人民人身自由權與名譽權兩方面,均受有損害,惟現行刑事補償法對於誤判所造成之補償制度是否已足夠?有無檢討修正之必要?
司法行政廳:因國家體現司法制度而遭誤判之無辜受害者,除金錢補償外,亦應提供精神、物質之支持,或對其提供法律扶助,以落實被害人於刑事偵審程序中之權益保障。
評估與對策
刑事廳:為平復刑事審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司法院刻正研議修正刑事補償法,邀集審、檢、辯、學等專家召開「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自106年12月6日至108年7月1日止,共召開5次會議,並於107年5月22日、108年4月16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俾利草案之完備。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行政廳: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有關提供無辜受害者法律扶助部分,在檢察官偵查期間,如被害人有意願提出告訴,並符合法律扶助法規定,基金會可指派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而刑事案件起訴後,基金會雖然原則不予扶助,惟於被害人係「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或為「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妨害性自主或人口販運之罪之告訴人」者,則例外會給予扶助,可指派扶助律師於審判程序中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刑事廳: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2-06
106年12月6日至108年7月1日,共召開「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5次會議。(刑事廳)
107-05-22
召開「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
108-04-16
召開「刑事補償法現行實務檢討與修法方向」公聽會
決議序號: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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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法扶基金會、法務部、衛福部
為平復刑事誤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令,建立無辜受害者之社會復歸機制:
決議內容
一、考量無辜受害者本質上亦為國家公權力之受害者,其保護不應限於金錢上之補償,亦應提供其精神、物質上之支持,維護或回復其尊嚴,政府應研議建置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並考慮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進行統合,以落實相關社會安全政策,完善無辜受害者保護,協助受害者復歸社會,提升司法信賴。
問題與背景
刑事廳:誤判賠償機制為國家體現司法制度因誤判而對人民因此所造成特別犧牲之補償。國家因為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對於所造成對人民人身自由權與名譽權兩方面,均受有損害,惟現行刑事補償法對於誤判所造成之補償制度是否已足夠?有無檢討修正之必要?
司法行政廳:因國家體現司法制度而遭誤判之無辜受害者,除金錢補償外,亦應提供精神、物質之支持,或對其提供法律扶助,以落實被害人於刑事偵審程序中之權益保障。
評估與對策
刑事廳:為平復刑事審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司法院刻正研議修正刑事補償法,邀集審、檢、辯、學等專家召開「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自106年12月6日至107年4月11日止,共召開4次會議,已初步完成研議,並於107年5月22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俾利草案之完備。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行政廳: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有關提供無辜受害者法律扶助部分,在檢察官偵查期間,如被害人有意願提出告訴,並符合法律扶助法規定,基金會可指派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而刑事案件起訴後,基金會雖然原則不予扶助,惟於被害人係「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或為「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妨害性自主或人口販運之罪之告訴人」者,則例外會給予扶助,可指派扶助律師於審判程序中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
預估期程
中期(一年到二年內)
刑事廳: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5-22召開「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
廣徵各方意見,俾利草案之完備。
決議序號: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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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法扶基金會、法務部、衛福部
為平復刑事誤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令,建立無辜受害者之社會復歸機制:
決議內容
一、考量無辜受害者本質上亦為國家公權力之受害者,其保護不應限於金錢上之補償,亦應提供其精神、物質上之支持,維護或回復其尊嚴,政府應研議建置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並考慮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進行統合,以落實相關社會安全政策,完善無辜受害者保護,協助受害者復歸社會,提升司法信賴。
問題與背景
刑事廳:誤判賠償機制為國家體現司法制度因誤判而對人民因此所造成特別犧牲之補償。國家因為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對於所造成對人民人身自由權與名譽權兩方面,均受有損害,惟現行刑事補償法對於誤判所造成之補償制度是否已足夠?有無檢討修正之必要?
司法行政廳:因國家體現司法制度而遭誤判之無辜受害者,除金錢補償外,亦應提供精神、物質之支持,或對其提供法律扶助,以落實被害人於刑事偵審程序中之權益保障。
評估與對策
刑事廳:為平復刑事審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司法院刻正研議修正刑事補償法,邀集審、檢、辯、學等專家召開「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自106年12月6日至107年4月11日止,共召開4次會議,已初步完成研議,並於107年5月22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俾利草案之完備。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行政廳: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有關提供無辜受害者法律扶助部分,在檢察官偵查期間,如被害人有意願提出告訴,並符合法律扶助法規定,基金會可指派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而刑事案件起訴後,基金會雖然原則不予扶助,惟於被害人係「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或為「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妨害性自主或人口販運之罪之告訴人」者,則例外會給予扶助,可指派扶助律師於審判程序中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
預估期程
中期(一年到二年內)
刑事廳: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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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22召開「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
廣徵各方意見,俾利草案之完備。
決議序號: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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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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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法扶基金會、法務部、衛福部
為平復刑事誤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令,建立無辜受害者之社會復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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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無辜受害者本質上亦為國家公權力之受害者,其保護不應限於金錢上之補償,亦應提供其精神、物質上之支持,維護或回復其尊嚴,政府應研議建置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並考慮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進行統合,以落實相關社會安全政策,完善無辜受害者保護,協助受害者復歸社會,提升司法信賴。
問題與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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