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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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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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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為平復刑事誤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令,建立無辜受害者之社會復歸機制:
決議內容
二、政府應依無罪推定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意旨及相關意見書,檢討現行刑事補(賠)償法制,不限於人身自由遭限制或拘束之情形,始能獲得刑事補(賠)償。應將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之補(賠)償,分別立法規範,其中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應包括適當之回復名譽措施,合於受害者文化感情之修復性和解機制、精神慰撫金等,應儘速研議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第4、7、8條有關自招嫌疑、可歸責事由、一般社會通念等之審查條件,避免無辜受害者受無罪平反後,再次由法院審查其犯罪嫌疑或有無過失等,並考量人身自由之價值無高低之別,每日補償金額應改採固定之基本數額計算(例如參考德國相關法制),但若對無辜受害者之個人及其家計影響重大,而僅給付固定基本數額不符公平者,得增加給付。
問題與背景
誤判賠償機制為國家體現司法制度因誤判而對人民因此所造成特別犧牲之補償。國家因為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對於所造成對人民人身自由權與名譽權兩方面,均受有損害,惟現行刑事補償法對於誤判所造成之補償制度是否已足夠?有無檢討修正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為平復刑事審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司法院刻正研議修正刑事補償法,邀集審、檢、辯、學等專家召開「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自106年12月6日至108年7月1日止,共召開5次會議,並於107年5月22日、108年4月16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俾利草案之完備。上開草案經修整後,於108年11月18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9年7月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2-06
106年12月6日至108年7月1日,共召開「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5次會議。
107-05-22
召開「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俾利草案之完備。
108-04-16
召開「刑事補償法修法方向」公聽會
108-11-18
經司法院院會通過。
108-11-27
送請行政院會銜。
109-02-24
行政院召開協商會議。(刑事廳)
109-07-09
送請立法院審議。(刑事廳)
112-12-05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廳)
112-12-15
經總統公布。(刑事廳)
決議序號: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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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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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為平復刑事誤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令,建立無辜受害者之社會復歸機制:
決議內容
二、政府應依無罪推定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意旨及相關意見書,檢討現行刑事補(賠)償法制,不限於人身自由遭限制或拘束之情形,始能獲得刑事補(賠)償。應將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之補(賠)償,分別立法規範,其中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應包括適當之回復名譽措施,合於受害者文化感情之修復性和解機制、精神慰撫金等,應儘速研議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第4、7、8條有關自招嫌疑、可歸責事由、一般社會通念等之審查條件,避免無辜受害者受無罪平反後,再次由法院審查其犯罪嫌疑或有無過失等,並考量人身自由之價值無高低之別,每日補償金額應改採固定之基本數額計算(例如參考德國相關法制),但若對無辜受害者之個人及其家計影響重大,而僅給付固定基本數額不符公平者,得增加給付。
問題與背景
誤判賠償機制為國家體現司法制度因誤判而對人民因此所造成特別犧牲之補償。國家因為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對於所造成對人民人身自由權與名譽權兩方面,均受有損害,惟現行刑事補償法對於誤判所造成之補償制度是否已足夠?有無檢討修正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為平復刑事審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司法院刻正研議修正刑事補償法,邀集審、檢、辯、學等專家召開「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自106年12月6日至108年7月1日止,共召開5次會議,並於107年5月22日、108年4月16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俾利草案之完備。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上開草案經修整後,於108年11月18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8年11月27日送請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於108年11月18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8年11月27日送請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2-06
106年12月6日至108年7月1日,共召開「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5次會議。
107-05-22
召開「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
108-04-16
召開「刑事補償法現行實務檢討與修法方向」公聽會
108-11-18
經司法院院會通過。
108-11-27
送請行政院會銜。
決議序號: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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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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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為平復刑事誤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令,建立無辜受害者之社會復歸機制:
決議內容
二、政府應依無罪推定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意旨及相關意見書,檢討現行刑事補(賠)償法制,不限於人身自由遭限制或拘束之情形,始能獲得刑事補(賠)償。應將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之補(賠)償,分別立法規範,其中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應包括適當之回復名譽措施,合於受害者文化感情之修復性和解機制、精神慰撫金等,應儘速研議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第4、7、8條有關自招嫌疑、可歸責事由、一般社會通念等之審查條件,避免無辜受害者受無罪平反後,再次由法院審查其犯罪嫌疑或有無過失等,並考量人身自由之價值無高低之別,每日補償金額應改採固定之基本數額計算(例如參考德國相關法制),但若對無辜受害者之個人及其家計影響重大,而僅給付固定基本數額不符公平者,得增加給付。
問題與背景
誤判賠償機制為國家體現司法制度因誤判而對人民因此所造成特別犧牲之補償。國家因為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對於所造成對人民人身自由權與名譽權兩方面,均受有損害,惟現行刑事補償法對於誤判所造成之補償制度是否已足夠?有無檢討修正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為平復刑事審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司法院刻正研議修正刑事補償法,邀集審、檢、辯、學等專家召開「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自106年12月6日至108年7月1日止,共召開5次會議,並於107年5月22日、108年4月16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俾利草案之完備。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2-06
106年12月6日至108年7月1日,共召開「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5次會議。
107-05-22
召開「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
108-04-16
召開「刑事補償法現行實務檢討與修法方向」公聽會
決議序號: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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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為平復刑事誤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令,建立無辜受害者之社會復歸機制:
決議內容
二、政府應依無罪推定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意旨及相關意見書,檢討現行刑事補(賠)償法制,不限於人身自由遭限制或拘束之情形,始能獲得刑事補(賠)償。應將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之補(賠)償,分別立法規範,其中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應包括適當之回復名譽措施,合於受害者文化感情之修復性和解機制、精神慰撫金等,應儘速研議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第4、7、8條有關自招嫌疑、可歸責事由、一般社會通念等之審查條件,避免無辜受害者受無罪平反後,再次由法院審查其犯罪嫌疑或有無過失等,並考量人身自由之價值無高低之別,每日補償金額應改採固定之基本數額計算(例如參考德國相關法制),但若對無辜受害者之個人及其家計影響重大,而僅給付固定基本數額不符公平者,得增加給付。
問題與背景
誤判賠償機制為國家體現司法制度因誤判而對人民因此所造成特別犧牲之補償。國家因為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對於所造成對人民人身自由權與名譽權兩方面,均受有損害,惟現行刑事補償法對於誤判所造成之補償制度是否已足夠?有無檢討修正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為平復刑事審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司法院刻正研議修正刑事補償法,邀集審、檢、辯、學等專家召開「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自106年12月6日至107年4月11日止,共召開4次會議,已初步完成研議,並於107年5月22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俾利草案之完備。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年到二年內)
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5-22召開「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
廣徵各方意見,俾利草案之完備。
決議序號: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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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為平復刑事誤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令,建立無辜受害者之社會復歸機制:
決議內容
二、政府應依無罪推定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意旨及相關意見書,檢討現行刑事補(賠)償法制,不限於人身自由遭限制或拘束之情形,始能獲得刑事補(賠)償。應將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之補(賠)償,分別立法規範,其中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應包括適當之回復名譽措施,合於受害者文化感情之修復性和解機制、精神慰撫金等,應儘速研議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第4、7、8條有關自招嫌疑、可歸責事由、一般社會通念等之審查條件,避免無辜受害者受無罪平反後,再次由法院審查其犯罪嫌疑或有無過失等,並考量人身自由之價值無高低之別,每日補償金額應改採固定之基本數額計算(例如參考德國相關法制),但若對無辜受害者之個人及其家計影響重大,而僅給付固定基本數額不符公平者,得增加給付。
問題與背景
誤判賠償機制為國家體現司法制度因誤判而對人民因此所造成特別犧牲之補償。國家因為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對於所造成對人民人身自由權與名譽權兩方面,均受有損害,惟現行刑事補償法對於誤判所造成之補償制度是否已足夠?有無檢討修正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為平復刑事審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司法院刻正研議修正刑事補償法,邀集審、檢、辯、學等專家召開「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自106年12月6日至107年4月11日止,共召開4次會議,已初步完成研議,並於107年5月22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俾利草案之完備。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年到二年內)
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5-22召開「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
廣徵各方意見,俾利草案之完備。
決議序號: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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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為平復刑事誤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令,建立無辜受害者之社會復歸機制:
決議內容
二、政府應依無罪推定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意旨及相關意見書,檢討現行刑事補(賠)償法制,不限於人身自由遭限制或拘束之情形,始能獲得刑事補(賠)償。應將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之補(賠)償,分別立法規範,其中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應包括適當之回復名譽措施,合於受害者文化感情之修復性和解機制、精神慰撫金等,應儘速研議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第4、7、8條有關自招嫌疑、可歸責事由、一般社會通念等之審查條件,避免無辜受害者受無罪平反後,再次由法院審查其犯罪嫌疑或有無過失等,並考量人身自由之價值無高低之別,每日補償金額應改採固定之基本數額計算(例如參考德國相關法制),但若對無辜受害者之個人及其家計影響重大,而僅給付固定基本數額不符公平者,得增加給付。
問題與背景
誤判賠償機制為國家體現司法制度因誤判而對人民因此所造成特別犧牲之補償。國家因為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對於所造成對人民人身自由權與名譽權兩方面,均受有損害,惟現行刑事補償法對於誤判所造成之補償制度,僅有金錢補償一種,並無進一步協助其復歸社會之措施,是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為平復刑事誤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司法院刻正研議修正刑事補償法,邀集審、檢、辯、學等專家召開「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自106年12月6日至107年4月11日止,共召開4次會議,已初步完成研議。現正規劃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並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兩年內)
現正規劃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並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4-11
召開「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第4次會議,已初步完成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之研議。